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公布日期】2014.12.30
【字 号】津财库〔2014〕58号
【施行日期】2014.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库〔2014〕58号
 
市级预算单位、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
  为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天津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津财库〔2014〕41号)等有关规定,天津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制定了《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14年12月30日
 
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天津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津财库〔2014〕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市级预算单位等业务方,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各类国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业务方通过电子凭证库传输,加盖电子签名或印章的电子凭证是办理支付、记账合法有效的依据。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应当制定管理细则或者组织各业务方签订协议作为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工作的基础。
  第六条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要分别部署统一的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遵循
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市财政局与人民银行确认的报文规范为准),确保财政国库业务电子化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要分别改造各自业务处理系统,并与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有机衔接,实现电子化业务流程和管理功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八条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采取的安全管理策略和使用的安全基础设施,要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专用设备认证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之间要建立两两互联互通的专用通讯网络,信息传输应当采取加密措施,系统衔接应当确保对等、安全、高效。
  第十条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各自内部相关业务处理系统组织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确保达到国家信息安全三级保护标准,降低财政资金运行风险。
 
第三章 支付电子化管理的业务范围及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纳入支付电子化管理的业务主要有:财政实拨业务、财政直接支付业务、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含公务卡业务)以及各种报表、对账等。
  天津市支付电子化管理的改革分两步走,以实拨资金业务、直接支付业务为第一步,以授权业务与自助柜面业务为第二步。
  第十二条 实拨资金业务流程
  (一)一般支付流程。
  1.市财政局向人民银行发出《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人民银行收到校验成功后自动反馈接收回执。
  2.人民银行收到《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经核对无误后,据此及时、准确地将资金支付至收款人。
  3.付款成功后,人民银行将《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回单发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
无误后确认回单,并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二)退回流程。
  1.人民银行收到《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经核对发现收款账户等要素信息有误无法办理支付的,应办理电子凭证退回手续。
  2.市财政局接收人民银行反馈的预算拨款凭证退回信息,确认后作废原《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重新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财政直接支付流程
  (一)一般支付流程。
  1.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发送《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电子凭证,市财政局接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电子凭证,审核无误后,生成《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
  2.市财政局向代理银行发出《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电子凭证,同时向人民银行发出《财政
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代理银行、人民银行收到市财政局电子凭证,校验成功后自动反馈接收回执。
  3.代理银行收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电子凭证,经核对无误后,据此及时、准确地将资金支付至收款人。人民银行收到《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经核对无误后,将回单反馈市财政局,并据此登记预算单位额度。
  4.代理银行将支付成功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电子凭证回单反馈市财政局,并于日终将当日实际已支付的财政直接支付电子凭证,汇总开具《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电子凭证,提交人民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中国人民银行安全控件下载安装  5.人民银行接收代理银行发送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电子凭证,审核无误后,据此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并将签章确认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电子凭证发送市财政局。
  6.市财政局接收代理银行反馈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及人民银行反馈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审核无误后确认,并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7.代理银行与人民银行清算成功后,向市财政局反馈《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8.预算单位下载打印《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并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二)退款流程。
  1.代理银行收到退款资金,审核无误后,应先向市财政发送《财政直接支付退款通知书》,再与人民银行进行退款清算。清算完成后,向预算单位发送《财政直接支付退款入账通知书》电子凭证。
  2.重拨流程,预算单位根据银行退款原因出具退款说明,生成《直接支付申请书》,市财政局根据申请与说明生成并发送《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向人民银行发送一个负额度冲抵退款结余,同时发送一个正额度做清算额度。
  第十四条 财政授权支付流程
  (一)一般支付流程。
  1.市财政局向代理银行发送《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向人民银行发送《财
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代理银行、人民银行收到市财政局电子凭证,校验成功后自动反馈接收回执。
  2.代理银行接收《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审核无误后,将回单反馈市财政局,并据此登记、下达预算单位额度。同时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单》电子凭证反馈预算单位。人民银行接收《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审核无误后,将回单反馈市财政局,并据此登记预算单位额度。
  3.预算单位下载打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单》,审核无误后,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4.预算单位向代理银行发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电子凭证。预算单位可以选择“自助柜面支付”和非自助柜面支付两种方式办理资金支付。自助柜面支付为跳转到代理银行自助柜面系统自行办理资金的支付。非自助柜面支付为使用银行结算票据或委托收款等方式办理资金的支付。
  5.代理银行将当日支付成功的授权支付电子凭证回单反馈市财政局,并于日终将当日实际
已支付的财政授权支付电子凭证,汇总开具《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电子凭证,提交人民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6.人民银行接收代理银行发送的《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电子凭证,审核无误后,据此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并将确认的《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发市财政局。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