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GBJ63-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水利电力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6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1991 北京
关于发布《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第314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负责修订的《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
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J 63-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原《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J63-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西南电力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7月2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西南电力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五章和两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规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二、对电能计量作具体明确规定;
三、增补二次回路设计的规定;
四、增补频率测量、同步并列测量、谐波测量和负序电流测量的规定;
五、对电测量仪表配用的互感器等器件的精确度等级的规定作修改补充。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能源西南电力设计院,并抄送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1990年5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使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准确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以满足电力装置的安全运行和电力质量考核的需要,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单机容量为750~25000kW的火力发电厂,单机容量为200~10000kW的水力发电厂和电压等级为1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新建或扩建的工程设计。
第1.0.3条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常用测量仪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本章适用于固定安装在屏、台、柜、箱上的指示仪表、数字仪表、记录仪表以及仪表配用的互感器等器件。
第2.1.2条常用测量仪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正确反映电力装置的运行参数;
二、能随时监测电力装置回路的绝缘状况。
第2.1.3条常用测量仪表的精确度等级,应按下列要求选择:
一、除谐波测量仪表外,交流回路仪表的精确度等级,不应低于2.5级;
二、直流回路仪表的精确度等级,不应低于1.5级;
三、电量变送器输出侧仪表的精确度,不应低于1.0级。
第2.1.4条常用测量仪表配用的互感器精确度等级,应按下列要求选择:
一、1.5级及2.5级的常用测量仪表,应配用不低于1.0级的互感器;
二、电量变送器应配用不低于0.5级的电流互感器。
第2.1.5条直流信表配用外附分流器的精确度等级,不应低于0.5级。
第2.1.6条电量变送器的精确度等级,不应低于0.5级。
第2.1.7条仪表的测量范围和电流互感器变比的选择,宜满足当电力装置回路以额定值的条件运行时,仪表的指标在标度尺的70~100%处。
对有可能过负荷运行的电力装置回路,仪表的测量范围,宜留有适当的过负荷裕度。
对重载起动的电动机和运行中有可能出现短时冲击电流的电力装置回路,宜采用具有过负荷标度尺的电流表。
对有可能双向运行的电力装置回路,应采用具有双向标度尺的仪表。
第2.1.8条对多个同类型电力装置回路参数的测量,宜采用以电量变送器组成的选测系统。选测参数的种类及数量,可根据生产工艺和运行监测的需要确定。
第二节电流测量
第2.2.1条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测量交流电流:
一、发电机;
二、高压侧为35kV及以上,低压侧为1200V及以上的主变压器,其中:双
绕组主变压器只测量一侧,三绕组主变压器测量各侧;
三、并联电力电容器组;
四、1200V及以上的线路和1200V以下的供电、配电、用电网络的总干线路;
五、母线联络、母线分段、旁路和桥断路器回路;
六、消弧线圈;
七、55kW及以上的电动机;
八、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需监测交流电流的其它电力装置回路。
第2.2.2条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宜测量或记录负序电流:
一、向三相负荷显著不平衡的电力用户供电,在运行中有可能超过制造厂规定所允许的长时承受负序电流能力的发电机;
二、电力系统中和电力用户处的负序电流监测点。
第2.2.3条三相电流基本平衡的电力装置回路,可采用一只电流表测量其一相电流;但在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采用三只电流表分别测量三相电流:
一、汽轮发电机和380V的水轮发电机;
二、并联电力电容器组的总回路;
三、110kV重要的线路;
四、三相负荷不平衡率大于10%的1200V及以上的电力用户线路;
五、三相负荷不平衡率大于15%的1200V以下的供电线路。
第2.2.4条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测量直流电流:
一、直流发电机;
二、直流电动机;
三、蓄电池组;
四、充电回路;
五、电力整流装置;
六、发电机、除无刷励磁外的同步电动机励磁回路以及自动调整励磁装置的输出回路;
七、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需监测直流电流的其它电力装置回路。
第三节电压测量和绝缘监测
第2.3.1条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测量交流电压:
一、发电机;
二、交流系统的各段母线;
三、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需监测交流电压的其它电力装置回路。
第2.3.2条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测量直流电压:
一、直流发电机;
二、直流系统的各段母线;
三、蓄电池组;
四、充电回路;
五、电力整流装置;
六、发电机的励磁回路;
七、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需监测直流电压的其它电力装置回路。
第2.3.3条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监测交流系统的绝缘:
一、发电机;
二、中性点非有效接地系统的各段母线。
第2.3.4条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监测直流系统的绝缘:
一、发电机的励磁回路;
二、直流系统的各段母线。
90设计网第四节功率测量
第2.4.1条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测量有功功率:
一、发电机;
二、高压侧为35kV及以上,低压侧为1200V及以上的主变压器,其中,双绕组主变压器只测量一侧,三绕组主变压器测量两侧;
三、35kV及以上的线路;
四、专用旁路和兼用旁路的断路器回路;
五、35kV及以上的永久性外桥断路器回路;
六、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需监测有功功率的其它电力装置回路。
第2.4.2条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测量无功功率:
一、发电机;
二、高压侧为35kV及以上,低压侧为1200V及以上的主变压器,其中,双绕组主变压器只测量一侧,三绕组主变压器测量两侧;
三、1200V及以上的并联电力电容器组;
四、35kV以上的线路;
五、35kV以上的专用旁路和兼用旁路的断路器回路;
六、35kV以上的永久性外桥断路器回路;
七、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需监测有功功率的其它电力装置回路。
第2.4.3条同步电动机应装设功率因数表。
第五节频率测量
第2.5.1条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设置频率监测点:
一、发电机;
二、接有发电机和发电机变压器的各段母线;
三、变电所中,有可能解列运行的各段母线;
第六节同步并列测量
第2.6.1条发电厂和设置并列点的变电所,应装设手动准同步测量仪表装置。
第七节谐波测量
第2.7.1条在谐波监测点,宜装设谐波电压和谐波电流测量仪表。
第三章电能计量
第一节电能计量仪表
第3.1.1条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装设有功电度表:
一、发电机。
二、主变压器。对需考核母线有功电量平衡的主变压器各侧,均应装设有功电度表;对不需考核母线有功电量平衡的主变压器,其中三绕组主变压器应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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