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装置的电测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仪表装置的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准确可靠、监视方便,以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
    第1.0.2条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或扩建的发电机单机容量为10000~600000kw的发电厂(不包括抽水蓄能的发电厂)和电压为35~500kv,主变压器的单台(组)容量为12500~750000kva的变电所。
    凡不符合上述容量和电压等级的新建或扩建的发电厂和变电所,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1.0。3条  本规程不包括发电厂和变电所遥测装置的仪表、电气试验室的试验仪表装置、电子计算机或微型计算机监测的电测量仪表。直流输电换流站的仪表和非电量测量仪表装置的设计。
    第1.0。4条  当发电厂和变电所采用电子计算机或微型计算机监测系统时,指示仪表的配置可适当简化。
    第1。0.5条  遵照本规程设计的电测量仪表装置尚未符合现行的国家和水利电力部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用户线路的电能计量的设计还应遵照《全国供用电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1.0.6条  本规程附录中的仪表配置图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常  测  仪  表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2。1。1条  装设在屏、台、柜、箱上的电测量仪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仪表的准确度等级:
    1。发电机、发电机变压器组、主变压器、配电线路等重要电力设备和回路的交流仪表,综合准确度不应低于1。5级。
    2.直流回路的仪表,综合准确度不应低于1。5级。
    3。于变送器二次侧的仪表,准确度不应低于1。0级。
    4.记录仪表的记录准确度应符合其测量对象和仪表类型所要求的准确度规定。
    5.对于一般的频率测量,宜采用测量范围为45~55hz的指针式频率表,其测量基本误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0.25hz;监视电力系统频率变化的频率表,应采用测量范围为45~55hz的数字频率表,其测量基本误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0.02hz。
    二、仪表的附件和配件的准确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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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仪表连接的分流器、变送器、互感器、中间互感器的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下表1—1要求:
                      表1 仪表附件和配件的准确度等级

    三、仪表和互感器测量范围,宜选择在发电机、主变压器、配电线路等电力设备额定值运行及仪表指示在标尺2/3以上时;对于有可能过负荷运行的电力设备和回路,测量仪表留有适当的过负荷指示度。
    四、对重载起动的电动机以及有可能出现短时冲击电流的电力设备和回路,宜采用具有过负荷标度尺的电流表。
    五、对双向电流的直流回路和双向功率的交流回路,应采用具有双向标尺的电流表和功率表.
    第2.1。2条  当发电厂和变电所采用电子计算机或微型计算机监测系统时,测仪表、遥测装置、计算机三者宜共用变送器,测仪表采用磁电系列二次仪表。
    第2。1.3条  对多个同类型电力设备和回路的选择测量,宜采用变送器、切换装置和变送器输出的公用二次仪表组成装置。参数的种类,可根据生产工艺和运行监视的需要确定。
 第二节  电 流 测 量
    第2.2。1条  在下列回路,应测量交流电流:
    一、发电机和同步调相机的定子回路。
    二、主变压器:双绕组变压器的一侧;三绕组变压器的两侧;有可能过负荷运行的自动变压器的公共绕组回路。
    三、厂(所)用变压器的一侧。
    四、厂(所)用电源线路。
    五、1200v及以上的配电线路和用户线路。
    对220~500kv 3/2断路器接线的线路,装设线路侧的电流表外,可在每串的三个断路器线路再分别装设电流表.
    六、母线联络断路器、母线分段断路器、旁路断路器和桥断路器回路.
    七、330kv和500kv线路上无功补偿并联电器组中的中性点电抗器回路(装设电流记录表).
    八、消弧线圈和中性点采用配电变压器(二次带电阻)接地的发电机(装设电流记录表)
    九、40kw及以上的厂(所)用电动机。
    十、50kva及以上的照明变压器。
    十一、1200v以下供电、配电、用电网络的总干线路。
    十二、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需要监视交流电流的其它回路。
    第2.2.2条  以变送器和磁电系列仪表组成的二次仪表测量方式,可采用一只电流表和转换开关切换测量三相电流;但下列回路以仪表直接于互感器的一次测方式时应采用三只电流表测量三相电流:
    一、汽轮发电机和同步调相机的定子回路。
    二、无功补偿装置。
    三、根据生产工艺和运行监视的要求,需经常测量三相电流的110~500kv的回路.
    四、照明变压器、照明与动力共用的变压器;照明负荷占总负荷15%及以上的动力与照明混合供电的1200v以下线路。
    第2。2.3条  在下列回路,应测量负电流:
    一、向显不平衡负荷(如电气机车和冶炼电炉等,负荷不平衡率超过10%者)供电的汽轮发电机。
    二、承受负电流过负荷能力较小(a<10或i2<10%le)的大容量汽轮发电机。
    三、向显不平衡负荷(负荷不平衡率超过10%者)送电的1200v及以上线路和用户线路。
    对负电流的测量,可采用指针式负电流表或负序电流记录表.
    第2.2。4条  在下列回路,应测量直流电流:
    一、直流发电机和直流电动机。
    二、蓄电池组。
    三、电力整流装置。
    四、同步发电机、同步调相机和同步电动机的励磁回路和自动调整励磁装置的输出回路.
    五、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需要监视直流电流的其它回路。
 第三节  电压测量和绝缘监测
    第2.3。1条  下列回路,应测量交流电压:
    一、各段交流主母线。
    二、交流发电机和同步调相机的定子回路。
    三、500kv系统联络线路(线路侧)。
    四、作为电力系统电压监视点的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高压或中压母线和总容量为50000kw及以上火力发电厂的发电机电压母线,应装设电压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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