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对合作原则的研究
合作原则是美国语言哲学家格赖斯在1967年为哈佛大学做题为《逻辑与会话》演讲时率先提出来的,它是会话含义推导机制的总规则。格赖斯认为,人们正常的语言交流不会是一系列毫无联系的话语的组合,会话是受到一定条件制约的,成功的交谈是会话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人们进行交谈时为了达到一个共同的目标,谈话双方往往希望能够互相理解,共同配合,遵守一种合作的原则。
格赖斯仿效哲学家康德在“范畴表”的做法,将合作原则划分为“量”、“质”、“关系”和“方式”四条准则:
(1)量准则: A 把话说足; B 不要多说。
(2)质准则:不说假话和无根据的话。
(3)关系准则:说话要贴切,与话题相关。
(4)方式准则:话语要简洁明白,要避免晦涩、有歧义,要条理清晰。
交际时遵守上述四原则的话语就会产生一般含义,而故意违反上述原则的一条或几条,说出的话语又能被听话人察觉的话,就会产生特殊含义,即会话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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