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场设计规范
前 言
根据建设部(83)城科字第224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通用规定;5.体育场;6.体育馆;7.游泳设施;8.防火设计;9.声学设计;10.建筑设备。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2号,:100045)
本规范的主要起草人:马国馨 单可民 曹 越 魏春翊
孙东远 项端祈 马晓钧
1 总则
2 术语
3 基地和总平面
4 建筑设计通用规定
4.1 一般规定
4.2 运动场地
4.3 看台
4.4 辅助用房和设施
5 体育场
5.1 一般规定
5.2 径赛场地
retractable 5.3 田赛场地
5.4 足球场地
5.5 比赛场地综合布置
5.6 练习场地
5.7 看台、辅助用房和设施补充规定
5.8 田径练习馆
6 体育馆
6.1 一般规定
6.2 场地和看台
6.3 辅助用房和设施
6.4 练习房
7 游泳设施
7.1 一般规定
7.2 比赛池和练习池
7.3辅助用房与设施
7.4训练设施
8 防火设计
8.1 防火
8.2 疏散与交通
9 声学设计
10 建筑设备
10.1 给水排水
10.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0.3 电气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总 则
1.O.1 为保证体育建筑的设计质量,使之符合使用功能、安全、卫生、技术、经济及体育工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供比赛和训练用的体育场、体育馆、游泳池和游泳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设计。
1.0.3 当体育建筑有多种用途(或功能)时,其技术标准应按其主要用途确定建筑标准,其他用途则适当兼顾。
1.0.4 体育建筑设计应为运动员创造良好的比赛和训练环境,为观众创造安全和良好的视听环境,为工作人员创造方便有效的工作环境。
1.O.5 体育建筑设计应结合我国国情,根据各地区的气候和地理差异、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民族习惯以及传统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应遵循可持续性发展的原则。
1.O.6 体育设施,尤其是为重大赛事所建的设施应充分考虑赛后的使用和经营,以保证最大地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O.7 体育建筑等级应根据其使用要求分级,且应符合表1.0.7规定。
表1.0.7 体育建筑等级
等级
主要使用要求
特级
举办亚运会、奥运会及世界级比赛主场
甲级
举办全国性和单项国际比赛
乙级
举办地区性和全国单项比赛
丙级
举办地方性、众性运动会
表1.O.8 体育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和耐火等级
建筑等级
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
耐火等级
特级
>100年
不低于一级
甲级、乙级
50~100年
不低于二级
丙级
25~50年
不低于二级
1.0.9 在进行正式比赛时,体育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国家体育主管部门颁布的各项体育竞赛规则中对建筑提出的要求。进行国际比赛时,同时还必须满足相关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1.O.10 体育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体育建筑 sports building
作为体育竞技、体育教学、体育娱乐和体育锻炼等活动之用的建筑物。
2.O.2 体育设施 sports faci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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