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为切实规范停车收费行为,合理调控道路交通需求,优化出行方式,缓解交通和停车压力,根据《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关于贯彻〈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长发改价服〔2017〕1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县属管理范围内凡符合《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的收费条件,其停车收费服务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县属权限内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并对县域内停车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公安交警、规建、行政执法、交通、财政、工商行政等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场地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含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和背街巷道)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单位)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商业场所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单位内设停车场,住宅小区区域内停车场,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计费方式。
24小时人工(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该机动车所需占用车位数量计费,可采用计时或计次方式收费,但只能任选其中一种计费方式.具备计时收费条件的停车场应采取计时方式,以加快车位周转;暂不具备计时条件的可采取计次方式收费实行计次收费,每次时间以12个小时为限。
(二)道路泊位停车原则上实行计时收费(以30分钟为一个收费计时单位,不足一个收费计时单位的按一个收费计时单位收费)。背街小巷临时停车泊位实行计次收费.
(三)摩托车、电动车实行按次、按辆收费。
五、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干道高于支路、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实行差别定价。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见附件.
六、停车场区域划分由县公安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定并适时动态调整,并及时公布。
七、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地收费主体,需按《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的材料,办理收费登记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收费。
八、所有提供收费服务的停车场所须在停车场地入口和收费窗口醒目位置悬挂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标明停放收费单位、场地地址、收费类
型、收费区域、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等,未进行公示不得收费.执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使用绿公示牌,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使用蓝公示牌,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使用黄公示牌。
九、严禁擅自设立停车场地收费、严禁不公示就收费或不按公示的标准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
十、本实施细则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试行二年。
附件: 1、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和政府指导价最高停车收费标准
2、停车场区域划分
3、长沙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审核登记表
4、各类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
2017年10月12日
附件1:
长沙县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表
1、干道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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