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6.21
∙【字 号】皖政办秘〔2021〕65号
∙【施行日期】2021.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6月21日
安徽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省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
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1年底前,除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外,我省各级各部门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并在我省接听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现12345一个号码服务。构建、政府网站、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皖事通APP“五位一体”的受理渠道,做到标准统一、整体联动、业务协同;优化流程和资源配置,推进热线受理与后台办理服务紧密衔接,确保企业和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诉求及时得到处置和办理,使热线接得更快、分得更准、办得更实,打造便捷、高效、规范、智慧的政务服务“总客服”。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热线归并。
1.统一热线名称。全省归并后的热线统一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语音呼叫号码为
“12345”,统一服务标准,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8月底前)
2.归并各类热线。严格落实国办发〔2020〕53号文件要求,全省各级各部门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全部取消原号码,按照整体并入的方式,将话务座席统一归并到同级12345热线。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并在我省接听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采取整体并入、双号并行、设分中心三种方式,归并到12345热线。各级热线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政务服务咨询专区,为企业、社会提供“一号答”“一站式”咨询服务。合理设置专家座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本行业专家选派和管理长效机制,定期派出专业人员进驻,负责业务指导、驻场培训和疑难问题答复处置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对接,逐步建立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和水电气热等公共事业与同级12345热线的联动机制。各级各部门不得再新设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包括新设号码和变更原有号码名称、用途),县级原则上不再新建12345热线平台,已建县级热线平台逐步归并至市级12345热线平台。(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数据资源局,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10月底前)
3.做好平稳过渡。统筹兼顾归并优化和运行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分类制定实施方案,做好话务人员衔接安排,以及场地、系统、经费等各项保障,设置过渡期电话语音提示,有序做好部门业务系统与12345热线平台的衔接,按照不同归并方式要求,积极做好专业知识库开放共享、系统对接、数据归集、驻场培训、专家座席设置及相关业务依责办理等工作,保障热线服务水平不降低、业务有序办理。(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二)完善平台建设。
4.强化平台协同对接。省政府办公厅制定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数据交换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加快推进省级热线平台升级改造。各市和省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经费准备和技术保障,抓紧对自有系统进行数据接口开发,配合打通省、市及有关部门数据通道,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省有关部门要大力推动业务系统查询权限对各级12345热线平台开放。各级热线平台要向同级有关部门实时推送受理信息、工单记录、回访评价等所需的全量数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利用热线平台加强研判分析,为部门履行职责、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普遍性诉求、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与沪苏浙的沟
通对接,积极完善长三角区域内12345热线联动机制。(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5.加强知识库建设。省政府办公厅和各市热线管理机构要按照“权威准确、标准统一、实时更新、共建共享”的原则,建立健全省、市12345热线知识库和分中心专业知识库,规范信息数据录入标准,建立完善多方校核、查漏纠错等管理和维护机制,实现省、市知识库信息共享。各级各部门要对政策法规、政策解读、民生热点等相关信息进行整理,形成规范一致的答复口径,及时汇聚到同级热线知识库,并实时动态更新。加强与政务服务平台、政府网站知识库互联共享和同步更新,推动热线知识库向基层工作人员和社会开放,拓展自助查询服务。(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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