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发布日期】2014.12.28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新疆各地、州、市中心支行,自治区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
为规范自治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州市要严格按照“统一业务标准、统一技术规范、统一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的要求,规范开展本地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工作。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反馈。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2014年12月28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为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等业务方,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安全控件下载安装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应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各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
基本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应制定有关制度办法,组织各业务方签订协议,作为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工作基础。业务办理协议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相关方的责任义务;
纳入电子化管理的业务范围及工作流程;
电子凭证的认证方式及管理方式;
差错处理机制及应急预案;
有关安全保障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三方应当分别部署统一的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遵循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部署管理模式:财政部门分为自治区本级和地州市两级集中部署,县乡两级接入地州市级使用,预算单位使用财政部门部署的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人民
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集中统一部署,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地县分支机构接入使用;代理银行在总部或自治区级分支机构部署,下级分支机构接入使用。
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应当分别改造各自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与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有机衔接,完整实现电子化业务流程和管理功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合规运行。
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采取的安全管理策略和使用的安全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专用设备认证的有关规定。
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之间应当建立两两互联互通的专用通讯网络,信息传输应采取加密措施,系统衔接应当确保对等、安全、高效。
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各自内部相关业务处理系统组织开展信息安全等级(分级)保护工作,达到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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