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调整后的《上海市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8.08.28
∙【字 号】沪发改社〔2018〕36号
∙【施行日期】2018.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调整后的《上海市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
沪发改社〔2018〕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2017年11月21日,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沪府发[2017]87号,以下简称《清单》)。《清单》发布以来,部分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保障标准等已发生变化。根据《上海市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管理办法》,近期,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清单》作了调整更新,新设“退役军人服务”领域,并根据法规政策调整情况更新了部分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和保障标准,服务项目数量不变。
经报请市政府同意,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拟办意见,现将调整后的《清单》印发给你们。《清单》是本市各级政府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也是政府对市民的承诺。请各区、各部门对照《清单》逐一落实,努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化、标准化、均等化。
特此通知。
附件:调整后的《上海市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8月28日
附件 | |||||
上海市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 | 保障标准 | 牵头负责单位 |
一、教育领域 | |||||
1 | 义务教育服务 | 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 | 免费提供义务教育服务(按标准免除学杂费、教科书和作业本费) | 公办中小学校年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通小学不低于1600元,普通初中不低于1800元。民办学校在籍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和作业本的费用标准:小学每生每学期17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215元。 | 市教委 |
2 | 义务教育住宿 | 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公办学校就读的寄宿学生 | 免费提供住宿 | 按学生所在中小学的住宿标准提供。 | 市教委 |
3 | 义务教育学生营养午餐 | 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农村家庭(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农业户口)学生 | 免费提供营养午餐 | 按学生所在中小学的午餐标准提供。 | 市教委 |
4 | 学前教育资助 | 在本市公办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本市户籍低保家庭适龄幼儿、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家庭适龄幼儿、适龄孤儿和低收入困难家庭适龄幼儿 | 免除保育教育费和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 | 对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幼儿、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家庭适龄幼儿和适龄孤儿,免除保育教育费和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对低收入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免除保育教育费和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的餐费和点心费。保育教育费,公办幼儿园按各级幼儿园相应的收费标准予以免除,民办幼儿园据实予以免除;代办服务性收费按幼儿所在幼儿园的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按实予以免除。 | 市教委 |
5 | 义务教育资助 | 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 | 免除代办服务性收费 | 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和孤儿,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的餐费和课外教育活动费。代办服务性收费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 市教委 |
6 | 普通高中资助 | 在本市公办、民办等各类普通高中学校(不含综合高中)在籍在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 | 免除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 | 免学费:公办高中按各类普通高中相应的学费收费标准予以免除(一般高中1800元/年、区重点高中2400元/年、市重点高中3000元/年、高级寄宿制高中4000元/年);民办高中按高级寄宿制高中的学费收费标准予以免除(4000元/年)。免课本和作业本费:按每生每年440元标准免除。 | 市教委 |
7 | 普通高中助学金 | 在本市公办、民办等各类普通高中学校(不含综合高中)在籍在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提供国家助学金 | 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和孤儿:发放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具体标准由市、区财政和教育部门,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2-3档。 | 市教委 |
8 | 中等职业教育资助 | 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普通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不含综合高中、成人中专、成人中专班和成人中职班)在籍在沪就读的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农村家庭学生、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家庭学生、就读涉农专业学生、就读奖励专业学生,以及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 | 免除学费、书簿费 | 免学费:凡在本市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每人每学年最高免除学费4000元;凡在本市非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每人每学年最高免除学费2600元。免书薄费:根据每人每学年免除课本和作业本费400元至600元。 | 市教委 |
9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在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普通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不含综合高中、成人中专、成人中专班和成人中职班)在籍在沪就读的在校学生 | 提供助学金 | 凡符合免费教育政策对象的学生,每人每学年2000元;不享受免费教育政策的学生,每人每学年1000元。三年学制学生可享受两年,四年学制学生可享受三年。 | 市教委 |
10 | 高等教育国家助学金 | 在本市所属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提供助学金 | 本专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和档次由学校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在每生每年1500-3500元范围内确定。 | 市教委 | 24小时人工
二、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 | |||||
11 | 就业服务 | 本市有就业需求的劳动者 | 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为符合条件的青年提供就业见习服务;提供相关招聘服务 | 每个建制街镇均有就业服务机构。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12 | 创业服务 | 本市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 | 免费提供创业指导,包括创业培训、创业咨询、创业能力测评等服务,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创业见习服务 | 每个建制街镇均有创业服务机构。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13 | 就业援助 | 本市户籍零就业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 提供各类就业援助服务 | 在对岗位不挑不拣的基础上,经过帮扶,零就业家庭认定后一个月内至少一人实现就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三个月内实现就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14 | 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 本市各类有就业创业、提升岗位技能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 | 提供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符合条件的给予培训、鉴定费补贴 | 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执行。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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