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公布日期】2022.05.12
【字 号】内商贸字〔2022〕336号
【施行日期】2022.05.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信息化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内商贸字〔2022〕336号
各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5月12日
 
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切实推动解决我区跨境电商现阶段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促进我区跨境电子商务高
质量创新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22年底前,基本完成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两平台、六体系”建设,消除障碍、补齐短板,全面开通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B2B出口等各监管模式下业务,全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突破15亿元人民币。在达成上述目标的基础上,逐年做大跨境电商业务规模,完善跨境电商产业链和生态圈,进?步缩?我区与跨境电商发展先进省区市的差距,到2025年,全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争取突破50亿元,综试区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建成一批要素集聚、主体多元、服务专业的跨境电商线下产业园区,形成各具特的发展新格局,成为引领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创新集。
  二、重点工作
  (一)完善基础建设
  2022年底前,建成呼和浩特关区跨境电商对接统一版项目并投入运行;建设完善满洲里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并上线运行,推动满洲里建设跨境电商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推动完善赤峰跨境电商综试区六体系建设,指导鄂尔多斯启动线上公共服务平台和线下综合园区建设。到2025年,各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和线下产业园区平台功能健全,信息共享、金融服务、智能物流、电商诚信、统计监测和风险防控六体系构建完善,为跨境电商发展营造良好的软硬件环境。
  责任单位:自治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有关盟市级政府具体负责。
  (二)扩大出口业务规模
  复制主流跨境电商出口业务模式,并积极向本地企业复制推广。培育本地跨境电商企业,积极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重点推动跨境电商B2B出口。
  1.支持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对实现跨境电商“1210”、“9610”零售出口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跨境寄递企业物流费用予以适当支持,由各综试区设定具体补贴标准,每年可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提高自治区商品国际竞争力,力争到2025年,自治区商品出口业务达到一定规模。
  2.支持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对实现跨境电商“9710”、“9810”模式B2B出口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运营主体,年度出口自治区商品贸易额达到一定规模,由盟市确定补贴标准,按照实际贸易额一次性给予奖励补贴,每年可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有关盟市级政府具体负责。
  (三)支持零售进口
  1.鼓励跨境电商市场主体做大做强“网购保税进口”零售业务,支持综保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通过“前店后仓+保税备货”模式,建设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展示体验店,推动自治区跨境电商进出口贸易均衡发展。
  2.探索在商业综合体或市内自营店铺等经营场所设立跨境O2O体验店,通过信息化管理,实现消费者对跨境商品的快速提货。提高线下体验满意度,促进外购回流,提振国内消费。
  3.鼓励各地区与物流企业签订长期服务协议,降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物流成本,保障送货速度和服务质量,提升用户满意度,形成良性循环。
  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市场监管局、内蒙古邮政管理局、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有关盟市级政府具体负责。
  (四)推动创新发展
  1.支持跨境电商综试区与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外贸优势特企业合作,设立内蒙古本地出口产品展示区,引导跨境电商市场主体扩大本地外贸优势特出口产品范围和规模。
  2.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在建设公共海外仓,开展自治区公共海外仓认定工作,对公共海外仓建设,按照经营面积、经营时间和服务企业数等给予相应支持,争取2025年末公共海外仓增加到15个左右。
  3.结合自治区实际,积极培育跨境电商特示范园区、跨境电商示范项目、跨境电商示范企业,适时开展评审认定工作,实施“以奖代补”支持,通过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推动我区对外贸易数字化转型。
  4.鼓励企业发展自主品牌,开展商标注册和国际认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培育国际品
牌。对在成功注册自有商标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条件的享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政策。
  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有关盟市级政府具体负责。
  (五)畅通物流通道
  1. 支持中欧班列承运跨境电商货物。鼓励利用中欧班列开展跨境电商、快件运输业务,稳定运营班次,进一步拓展业务覆盖范围。研究中欧班列补贴资金退坡后支持政策,鼓励“中欧班列+跨境电商”“中欧班列+国际快件”等融合发展新模式。鼓励国际公路运输(TIR)卡班和货运包机等物流方式发展。
  2.促进多式联运业务发展。探索构建多式联运物流供应链服务平台。支持开展以铁路运输为纽带的多式联动业务,加强铁路等企业信息系统对接与数据共享,并实现物流信息与海关等监管部门共享,提升铁路口岸通关电子化、自动化管理水平,提高整体通关效率。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
关、中铁呼和浩特局集团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有关盟市级政府具体负责。
  (六)培育企业主体
  1.鼓励传统外贸企业通过境内外跨境电商平台开拓业务。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中,对入驻各类网上跨境电商平台贸易额达到1万美元的我区中小外贸企业,每入驻一个平台给予一次性运营补助2万元或根据平台收取的服务费给予最高70%的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不超过5万元。支持外贸企业建立独立站开展跨境电商B2B、B2C业务,对外贸企业委托国内知名建站平台公司建立独立站或自建电商平台相关费用给予支持。
  2.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企业培育认定工作。鼓励平台企业对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注册备案、报关报税、数据协同、智能物流、支付结算、代售代发、品牌运营、商业推广、商品定制、售后服务等全流程综合服务。对认定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企业的,利用现有外经贸专项资金对平台系统研发升级、配套设施建设、技术人员培训、国际营销体系建设、服务功能拓展按项目法予以支持,对外综服企业为中小外贸企业服务产生的服务费给予不超过50%支持。
  3.加强跨境电商人才培养。积极推动跨境电商人才创业创新孵化,支持社会培训机构和跨境电商企业合作开展跨境电商人才培训。鼓励院校和企业建立复合型、实用技能型人才培养基地,建立人才保障体系,支持高校设立跨境电商专业,为发展跨境电商产业集聚专业人才。
  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有关盟市级政府具体负责。
  (七)优化营商环境
  1.各综试区要对标对表国内跨境电商发展先进省区市,成立优化跨境电商营商环境工作专班,为企业提供一站式高效、便捷服务,进一步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对企业发展面临的痛点、难点要及时协调解决,通过优化跨境电商营商环境,增强各综试区吸引力,确保企业引得来、留得住,使各综试区成为先行先试、要素集聚、主体多元、服务专业的创新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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