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2.01.30
【字 号】
【施行日期】2022.0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政府网站管理,确保网站健康、有序、高效、稳定运行,切实把网站建设成为信息公开的窗口、服务众的平台、公众参与政务的桥梁,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20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站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政府网站,厅属各单位、各部门主办的面向社会、服务公众的行业网站,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政府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宣传交通运输有关方针、政策,公开政府信息,提供办事服务,推进政务公开和政民互动,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厅办公室是厅政府网站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网站的目标制定、建设协调、改版方案的审定、与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工作。
  第五条 厅新闻信息中心在厅办公室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厅政府网站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等工作。为做好厅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工作,厅新闻信息中心可设立厅政府网站工作部,配备具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的人员,具体承担网站建设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 厅属各单位负责各自主办的网站建设和维护工作,并配合厅政府网站做好有关栏目的建设和内容保障工作。
第三章  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要求,在网站上及时更新、发布下列信息:
  (一)省交通运输厅概况概览、机构设置、领导简介;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工作部署;
  (三)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以及预算、决算情况;
  (四)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人事任免;
  (五)网上直播涉及面广的新闻发布会;
  (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其他按规定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厅政府网站信息采集以报送为主,以网上抓取、网站链接、栏目共建为辅。
  (一)信息报送:厅属各单位和地方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厅政府网站所设栏目要求,通过相应渠道按规定程序报送信息。
  (二)网上抓取:厅政府网站专职采编人员负责,通过技术手段定时从各单位、各部门网站上采集应当在厅政府网站上公开的信息,并导入相应栏目。
  (三)网站链接:通过主页链接和栏目链接,将各行业网站重要栏目及其内容与厅政府网站主页或相应栏目直接链接。
  (四)栏目共建:对于热点专题和内容相对独立的栏目,由厅办公室提出要求,或与有关部门协商后提出要求,由一个或几个部门共同对栏目内容进行维护。
  第九条 厅政府网站要制定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并认真执行,网站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和“谁主管、谁办理”的原则,要按照《保密法》等法规规定对上网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上网信息安全。下列信息不得在网站上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政治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
  (四)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五)省厅的内部事务或非重要的日常性活动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对网站开设的“厅长信箱”等互动交流类栏目,要建立处理的业务规范和流程,确定网上受理投诉的响应时间和答复时限,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办结。
  第十一条 厅机关和各单位及有条件的部门应积极推进网上办事服务,在网站上提供行政管理事项的表单和范本下载,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事项实行网上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公示的还应当在网站公布结果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 网站的数据资源适宜公众查询的,应当在网站上建立相应的数据库,提供查询和检索服务。
  第十三条 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做好信息资源组织和更新维护工作,确保网站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实用。网站建设与维护
  第十四条 网站发布、转载其它媒体发布的信息应遵守有关规定。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十五条 厅政府网站应当牢固树立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等安全组织领导
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做好网站安全管理工作,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网站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第十六条 厅政府网站管理人员在系统应用中应使用专用计算机,对操作系统、应用软件系统进行安全加固,必须采用正版可升级的杀毒防毒软件对所涉及的设备进行防毒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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