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南昌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强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切实保障培训学生和机构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省、市“双减”工作要求,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南昌市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许可,并在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由社会组织、自然人或国有企业在南昌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以中小学学生为主要对象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科类培训服务,是指中小学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学科类及与其升学考试相关的延伸类培训服务;非学科类培训服务是指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面向中小学生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负责指导银行等机构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预收
费风险管理等工作,推动银行机构配合落实对校外培训机构建立预收费托管账户等监管措施。
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遵循“属地管理、三方参与、专户专存、平台统揽”的原则,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托管银行、培训机构三方共同完成。
第六条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为监督管理方,负责拟定本县区的《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督管理办法》,明确教育行政部门与托管银行签订协议要求和保密条款,与托管银行约定银行拨付方式、最低余额留存、大额资金异动等事项。
第七条托管银行为提供预收费托管服务方。负责提供预收费托管服务,包括学费的代收、预收费的划拨和托管、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异动预警等,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托管账户信息、预收费金额、账户余额等信息;机构与托管银行签订南昌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托管协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信息、管理和使用办法;
(三)预收费缴存办法和资金用途;
(四)资金托管账户内最低余额和划拨方式;
(五)大额资金异动预警;
(六)诚信承诺;
(七)争议解决办法;
(八)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等。
第八条校外培训机构负责将预收费全部缴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不得以其他缴费方式规避预收费监管,要与学生家长签订教育部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
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收费标准及时间段、培训内容、质量承诺、培训期限、收费金额及退费标准与办法等条款。
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第九条市教育局负责统筹建设“一个平台(南昌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平台)、四个端口(教育部门监管端口、培训机构端口、学生家长端口、托管银行端口)”,实现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的监督、课程的监管和信息的收集。规范学费收取的监管需求,最大限度降低教育消费风险,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一)教育部门监管端口。教育行政部门监管端口可实时同步辖区内培训机构公示内容、课程发布数据、课程收费数据、资金托管专用账户数据、资金拨付进度数据、学科类数据、非学科类数据,并实现风险预警、黑白名单管理等功能。
(二)校外培训机构端口。机构可以进行课程发布、预收费管理、教务政务管理、课程报表上传、营业执照、教师资料上传、在本机构网内发布信息等功能,机构通过监管平台查询报名缴费信息,确认开班学生信息状态,线下履约开班,并与银行搭建起线上支付渠道,实现收费退费服务的全流程线上化。
(三)学生家长端口。家长统一通过“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平台”官方“洪城教培”小程序查询机构、课程、收费等信息,并在线上进行选课、报名、缴费、申诉、退课、退费等服务,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
(四)托管银行端口。实现与培训机构和“监管平台”对接,为机构开立预收费托管专用账户并对账户内资金实施监管,向教育行政部门传送预收费托管专用账户信息。
第十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机构注册地所在县(区)范围内自主选择一家具备第三方托管条件的银行,开立唯一的预收费托管专用账户,由开立专用账户的银行作为托管银行托管预收费资金,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跨县(区)设立监管账户。营利性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开设多个分支机构的,每个分支机构均应开立唯一专用账户,实行“一址一证一户”。
第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内应留存最低余额,除最低余额资金、过程监管资金等以外的资金,可自由支配。最低余额资金分配参照破产清算债务履行顺序,应优先用于南昌市资金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机构退还学生费用、支付教职工工资等,最大限度防范因机构终止办学或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等可能造成的学生财产风险。
第十二条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培训机构的办学规模、学生数量、教职工数量和校外培训机构年检情况设置最低余额资金的上、下限,保障学生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在留存最低余额的前提下,托管银行按协议约定进行资金拨付,划拨至培训机构开设的对公账户中;短期培训课程学费划拨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资金托管专用账户支出大额资金,应提前向协议托管银行和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书面申请,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与银行会商后确定。
第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出现账户最低余额资金不足、账户支出(日计)数额临近大额资金异动阙值时及其他可能导致资金风险因素等情况(具体见本办法附件2托管协议约定),托管银行应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预警通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接到预警通报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研判风险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抽逃、转移资金“卷款跑路”等风险。
第十六条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贯彻落实“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坚持在网上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监管账号,不得另行设立收费账号。
第十七条营利性培训机构按有关规定至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收费项目需开具合法票据并依法纳税;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资金使用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校外培训机构未履行全部预收费缴存至资金托管专用账户的,视为挪用办学经费,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未改正的,取消该机构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载入执业信用档案和黑名单,直至停止招生;涉嫌违法的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校外培训机构违规收取培训费的,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通知托管银行暂停拨付其资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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