第19卷㊀第4期
2018年7月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BEIHUA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Vol.19㊀No.4 Jul.2018
Ѳ法学研究
庭审直播制度的三种模式
金飞艳
[摘㊀要]庭审直播是本轮司法改革贯彻审判公开原则的举措,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制度之一,因而理应得到充分的关注㊂放眼全球,各国对庭审直播的实践可以归纳为三种模式:以德国㊁法国㊁日本为代表的禁止直播模式;以英国㊁美国为典型的限制直播模式;以巴西与区域法院为范本的完全公开模式㊂[关键词]庭审直播;禁止直播模式;限制直播模式;完全公开模式
[中图分类号]D912.6㊀[文献标识码]A㊀[文章编号]1009-5101(2018)04-0075-07
[收稿日期]2018-05-08[DOI]10.19669/j.issn.1009-5101.2018.04.010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 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 (15YJA820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㊂
[作者简介]金飞艳,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㊁证据法以及司法改革研究㊂(北京㊀100871)
㊀㊀为了推进司法公正,中国于2016年建立并向全国推广 中国庭审公开网 ㊂放眼全球,不同国家对庭审直播的态度存在差异,有的国家多加限制,其在实践中几乎没有生命力;有的国家实施该制度非常到位㊂当然更多的是介于二者之间 庭审直播仍然处于尝试探索阶段㊂根据法律对庭审直播这一制度的限制程度不同,笔者将当下域外国家的庭审直播划分为三种模式:禁止直播模式㊁限制直播模式和完全直播模式,并对各种模式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分析㊂
一㊁禁止直播模式:以德国㊁法国㊁日本为分析对象
禁止直播模式是指法院禁止法庭审理过程通过任何方式即时传送给外界㊂代表国家主要有德国㊁法国和日本㊂
(一)德国
德国原则上禁止庭审直播㊂德国在其2013年修订的‘法院组织法“中规定: 审判法院应当公开宣布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结果㊂录音和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录音和电影录制以公开展示庭审或者公开庭审内容,是不允许的㊂ [1-2]但是在2001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驳回电视公司进入法庭拍摄的诉求,3位法官在不同意见书中却明确表示应该借鉴其他国家关于庭审直播经验㊂①
根据法律规定,德国目前仅允许对宪法法院的案件庭审情况进行转播,而且拍摄范围仅限于 从法庭辩论程序至法院确认当事人到场为止 ,以及 公开宣示裁判 部分㊂②
事实上,德国联邦司法部㊁律师公会以及广播电信协会等机构均不同意向社会转播法庭审理案件情况㊂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方面,转播庭审过程可能会侵犯诉讼当事人的一般人格权,尤其是隐私权以及削弱法庭真实,致使被告人㊁证人和鉴定人遭受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无法事先准确预测电视转播庭审的效果㊂转播庭审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只有在节目播送后才能做出判断,若发生不利后果,那时已经难以阻止和弥补㊂③(二)法国
起初,法国的司法实践和立法规定均禁止对庭
㊃57㊃
①②
德国vs日本直播视频③指美国的辛普森案件㊂
具体的法律规定为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7条之一: 第17条之一(录音与录影的容许性)与法院组织法第169条第2项的规定
不同,为公开转播或公表其内容之目的所为的录音㊁电视与电台的摄录与录影,仅限于下述情况始得为之:一㊁言词辩论程序,至法院确认当事人到场时为止㊂二㊁公开宣示其裁判㊂为保障当事人或第三人值得保护的利益,或程序的正常进行,联邦宪法法院得全部或部分禁止第一项的摄录或转播或要求其遵守一定的负担㊂
韩义兴:‘台湾开放法庭转播之研究“,台湾政治大学新闻研究所硕士论文㊂转引自陈倩:‘论新形势下的审判公开 以网络庭审直播为研究视角“,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硕士论文,第19页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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