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oods consigned from (Exporter’s business name,address,country). | Reference No. | ||||||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Combined declaration and certificate) FORM A Issu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
2.goods consigned to (consignee’s name,address,country) | |||||||
3.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as far as known) | 4. For official use | ||||||
5.Item number | 6.Marks and numbers of packages | 7.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 | 8.Origin criterion | 9.Gross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 | 10.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s | ||
“P” | . | ||||||
11. Certification It is hereby certified,on the basis of control carried out,that The 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is correct. | 12. 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The undersigned hereby declares that the above details and Statements are correct;that all the goods were produced in | ||||||
(country) and that they comply with the origin requirements specified for those goods in the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for goods exported to | |||||||
(importing countryJ) | |||||||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的填制
①一般情况
“普惠制产地证”填制说明
普惠制产地证书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在证头横线上方填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必须填打英文全称,不得简化。
Issu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国内印制的证书,已将此印上,无须再填打。〉
第一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例:CHINA ARTEX (HOLDING) COPR. GUANGDONG CO.
NO.119, LIUHUA ROAD, GUANGZHOU, CHINA
注: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中国地名的英文译音应采用汉语拼音。如GUANGDONG (广东)、GUANGZHOU (广州)、SHANTOU (汕头)等等。
第二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该栏应填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受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可填发票抬头人。但不可填中间转口商的名称。
欧洲联盟、挪威对此栏是非强制性要求,如果商品直接运往上述给惠国,而且进口商要求将此栏留空时,则可以不填。
第三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例:ON/AFTER NOV.6, 2000 FROM GUANGZHOU TO HONG K0NG BY TRUCK, HENCE TRANSHIPPED T0 HAMBURG BY SEA.
注:一般应填装货、到货地点〈始运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转
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如VIA HONGKONG。该栏还要填明预定自中国出口的日期,日期必须真实,不得捏造。对输往内陆给惠国的商品,如瑞士、奥地利,由于这些国家没有海岸,因此如系海运,都须经第三国,再转运至该国,填证时应注明。例ON/AFTER NOV.6,2000 BY VESSEL FROM GUANGZHOU TO HAMBURG W/T HONG KONG,IN TRANSIT TO SWITZERLAND.
第四栏:供官方使用
此栏由签证当局填写,申请签证的单位应将此栏留空。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特殊情况下,签证当局在此栏加注,如:〈1〉货物已出口,签证日期迟于出货日期,签发“后发”证书时,此栏盖上“ISSUED RETROSPECTIVELY”红印章。〈2〉证书遗失、被盗或损毁,签发”复本”证书时盖上”DUPLICATE”红印章,并在此栏注明原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并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其文字是”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 … DATED… WHICH IS CANCELLED”。
第五栏:商品顺序号
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按不同品种、发票号等分列“1”、“2”、“3”……,以此类推。单项商品,此栏填“1”。
第六栏:唛头及包装号
例: B0073BRCT23-1
HAMBURG,GERMANY
C/NO.001-150
注:1、填具的唛头应与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上的唛头一致2、 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如MADE IN HONG KONG等〉
3、如货物无唛头应填“无唛头”、即“N/M”或“NO MARK”。如唛头过多,此拦不够填,可填打在第7、8、9、10栏截止线以下的空白处。如还不够,此栏打上〈SEE THE ATTACHMENT〉,用附页填打所有唛头〈附页的纸张要与原证书一般大小〉,在右上角打上证书号,并由申请单位和签证当局授权签字人分别在附页末页的右下角和左下角手签、盖印。附页手签的笔迹、地点、日期均与证书第11、12栏相一致。
第七栏:包件数量及种类,商品的名称
例:ONE HUNDRED AND FIFTY〈150〉CARTONS 0F WORKING GLOVES。
export declaration注:1.包件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如上例。
2.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不能笼统填“MACHINE”(机器)、“GARMENT”(服装)等。对一些商品,如:玩具电扇应载明为“TOYS:ELECTRIC FANS”,不能只列“ELECTRIC FANS”(电扇)。
3.商品的商标、牌名(BRAND)及货号(ARTICLE NUMBER)一般可以不填。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
4.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填在此栏空白处。
第八栏:原产地标准
此栏用字最少,但却是国外海关审核的核心项目。对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因情况复杂,国外要求严格,极易弄错而造成退证查询,应认真审核、慎重填具。现将填写该栏原产地标准符号
的一般规定说明如下:
1.对于完全原产自我国的产品,填“P”;但对于出口至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可不填;
对于其他符合有关给惠国普惠制原产地标准的产品:
2.加拿大:对于在两个或以上个最不发达国家加工制造的符合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G”,其他填“F”;
3.日本、挪威、瑞士、欧盟、土耳其和波兰:填“W”和产品的四位数HS品目号;
4.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捷克、斯洛伐克:对于在我国增值的产品,“Y”和非原产成份占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对于仅在其他受惠国和我国生产的并在我国完成最后工序,从我国出口的产品,填“PK”;
5.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可不填。
第九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例:3200 DOZ.或6270 KG.
注: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如“只”、“件”、“双”、“台”、“打”等。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亦可,但要标上N.W. (NET WEIGHT)。
第十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例:PHK50016 Nov.2, 2000
注:此栏不得留空。月份一律用英文〈可用缩写〉表示,此栏的日期必须按照正式商业发票填具,发票日期不得迟于出货日期。
第十一栏:签证当局的证明
此栏填打检验检疫局的签证地点、日期
例: GUANGZH0U NOV.3, 2000
检验检疫局签证人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盖签证印章。
注: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和申报日期〈第12栏〉,而且应早于货物的出运日期(第3栏)。
第十二栏:出口商的申明
在生产国横线上填英文的“中国”(CHINA)。进口国横线上填最终进口国,进口国必须与第三栏目的港的国别一致,如“德国”。凡货物运往欧盟十五国范围内,进口国不明确时,进口国可填EU。
另外,申请单位应授权专人在此栏手签,标上申报地点、日期,并加盖申请单位中英文印章。手签人手迹必须在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并保持相对稳定。
例: GUANGZHOU NOV.2, 2000
注: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最早是同日〉。盖章时应避免覆盖进口国名称和手签人姓名。本证书一律不得涂改,证书不得加盖校对章。
关于出国展览中销售的展品和小卖品填证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第二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如展品已确定由展览团自己在国外直接销售,此栏可填展览团的
全称、所在展出国名及城市名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展览团,德国、科隆。如展品尚未能确定买主,此栏可留空,待展览团到国外再补填。如展品已全部卖断给商人,按正常要求填写。
2. 第七栏包件数量及种类、商品名
如展品的品种规格繁多,而每种商品的数量又很少,此栏可填:×××箱展览品〈见所附清册第×页至第×页〉
例:FIFTY(50)CARTONS OF EXHIBITS〈DETAILS VIDE THE Lm10F EXHIBITION PAGE××TO PAGE×××。〉
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按要求另列。
整个展品的包件数量,按照运输提单的数量填写。
3.有些国家规定,要注上展览会的名称、地址,则填在第七栏的最下面。例如:2000年温哥
华太平洋全国展览会
注意:一般展品清册都有几十页甚至上百页,作为证书的附件时,应在清册封面右上方打上证书编号,清册的末页由主办申请单位和检验检疫局同时盖章、签字,并注上签证地点及日期〈地点及日期应与证书一致〉
4.第5栏、第10栏可以不填。
5.其他各栏按正常要求填写。
替代证书
并非受惠国签证机构签发,但作为基本知识,也应了解,下面是欧盟的有关规定,瑞士和挪威的规定与此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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