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术语“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包括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的含义。狭义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仅指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现时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系列,此类公告有别于理事会的前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所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系列。广义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则指一整套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公告,包括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及理事会的前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批准的准则和解释公告。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曾经被称为国际会计准则,它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在欧洲一些国家、中国、香港、俄罗斯、澳大利亚等国家应用。欧盟委员会在2002年要求所有的欧盟国家的公司到2005年都要采用国际会计准则。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一系列以原则性为基础的准则,它只规定了宽泛的规则而不是约束到具体的业务处理。到2002年为止,大量的国际会计准则提供了多种可选的处理方法;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改进方案是尽量到并减少同一业务的可选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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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国际会计准则(IAS)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73年至2000年间发布。在2001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取代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自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部分国际会计准则作出了俢订,并提议对其他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修订和以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取代某些国际会计准则,对原国际会计准则未涵盖的议题则采纳或提议了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通过核下的委员会,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均发布了准则的解释公告。只有当财务报表遵循了每一项适用的准则和相应解释公告的所有要求时,才能声称该财务报表遵循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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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框架
  虽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1](《框架》)并非一份准则,但其能够为解决准则中未直接涉及的会计事项提供指引。此外,在缺乏专门适用于某种交易的准则或解释公告时,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IAS 8)规定实体必须运用判断来制定并应用一项
会计政策,并使形成的信息相关及可靠。在作出此类判断时,IAS 8.11要求管理层应考虑《框架》中的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的定义、确认标准和计量概念。该《框架》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89年批准,并于2001年4月被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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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构架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前言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IFRS 1)——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IFRS 2)——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IFRS 3)——企业合并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IFRS 4)——保险合同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IFRS 5)——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6号(IFRS 6)——矿产资源的勘查与评估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IFRS 7)——金融工具:披露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8号(IFRS 8)——经营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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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比较
  1.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接轨。
  (1)从形式上来说,中国新会计准则的格式、概念、术语都基本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致。
  (2)在结构和内容方面,中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也基本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体系上实现了趋同,新会计准则具体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基本准则,它涵盖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的框架结构”的基本内容,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二是具体准则,除少数几个准则外,中国38项具体会计准则也基本涵盖了已发布的国际财务
报告准则所涉及的内容。
  (3)会计基本原则、会计要素计量和会计政策选择等方面,新会计准则体系也都借鉴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新基本准则中的会计基本原则,即真实性、有用性、重要性原则等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本一致;会计要素计量属性方面引入了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等;在会计政策选择中,也较多地借鉴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如存货准则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取消了后进先出法,更能真实反映存货流转等。
  2.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差异。
  新颁布的会计准则结合中国法律环境、市场经济环境以及会计实务的特点,经过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协商,在一些准则内容上保留了一些中国的特。
财报asp是什么意思  (1)会计准则定位的差别。在中国,基本准则定位为部门规章,一项法律规范,除了充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概念框架的作用,其作用更强。当出现新的业务,具体会计准则暂未涵盖时,应按基本准则所确立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它仅仅作为制定会计准则的概念基础,不构成会计准则,那么在中国的法制环境下,难以实现其制定初衷,也难以得到社会公众、政府监管部门等的认可。
  (2)在计量属性上,会计准则只是有限制的引入了公允价值。新准则体系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新准则体系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较为谨慎。一方面,基于现行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状况,公允价值可靠性的取得难以确保;另一方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也并未完全否定历史成本计阶,因此,中国新准则在公允价值运用程度上慎重考虑也是必要的。
  (3)具体准则内容上的差别。《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联方披露》主要差异在于国有企业的处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原来对国有企业即政府所有的企业作为关联方是豁免披露的,但是后来把豁免取消了。中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二章第6条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在有关资产减值的规定方面,差异主要体现在资产减值能否转回的问题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AS36可以转回,中国新准则明确规定了“已经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新会计准则《政府补助》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的核算与政府援助的披露》相比,差异有三:一是范围不同。中国对政府补助范围的确定要比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范
围小。二是分类不同。新会计准则与IAS20基本相同,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1号———农业》(IAS41)又对政府补助作了补充分类。三是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政府补助采用全面收益法,规定凡是政府给的无论是现金补助还是非现金补助,都应算作损益。而中国规定。对研发拨款等文件明确会计处理方法的,应从其规定(如将专项拨款、捐助和援助,视同国家投资计人资本公积),没有特殊规定的才计入收益。
参考资料
1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www.casplus/standard/standard.asp
扩展阅读:
1
www.shufe-cec/IFRSs/
2
www.casplus/standard/standard.asp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简介及内容
3
ushang/ysbbs/viewthread.php?tid=25651&extra=page%3D2
国际财务报告的发展——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
  随着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s)。2005年,欧盟25个成员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和俄罗斯等国约有15000家上市公司均遵循IFRS编制年度财务报表。美国约有15 000家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登记的公司,但采用的是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GAAP)。所以,世界上大多数大型企业是按这两套会计准则体系编制财务报表的。双方准则制定者都同意在确认和计量的规则上走向趋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主席认为,在2010年双方准则之间的主要差异将趋消失。
一、改组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结构
  1972年在澳大利亚悉尼召开的第十次国际会计师大会上通过一项倡议,会后组建了会计职业界国际协调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ordination Committee for the Accounting Profession,简称ICCAP)。通过该组织主要成员国代表的协商,提出了筹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的方案。1973年6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英国伦敦成立。
  根据1999年IASC战略工作组向IASC理事会递交的题为《关于重塑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未来的建议》(Recommendation on Shaping IASC for the Future)的报告,IASC基金会将重组为一个非盈利的法律实体,2001年2月在美国Delaware州成立,由基金会受托人负责监督。
  基金会受托人由19名具有不同地域及功能背景的个人组成。为了保持地区间的平衡,首任成员有6名来自北美、6名来自欧洲、4名来自亚太地区、3名来自其他地区。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推荐19个席位中的5个。基金受托人除任命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常设解释委员会(Standing Interpretation Committee)及准则咨询委员会(Standard Advisory Council)成员外,还负责对IASB的效率进行监控、筹集资金、审批IASB预算以
及负责修改章程。
  IASB由14人组成,包括12名专职成员和2名兼职成员,14名成员中有7人负责联络英、美、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德、法、日等国家准则制定机构。2001年4月改组后的IASB制定的准则称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常设解释委员会2001年12月起更名为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Interpretation Committee,IFRIC),IFRIC由12名有表决权的成员和1名不具有表决权的主席组成,还有2名官方观察员(欧洲委员会和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OSCO))。
  准则咨询委员会(SAC),2005年10月改组后的成员为40名,其中非洲2名,亚太地区9名,欧洲14名,拉丁美洲3名,中东1名,北美4名,国际组织代表7名,分别来自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委员会以及世界银行。此外,还有3名观察员,分别来自欧洲委员会、日本金融服务机构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AC是向理事会和受托人提建议的正式渠道。
  根据IASC基金会2002年7月修订后的章程,其基本目标是:
  (一)本着公众的利益,制定一套高质量、易于理解且可实施的全球会计准则,这套准则要求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报告中的信息高质量、透明和可比,有助于世界各种资本市场的参与者和其他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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