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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欧盟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由欧盟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负责制定。为解决各成员国食品及饲料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欧盟于2005年5月颁布了关于“植物和动物源性食品和饲料中农药最大残留标准以及修订理事会91/414/EEC 指令的第396/2005号议会与委员会法规”,要求欧盟各成员必须实施统一的
农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对于无具体限量标准且不属于豁免物质的农药残留则实施0.01mg/kg 的一律标准。
该法规共有7个附录,包括:食品与饲料分类表(附录1)、正式限量标准(附录2,包括关于谷物中农药残留限量的86/362/EEC 指令、关于动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的86/363/EEC 指令、关于植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的90/642/EEC 指令等三个指令制定的协调标准)、临时限量标准(附录3parsley
包括欧盟水平尚未协调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以及86/362/EEC 、86/363/EEC 、90/642/EEC 等三个指令未涉及的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豁免物质清单(附
录4)、受分析方法限制产品的特定一律标准(附录5)、某些加工产品的稀释因子(附录6)、成员国可制定高于欧盟协调标准的特定农药/产品清单(附录七,主要是在成员国内部作为熏蒸剂使用的农药)。目前,欧盟已完成附录I 、II 、III 、IV 、VII 等的制定,法规也于2008年9月1日生效。
附录I 、II 、III 、IV 的数据可在数据库中查询。附录I 和VII 具体内容分别见附件1和附件2 :
附件1:食品与饲料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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