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版《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浙江省⾼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
中⼼建设与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浙江省⾼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建设与管理办
法》的通知
浙科发⾼〔2021〕43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
为深⼊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全⾯推进我省技术创新中⼼体系建设,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浙江省⾼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附件1:《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
附件2:《浙江省⾼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建设与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0⽉26⽇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深⼊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素质强⼤⼈才队伍,打造⾼⽔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加强和规范省级企业研究院(以下简称:企业研究院)建设和运⾏管理,加快构建技术创新体系,根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企业研究院是技术创新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的具有较⾼层次、较⾼⽔平的省级研发机构,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量。本办法适⽤于对企业研究院的申报认定、评价监督等管理⾏为。
第三条企业研究院的主要任务包括:
(⼀)集聚整合创新要素。加强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的有机整合,营造有利于吸引、培养和使⽤创新⼈才的环境,建⽴和完善有利于⾃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机制,成为我省科技创新资源的集聚基地。
(⼆)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加强前瞻性技术研究,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推动企业⾃主创新,研究开发具有⼴泛市场前景和竞争⼒、具有⾃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艺和新产品,成为我省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
(三)⽀撑企业持续发展。通过科技攻关和产业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提升企业⾃主创新能⼒和核⼼竞争⼒,成为⽀撑和推动企业⾃⾝发展的核⼼基地。
(四)引领⾏业技术进步。参与各类标准的制修订⼯作,许可其他企业依法合理使⽤⾃⾝知识产权,⾯向⾏业组织开展技术培训、交流和成果推⼴⼯作,推动⾏业共同进步。在科技攻关、⼈才培养、机构建设、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等⽅⾯引领本⾏业的发展,成为我省⾏业技术进步的⽰范基地。
第四条⿎励企业⾃建或与⾼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企业研究院;联合组建企业研究院的,各单位应签订联合组建协议,明确主办企业和各参加单位的权利与义务。⾼新技术产业领域中的创新型⾻⼲企业应当带头建设企业研究院。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全省企业研究院建设及运⾏管理⼯作。研究制定⽀持企业研究院建设的有关政策⽂件,组织企业研究院申报认定,指导企业研究院的建设与发展,建⽴督导与服务机制,做好企业研究院的运⾏评价和服务监管等⼯作。
第⼆章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已建有省级⾼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的⾼新技术企业;
(⼆)企业上⼀年度销售收⼊达到1亿元以上;研究开发费⽤占销售收⼊的⽐例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达到1200万元以上;
(三)专职研究开发⼈员50⼈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以上)且占企业当年职⼯总数的⽐例不低于1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程技术⼈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总数的60%;
(四)研发场地1000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1000万元以上;
(五)近三年内通过⾃主研发(不包括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2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主知识产权;
(六)企业申请认定前⼀年度⾄申请之⽇内未发⽣重⼤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为。
集成电路、⼈⼯智能、⽣物医药、新材料、软件类等知识密集型企业,企业销售收⼊、研发场地⾯积及科研设备原值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申报企业应编制《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申报书》《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案》等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由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上报省科技厅。
第⼋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及拟建设的企业研究院进⾏评审和现场考察,提出企业研究院建议名单。
第九条经评审达到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企业研究院:
(⼀)属于“互联⽹+”、⽣命健康和新材料三⼤科创⾼地和⼗⼤标志性产业链等重要领域,或当地重点发展的⽀柱产业、主导产业和⾼新技术产业领域;
(⼆)具备第六条要求的建设企业研究院的基本条件。申请材料包括专项审计报告、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承诺书等,其中专项审计报告须包含企业研究院专职研究开发⼈员、研发场地⾯积、科研设备原值、拥有⾃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费⽤占销售收⼊总额⽐例情况等;
(三)企业研究院的建设⽬标和主要任务切实可⾏;
(四)申报企业财务状况、⽀持措施能保证企业研究院的可持续运⾏。
第⼗条企业研究院建议名单在省科技厅⽹站或其他省级媒体公⽰7个⼯作⽇。公⽰期满⽆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发⽂批复。
第三章建设与管理
第⼗⼀条企业研究院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应担负起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企业研究院建设的指导和服务,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建⽴绩效导向的财政科研经费⽀持机制,⿎励企业开展科技攻关。
第⼗⼆条企业研究院实⾏院长负责制。院长⼀般应具有⾼级职称,以及较强的科研管理和组织协调能⼒,由主办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管担任,具体负责企业研究院的建设和管理⼯作。企业研究院应当设⽴办公室,负责⽇常事务管理和联络⼯作。
第⼗三条⿎励企业研究院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企业研究院的发展规划、年度⼯作计划和重点项⽬进⾏咨询和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本领域和本单位的专家组成,并由企业研究院聘任。
第⼗四条企业研究院主办企业发⽣更名、重组等重⼤调整的,应当在变更发⽣后6个⽉内提出申请,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报省科技厅备案。升级为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不再纳⼊企业研究院序列管理。
第四章评价与监督
第⼗五条企业研究院实⾏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评价制度。省科技厅牵头或委托第三⽅中介机构,
按照《浙江省企业研究院运⾏评价指标体系》,原则上每两年对企业研究院进⾏⼀次集中评价。评价年度认定的企业研究院不参加评价。
网站开发建设第⼗六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评价优秀的,⽀持其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持创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评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给予⼀年整改期,由当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整改评价,相关整改评价材料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七条建⽴企业研究院研发投⼊监测预警制度。上半年研发投⼊不达标的“黄⾊”预警,年度研发投⼊不达标的“红⾊”预警并通报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科技⾏政主管部门。
第⼗⼋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取消其企业研究院资格:
(⼀)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连续两年研发投⼊不达标的;
(三)评价不合格且⼀年整改期满后评价仍不合格的;
(四)主办企业被依法终⽌或失去⾼新技术企业资格的;
(五)发⽣重⼤安全、质量事故,环境、知识产权、税务、科研失信等严重违法⾏为的。
对取消资格的企业研究院,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主办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九条企业研究院建设纳⼊科研诚信管理。对申报认定和运⾏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除取消企业研究院资格外,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
第五章附则
第⼆⼗条企业研究院统⼀命名为:“浙江省+主办企业字号+核⼼研发⽅向+企业研究院”。
第⼆⼗⼀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条本办法⾃2021年11⽉27⽇起实施。原《浙江省企业研究院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14〕150号)同时废⽌。
附表:浙江省企业研究院运⾏评价指标体系
浙江省⾼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深⼊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素质强⼤⼈才队伍,打造⾼⽔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加强和规范省⾼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以下简称:企业研发中⼼)建设和运⾏管理,加快构建技术创新体系,根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企业研发中⼼是技术创新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的省级研发机构,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成果转化,推动⾼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创新⼒量。本办法适⽤于对企业研发中⼼的申报认定、评价监督等管理⾏为。
第三条企业研发中⼼的主要任务包括:
(⼀)研究开发新技术、新⼯艺、新产品,增强企业竞争⼒。
(⼆)加速科技成果熟化和转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新技术产业化。
(⼆)加速科技成果熟化和转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新技术产业化。
(三)培养⾼⽔平的研究开发和⼯程技术⼈员,对产业发展发挥⼀定的辐射带动作⽤。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全省企业研发中⼼建设及运⾏管理⼯作。负责制定⽀持企业研发中⼼建设的有关政策⽂件,指导企业研发中⼼的建设与发展。负责企业研发中⼼的备案和抽查,建⽴督导与服务机制,做好企业研发中⼼的运⾏评价与服务监管等⼯作。
第⼆章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企业研发中⼼实⾏“备案制”。省科技厅委托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企业研发中⼼申报和认定,每年10⽉底前将当年度认定的企业研发中⼼名单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六条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研发中⼼年度建设计划,适时发布申报通知。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在我省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法⼈资格的国家⾼新技术企业;
(⼆)已建有市级⾼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
(三)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占销售收⼊总额的⽐例符合如下要求:
1.销售收⼊⼩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5%,且研究开发费⽤不低于100万元;
2.销售收⼊5000万元⾄20000万元的,不低于4%,且研究开发费⽤不低于250万元;
3.销售收⼊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且研究开发费⽤不低于800万元。
(四)有相对独⽴的研发机构,专职研究开发⼈员不少于15⼈(软件类企业30⼈),占企业当年职⼯总数的⽐例不低于10%;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程技术⼈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总数的50%;
(五)能保证企业研发中⼼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研发场地500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万元以上);科研⽣产共⽤的设备原值不超过科研设备原值总额的30%(科研⽣产共⽤的设备原值按30%⽐例计⼊科研设备原值);
(六)近三年内通过⾃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1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6件以上实⽤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主知识产权;
(七)近三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15项以上;
(⼋)建⽴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明确;
(九)企业申请认定前⼀年度⾄申请之⽇内未发⽣重⼤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为。
第七条申报企业应编制《浙江省⾼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建设申请书》《浙江省⾼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建设实施⽅案》等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上报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
第⼋条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及申报建设的企业研发中⼼进⾏评审和现场考察,提出企业研发中⼼建议名单。
第九条经评审达到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企业研发中⼼:
(⼀)属于“互联⽹+”、⽣命健康和新材料三⼤科创⾼地和⼗⼤标志性产业链等重要领域,或当地重点发展的⽀柱产业、主导产业和⾼新技术产业领域;
(⼆)具备第六条要求的建设企业研发中⼼的基本条件。申请材料包括专项审计报告、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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