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 500kV 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33-90
GBJ233-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1 年 5 月 1 日
中国打算出版社
1991 北京
关于公布国家标准《 110 ~ 500kV 架空
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第 317 号
按照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 号文的要求,由原水电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
《 110 ~ 500KV 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差不多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 110 ~
500KV 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33-90 为国家标准,自 1991 年 5 月 1 日起施
行。原《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33-81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能源部负责治理,其具体讲明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
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建 设 部
1990 年 7 月 2 日
修 订 讲 明
本规范是按照国家计委〔 1986 〕 2630 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
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超高压输变电建设公司对原《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33-81 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地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体会,
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
定稿。
本规范共分九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的要紧内容有:将原适用电压等级由 35 ~
330KV 改为 110 ~ 500KV ;比较切合实际地规定了回填土夯实的质量标准;修改并增
加了 M24 的螺栓紧固扭矩标准值;对有预倾斜要求的铁塔基础抹面、紧线后的挠曲值
提出了合理的要求;增加了拉线塔立柱扭曲的标准;增加了机械化施工的有关条文:对
用凡土林改为使用导电脂;将测瓷绝缘子的兆欧表的电压等级由 2500V 提升到 5000V 。
由于《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的颁发,将原规范中这部分条文
进行了减化,同时对液压后承诺尺寸偏差进行了修改,以及其他方面的修改。
90设计网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新的修改意见或需要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
北京良乡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 源 部
1990 年 5 月 4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了持续提升 110 ~ 500KV 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确保工
程质量,以促进电力建设的现代化进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 110 ~ 500KV 交流和直流架空电力线路新建工程的施工
及验收。
63KV 架空电力线路的新建工程应遵照本规范 110KV 部分执行。
第 1.0.3 条 架空电力线路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经有关方面会审的设计
施工图施工。当需要变更时,应经设计单位同意。
第 1.0.4 条 本规范的有关规定,除由于专门情形必须提出专门要求外,也应同样作
为线路设计的依据。
第 1.0.5 条 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必须通过试点、测试、验证,判定后方可采纳。
并应制定不低于本规范相应水平的质量标准。
第 1.0.6 条 架空电力线路施工中,除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原材料及器材检验
第 2.0.1 条 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和器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该批产品的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书;
二、有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各项质量检验资料;
三、对无质量检验资料的产品,或对产品检验结果有疑咨询的,均应重新进行抽样,并应
经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 2.0.2 条 当采纳无正式标准的新型原材料及器材时,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技术鉴
定,或经试验并由有关单位共同鉴定的合格证明书,证明质量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 2.0.3 条 原材料及器材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重做检验:
一、保管期限超过规定者;
二、因保管不良有变质可能者;
三、试样代表性不够者。第 2.0.4 条 预制混凝土构件及现场浇筑基础混凝土使用的碎石或卵石,应符合国家
现行标准《一般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 2.0.5 条 预制混凝土构件及现场浇筑基础混凝土使用的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一般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中的有关规定。专门地区可按该地区的标准执
行。
第 2.0.6 条 水泥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其品种与标号应符合设计要求。每批
水泥除必须取得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外,尚应有出厂日期。当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或虽未
超过三个月但保管不善时,必须补做标号试验,并应按试验后的实际标号使用。
不同品种、不同标号、不同批号的水泥应分别堆放。
第 2.0.7 条 混凝土浇筑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制作预制混凝土产品的用水,应使用饮用水;
二、现场浇筑混凝土宜使用饮用水,当无饮用水时,,可采纳河溪水或清洁的池塘水。
除设计有专门要求外,可只进行外观检查不做化验。水中不得含有油脂,其上游亦无有害
化合物流入,有怀疑时应进行化验;
三、不得使用海水。
第 2.0.8 条 混凝土掺用的外加剂,应采纳符合标准的产品,首次使用时应经试验,符
合质量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 2.0.9 条 掺入基础的大块石不得有裂缝、夹层,其强度不得低于混凝土用石的标
准,尺寸宜为 150 ~ 250mm,且不宜使用卵石。
第 2.0.10 条 钢材的品种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其质量应符合各该品种钢材的国
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 2.0.11 条 焊条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品种、牌号必须与所
使用的钢材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相当,并应具有良好的焊接工艺性能。首次使用应按
有关规范进行工艺性能试验。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气焊条表面不得有油脂、污秽、腐蚀等:
二、电焊条无药皮剥落。受潮的电焊条,必须按焊条讲明书规定的温度通过烘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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