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上市必看!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架构设计思路(收藏级)源:⾦其林、股权投资论坛
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架构设计思路
在企业上市的过程中,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主体资格、税收等问题是证监会发审委关注的重点
问题。⽽这些问题的共同点在于和公司的股权结构有关系,公司的股权结构决定了这些典型问题
会不会成为企业成功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拟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是有利于拟上市企业的创始⼈/控股股东有效的控制公司,⼆是要更利于
得到资本市场的认可,三是利于拟上市企业成功过会。
01
⼏种常见的股权设置⽅案
1、以实际投资⼈(常常是⾃然⼈)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权。例如002629仁智股份。
仁智股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钱忠良为实际控制⼈。管理团队主要成员雷斌、汪建军、⼘⽂
海、王海滨、尹显庸、杨燎、张军、李远恩、张曹、龚崇明、王浩、姚兵、⽥琳、杨勇、黄⽂
勇、李成静、贾云刚、冯嫔、盛科、叶娟、蓝灵以及王定英、睢迎春共 23⼈为⼀致⾏动⼈(信
息来源于招股书)。股权⾮常分散,⾸发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钱忠良的股份更被稀释。
按照2014年11⽉26⽇的收盘价计算,钱忠良的股份市值仅为3.5亿元左右,也就是说只要收购⼀
个标的以股份⽀付的话,价值超过3.5个亿其控股地位就不保(虽然有⼀致⾏动协议,但⽐较⿇
烦)。如果将这些⼀致⾏动⼈全部放在⼀个公司然后对上市公司持股,那么控股股东的持股⽐例
就会⾼很多,对外并购股权⽀付的空间就会⼤很多。
2、实际控制⼈先成⽴⼀家控股企业(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然后以控股企业持有拟上市公司
股权。例如002435长江健康。
长江健康控股股东为长江润发集团,为第⼀⼤流通股东,占股39.24%。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为
郁全和、郁霞秋、邱其琴及黄忠和四位⾃然⼈。其中,郁霞秋为郁全和之⼥,邱其琴为郁全和之
堂侄⼥婿,黄忠和为郁全和之妻侄。要是他们都直接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四个⼈合计仅为
16%,根本谈不上控制长江润发。
这样操作的优点是:
(1)可以集中股权,提⾼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提⾼在并购重组过程中以股权作为⽀付⽅式能
⼒。
(2)简化上市公司信息决策流程。在股份公司层⾯,在改制重组、IPO等重⼤事项中哪怕有⼀个
⼩股东不同意签字,在实际操作中也会导致该事项进展暂缓,解决完他们的诉求才能继续。
(3)调整控股公司股权⽐较⽅便,便于对拟上市公司股权进⾏管理。由于股份公司发起⼈在上
市前⼀年内不准转让。若将可能进⾏调整的投资者(⽐如说需要进⾏业绩考核的管理层,需要针
对其带来资源效果对其股权进⾏调整的投资者)纳⼊控股公司⽽不是股份公司,可以在控股公司
层⾯对其股份进⾏调整,从⽽间接达到调整股权结构的⽬的。这种⽅式在上市前和上市后均可以
实现。
最典型就是股权激励,对管理层的股份进⾏调整,在拟上市公司层⾯进⾏调整时,既需要考虑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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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对象是否同意,还要考虑调整的价格,且控股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若是放在控股公司那么
受到的约束就相对会少⼀些。
(4)控股企业对上市公司(或者拟上市公司)的债务融资提供抵押、担保,降低融资成本。由
于控股公司可以合并上市公司报表及其他产业的报表,很多控股上市均开展了房地产业务,其资
⾦实⼒⼀般强于上市公司,受到银⾏认可的程度较⾼。公司在上市公司银⾏借款、发⾏债券等过
程中,提供相应的担保,提⾼上市公司债项的信⽤等级,降低融资成本。
(5)控股企业可以随时准备承接上市公司的⾮优质资产,为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协调资源。控
股公司可以承接上市公司在未来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些盈利能⼒不强的项⽬,保证上市公司资产
的优质性。同时可以为股份公司的现在和未来发展协调各种战略资源,安排不宜在上市公司层⾯
安排的利益。
(6)控股公司可以在达到⼀定资产规模之后,以发⾏企业债、发⾏中期票据获得资⾦开展⼀些不宜在上市公司内部开展的业务(⽐如房地产)。或者通过股权质押、出售股票、吸引外部投资者增资的⽅式对实际控制⼈想重点发展的产业进⾏培育。例如⽬前不宜上市的房地产、⽬前处于亏损期的新兴产业均可在控股公司体内进⾏培育。
(7)有助于对上市公司⼈事进⾏安排,保持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活⼒。在很多公司上市时,上市公司的管理层长期跟随实际控制⼈、控股股东,将公司做⼤做强并能够实现上市做出了巨⼤贡献。但是上市成功之后,这些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管理层功成名就,推动公司⼤⼒发展的动⼒不⾜,还占据着董事、监事、管理层的⾼层位置,实际控制⼈也不好换⼈。⽽上市⼏年为了公司的发展做出了巨⼤的贡献、且有能⼒和冲劲的中层⼲部的晋升通道被堵死了。如果在上市公司上⾯设有控股公司,将⽼管理层升⾄控股公司担任相应的职务,腾出相应的职位空间给下⾯的中层⼲部,既照顾了⽼管理层的情绪,⼜保证了新的管理层的活⼒,同时保证了公司整体的晋升通道通畅。
(8)成⽴控股公司,并承接上市主体中⽬前不宜上市或者⽬前尚不成熟的业务,待时机成熟后单独上市(国内或者国外、A股或者新三板)或者以定向增发⽅式注⼊上市公司。例如002739万达电影。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在A股上市。上市后,关于电影发⾏等⽂化娱乐类资产可以单独上市或者注⼊万达电影院线。
设⽴持股公司的缺点:
(1)税负⾼。多了⼀重企业所得税15%或25%。需要进⾏税务筹划。
(2)公司决策⽐个⼈决策慢,主要体现在买卖不股票不如个⼈⾃由。⾃然⼈股东为了消费需要卖出少量的股票时,会觉得⾃由度降低。
(3)设⽴控股公司就意味着需要增加⼀些管理⼈员,且其不能在上市公司中兼职,必须新聘任,成本增加。
(4)同时设⽴控股公司控股上市公司,还需要注意保证业务、资产、⼈员、财务、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需要具有独⽴性。同时控股公司中,与上市公司同业的资产应该全部注⼊上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
3、多种股权⼯具结合。适⽤于多轮融资的AB股权架构、优先股架构、委托投票权、公司章程特别约定等。例如⼩⽶集团(股票代码01810.HK)。
2018年7⽉9⽇,⼩⽶集团正式在⾹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其是⾸家在⾹港上市的“同股不同
权”(AB股)的公司。⼩⽶集团的创始⼈雷军持有⼩⽶集团31.4124%的股份,但投票权为
57.9%。
雷军为⼩⽶集团的股权架构进⾏了如下安排,从⽽在公司经历了N轮股权融资后依然保证了⾃⼰的控股权。
(1)AB股架构。⼩⽶集团的招股说明书披露,上市前⼩⽶集团的公司章程约定了不同的投票权架构。持有公司A类普通股的股东为Smart Mobile Holdings Limited(雷军的持股平台)、林斌、as trustee of Bin Lin TRUST(林斌的持股平台)。
投票权架构中关于A类普通股与B类普通股和其他各轮优先股的设计区别在于对于审议事项时所能代表的投票权数量。除涉及极少数保留事项有关的决议案外,对于提呈公司股东⼤会的任何决议案,A类股份持有⼈每股可投10票,⽽B类股份持有⼈每股可投1票。对于保留事项的议案,A 类股份、B类股份每股股份均只有1票投票权。
此外,持有不少于公司实缴股本1/10并附带股东⼤会投票权的股份股东(包括B类股份持有⼈),有权召开本公司股东特别⼤会,并在会议议程中加⼊决议案。
根据⾹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上市章程》规定,⼩⽶集团在⾹港上市之⽇后将继续实⾏的特殊投票权架构为:A类普通股为⼀类,B类普通股为另⼀类;在股东投票时,每⼀A类普通股股份有10份投票权,每⼀B类普通股或优先股股份有1份投票权。
以上股权架构的设置,还有助于避税。
(2)优先股架构。⼩⽶集团在上市前进⾏了九轮融资,对这些投资⼈,公司章程中约定了优先股条款,具体如下。
①股息权。若公司董事会宣告发放股利,优先股股东有权优先于现有或未来的普通股或任何其他类别股份持有⼈,按初始投资额享有年利率为8%的⾮累积优先股股利。
②转换权利。2015年7⽉3⽇后,优先股持有⼈有权将所持有优先股转换为B类普通股;或在达到指定条件时,优先股将⾃动转换为本公司的B类普通股。
③赎回权利。
④优先清算权利。
(3)委托投票权。投票权委托指公司部分股东通过协议约定,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其他特定股东(如创始股东)⾏使。⼩⽶集团的部分其他股东和雷军签署了投票权委托协议,雷军作为受托⼈可实际控制另外2.2%的投票权。
(4)公司章程约定。⼩⽶集团公司章程约定,在公司股东⼤会上,对于应当由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的过半数的投票权赞成⽅可通过;对于应当由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的超过3/4的投票权赞成⽅可通过。
通过上述⼏种⽅式,除设计优先股特别决议事项的部分情形外或按照适⽤的法律或上市规则的规定需要雷军回避表决的事项外,雷军在⼩⽶集团上市时控制的投票权为57.9%。
此外,雷军还是⼩⽶集团的董事长和⾸席执⾏官,因此,虽然雷军的持股⽐例并不是很⾼,但是⼩⽶集团的实际控制⼈。
需要注意的是,AB双层股权架构,⼀般是创始团队对于投资⼈使⽤。创始团队内部是平等的,单独要求多倍表决权是不合适的。例如雷军和联合创始⼈林斌同时持有A序列股票的,创始团队内部要平等。有家很红的餐饮公司——西少爷⾁夹膜,当时是由三个创始⼈成⽴的,宋鑫和罗⾼景各30%,作为⼤股东孟兵的股权⽐例只有40%,所以,在引进投资⼈的前⼣,孟兵提出要三倍表决权,直接导致了宋鑫与孟兵的冲突和⽭盾,最后双⽅撕逼后分家,宋鑫另⽴新西少爷,后来双⽅还打了股权诉讼,所以要谨慎适⽤。
双层股权结构在我国是否能普遍适⽤则要取决于成⽴的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可以约定同股不同权,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例⾏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表决权怎样⾏使,即使是同股不同权也可以。有限公司⾃由度⽐较⾼,公司法管的⽐较少。根据公司法成⽴的有限公司就可以采取这种结构了。⽽股份公司是不允许同股不
同权的。公司法第103条规定了,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股份有⼀表决权。公司法强制规定了每⼀股份都只有⼀个表决权,不能有多倍的表决约定。如果成⽴的是有限公司,成⽴的时候采取了双层股权结构,在准备上市的时候,要做股改改成股份公司,那么也不能使⽤双层股权结构。所以如果采取双层股权结构,就不能在国内上市,只能去上市,包括原来港交所都不同意同股不同权,所以阿⾥巴巴只能去美国上市,这次⼩⽶采取同股不同权在港上市,也是港交所的第⼀次尝试。
4、投票权委托。例如京东(JD纳斯达克)。刘强东团队上市前股权⽐例为23%,但⽼虎基⾦、腾讯、⾼瓴资本、今⽇资本等11家投资⼈将其投票权委托给了刘强东团队⾏使。上市后,刘强东团队虽然持股20%却拥有了83.7%的投票权,具体如下表格所⽰。
5、⼀致⾏动协议。⼀致⾏动⼈指通过协议约定,某些股东就特定事项采取⼀致⾏动。意见不⼀致时,某些股东跟随⼀致⾏动⼈投票。例如创始股东之间、创始股东和投资⼈之间就可以通过签署⼀致⾏动⼈协议加⼤创始股东的投票权权重。⼀致⾏动协议内容通常体现为⼀致⾏动⼈同意在其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在⾏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时做出相同的意思表⽰,以其中某⽅意见作为⼀致⾏动的意见,以巩固该⽅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
6、控制董事会。公司的⽇常经营事项,主要由公司董事(会)来决定。⼀般情况下,公司很少需要开股东会,所以也很少通过股东会的控制权来参与公司⽇常经营,只是在重⼤事件(如:修改章程、进
⾏融资)的时候才召集⼀次股东会,或者要求股东签署决议等⽂件。所以,如果控制了董事会,也就控制了公司的⽇常经营管理。核⼼创始⼈可以占有公司董事会的⼤部分席位,以保障决策效果和决策效率。
根据《公司法》第111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但《公司法》未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的通过规则作统⼀要求,授权公司章程⾃⾏决定。
02
股权结构设计的法律依据
⼀般来说,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进⾏股权结构设计的基本法律依据主要来⾃于《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与《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简要如下:
1、《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
(1)第⼆⼗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个以下股东出资设⽴。
(2)第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可以采取发起设⽴或者募集设⽴的⽅式。发起设⽴,是指由发起⼈认购公司应发⾏的全部股份⽽设⽴公司。募集设⽴,是指由发起⼈认购公司应发⾏股份的⼀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设⽴公司。
(3)第七⼗九条设⽴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以上⼆百⼈以下为发起⼈,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条公开发⾏证券,必须符合法律、⾏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公开发⾏证券。
03
设置股权⽅式时,关于创始⼈控制权的⼏个关键数字参考
这些数据提⽰创始股东要善于利⽤公司章程来确定⾃⼰的控制权,在起草公司章程时,可以不使⽤⼯商局提供的模板。
(1)股东会(同股同权前提下):
① 67%绝对控制权(有权修改公司的章程、增资扩股)
② 51%相对控制权(对重⼤决策进⾏表决控制)
③ 34%否决权(股东会的决策可以直接否决)
④ 20%界定同业竞争权⼒(上市公司可以合并你的报表,你就上不了市了)
⑤ 10%有权申请公司解散(超过公司10%的股东有权召开临时股东⼤会)
⑥ 5%股东变动会影响上市(超过5%的股权所有权就要举牌)
⑦ 3%拥有提案权(持有超过3%的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交临时提案)
(2)董事会:董事会成员是由股东会选举产⽣,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的决策机制区别于股东会,按照⼀⼈⼀票制。
①三分之⼆以上,依据董事会议事规则执⾏。
②半数以上,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③三分之⼀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接到提议后⼗⽇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④特殊约定除外(例如:⼀票否决权)【依据董事会议事规则执⾏】
04
拟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建议
股权是多种股东权利的集合体(投票权、分红权、知情权、经营决策权、选举权、优先受让权、优先认购权、转让权等),增强拟上市企业的股权与公司治理的合规性,确保过审,应精⼼筹划拟上市主体的股权结构。鉴于⼤量的过会中⼩板与创业板案例,⼀个合理的股权结构应包括如下⼏部分:
1、创始⼈(实质控制⼈)及其家族持股,其诉求是控制权,掌握公司的发展⽅向,在早期股权中必须考虑到创始⼈控制权,有⼀个相对较⼤的股权(通常建议是合伙⼈平均持股⽐例的2-4倍),即60-80%,启动融资后创始⼈股权不断稀释后、上市前的持股⽐例也不要低于40%(最
低不要低于30%),以保证实际控制⼈的稳定性。
实际控制⼈可以采取两种⽅式持股相结合,⾃然⼈直接持股和控股平台间接持股。⾃然⼈直接持股架构⽐较清晰,⾃然⼈直接持股⽐控股平台持股税费要低。
实际控制⼈出于个⼈资⾦需求、满⾜后续股权重组资⾦需求等⽽需要通过股权转让⽅式变现。⽽实际控制⼈套现通常需注意的是应满⾜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权/股份锁定的要求、套现的路径及套现时点和套现后仍保持对公司的控制⼒等。
2、合伙⼈。合伙⼈/联合创始⼈作为创始⼈的追随者,基于合伙理念价值观必须是⾼度⼀致。合伙⼈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之⼀,希望在公司有⼀定的参与权和话语权。所以,早期必须拿出⼀部分股权来分配(8%-15%)。
3、核⼼员⼯(管理层)。管理层的其诉求是分红权,核⼼员⼯在公司⾼速发展阶段起到⾄关重要的作⽤,在早期做股权架构设计的时候需要把这部分股权预留出来,等公司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的期权就能真正意义派上⽤场。⽆论是证监会还是投资机构,都⾮常看重拟上市公司⾼管团队的质量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层持股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管持股平台或者员⼯持股平台,此种⽅式通常⽤合伙企业的⽅式进⾏管理,通常建议初次预留10%-25%。
新合伙⼈的预留。前期预先准备充⾜的股权份额,在吸引⼈才的时候才有优势。否则,已经到⼿的股权,让⼤家再拿出来就不⼀样了。例如预留5%有实际控制⼈代持股。
4、投资⼈。投资⼈追求⾼净值回报,对于优质项⽬他们的诉求是快速进⼊和快速退出,所以在⼀定程度上说,投资⼈要求的优先清算权和优先认购权是⾮常合理的诉求。投资者建议持股⽐例为5%-15%(需要⼤量融资的⾼科技企业例外)。引⼊投资者,不仅是为了缓解上市前的资⾦难题,更为重要的是提升公司的资本运作能⼒。引⼊投资者与保持控制权需求需要到平衡点。
多轮融资的安排。公司从创⽴之初⾄天使轮、A轮、B轮直⾄上市前的PRE-IPO的融资均会稀释创始股
东的股⽐,为保持创始股东的控股权、对公司的控制及保持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的持续稳定性的要求,需要提设计好股权结构,并做好投资的定价和融资的预估。
投资定价的合理性。对于投资⽅⼊资价格的合理性解释也是公司进⼊资本市场⽽成为公众公司需要关注的⼀个重要⽅⾯,其初衷主要是防⽌控股股东利益输送侵害⼴⼤社会⼩股东的利益。
融资的预估和新合伙⼈的预留是不⼀样的概念。每轮融资都要预估出来,到时候要平等稀释,让⼤家⼼⾥有个准备。
另外,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的资⾦需求。根据公司业务转型升级及业务⽅向的调整⽽需要的资⾦分配,可能需对⽬标公司的⼦公司、关联公司进⾏股权重组,可能牵涉到公司的股权结构的调整。
05
股权架构设计的要点
1、简单明晰。便于发审委与公众理解的股权结构⼀般不必采⽤过于复杂的持股关系。在创始的阶段,合伙⼈不是特别多,⽐较合理的架构是三个⼈。投资⼈在投资的时候会看创业团队,那合伙⼈是不是⼀定要有完整的组合?这不⼀定。投资⼈在投资的时候,⾸先关注的是你的产品和CEO的理念,你有没有CTO,COO,这些都不重要,所以,不能为了追求创始合伙⼈的⼈数⽽刻意增加。
2、有核⼼股东。在股权结构设计时,股东⾥⼀定要有核⼼股东,能够正确引导公司的经营决策。例如创始⼈家庭,核⼼创始⼈等等,例如海底捞张勇。
3、股东之间优势与资源互补。股东之间的关系最好是互不可缺、优势资源互补。如果功能职责太过接近,⼀定会发⽣纠纷,最后很容易另起炉灶。
4、股东之间互相信任。股东彼此各⾃独当⼀⾯,股东之间⽆各类纠纷,明确各⾃职责互相信任。
06
需要避免的股权架构设计
1、持股⽐例过于均衡。平衡股权结构是指公司的⼤股东之间的股权⽐例相当接近,没有其他⼩股东或者其他⼩股东的股权⽐例极低的情况。持股⽐例过于均衡容易形成股东僵局,⽆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也容易激化股东⽭盾,造成公司控制权与利益索取权的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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