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
日前,武汉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一级停车场,24小时内停车收费有了“封顶价”:停车位100个以下的,30元/天;停车位100个以上的,45元/天。
日前,武汉市物价局下发通知规范武汉停车收费,并针对武汉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出台收费新规。
根据新规,一级停车场计时收费,每小时2至3元,24小时内收费不得突破最高限额,即一天最多收费30元或45元。一级以下的停车场,白天停车1小时内计时收费,白天1小时以后和夜间(19点至次日7点)按次收费。
一二级停车场必须安装电子计时系统,7月18日起60日内仍未安装的,将降低其收费等级标准;三四级停车场可采取人工计时。停车费均须在出场时结算,不得预收。
武汉市物价局介绍,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中,武汉国际会展中心地下停车场等属一级,武昌火车站、汉口火车站、武汉客运港等处停车场属二级。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武价服[2008]117号
各区物价局: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24小时人工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城市道路和城市公用地临时占道停车场、机场、客运码头、车站、旅游景区(点)、文化宫以及交通肇事、违章、事故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拖拽至指定停车场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体育馆、图书馆、会展中心、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小区、静态道路(咪表泊位)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除上述两种定价形式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停放服务均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行确定。
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市物价局负责制定、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收费标准,负责城区机动车道路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24小时人工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城市道路和城市公用地临时占道停车场、机场、客运码头、车站、旅游景区(点)、文化宫以及交通肇事、违章、事故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拖拽至指定停车场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体育馆、图书馆、会展中心、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小区、静态道路(咪表泊位)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除上述两种定价形式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停放服务均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行确定。
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市物价局负责制定、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收费标准,负责城区机动车道路
停车收费标准的审批;区物价局负责本辖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等级审定和收费管理。
三、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根据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收费标准,向所在区物价局申请等级评定,并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后,方可进行收费。
四、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一级停车场实行全天计时收费,但累计收费不得突破最高限额;二、三、四级停车场白天一小时内实行计时收费,一小时后和夜间实行计次收费,但不得预收停车费(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一)一、二级停车场必须安装电子计时系统,白天车辆进场计时,出场结算收费;三、四级停车场可采取人工计时,实行车辆进场发卡计时,出场结算收费。
停车场(不含城区机动车道路停放)对车辆临时进入停车场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免收停车费。
(二)未安装计时收费系统的现有停车场要在本通知发布后60日内安装到位。对拒不安装计时收费系统的停车场,将降低其收费等级标准。
(三)我市城区机动车道路内停放服务收费办法(人工收费和咪表计时收费),仍按市
三、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根据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收费标准,向所在区物价局申请等级评定,并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后,方可进行收费。
四、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一级停车场实行全天计时收费,但累计收费不得突破最高限额;二、三、四级停车场白天一小时内实行计时收费,一小时后和夜间实行计次收费,但不得预收停车费(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一)一、二级停车场必须安装电子计时系统,白天车辆进场计时,出场结算收费;三、四级停车场可采取人工计时,实行车辆进场发卡计时,出场结算收费。
停车场(不含城区机动车道路停放)对车辆临时进入停车场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免收停车费。
(二)未安装计时收费系统的现有停车场要在本通知发布后60日内安装到位。对拒不安装计时收费系统的停车场,将降低其收费等级标准。
(三)我市城区机动车道路内停放服务收费办法(人工收费和咪表计时收费),仍按市
物价局《关于机动车道路停放服务收费转为正式标准的批复》(武价函[2004]26号)文件实行计时收费,不得预收停车费。
五、医院、学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内设置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因特殊情况确需收费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按不高于政府定价的同类停车的收费标准从严从低核定。
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关于公布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及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1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未实行物业专业化公司管理、有条件实行车辆规范管理并收取车辆停泊服务费的社区,按市物价局《关于社区民间组织经营服务收费的复函》(武价函[2005]48号)文执行。
七、全市所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各类型机动车经营者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置停车服务收费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及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八、市、区物价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
五、医院、学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内设置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因特殊情况确需收费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按不高于政府定价的同类停车的收费标准从严从低核定。
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关于公布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及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1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未实行物业专业化公司管理、有条件实行车辆规范管理并收取车辆停泊服务费的社区,按市物价局《关于社区民间组织经营服务收费的复函》(武价函[2005]48号)文执行。
七、全市所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各类型机动车经营者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置停车服务收费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及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八、市、区物价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
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查处。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武价服[2006]95号)和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武价服[2006]114号)同时废止。
附:1、武汉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一级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收费标准
2、武汉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二、三、四级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收费标准
3、机动车类型划分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武价服[2006]95号)和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武价服[2006]114号)同时废止。
附:1、武汉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一级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收费标准
2、武汉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二、三、四级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收费标准
3、机动车类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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