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制定机关】东营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20.10.30
【字 号】东教办发〔2020〕28号
【施行日期】2020.10.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东营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东政发[2018]2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工作,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民办学校设置审批
  (一)严格民办学校设置审批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审批,要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符合当地相关政策要求和教育发展规划,合理布局。设置民办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当地教育发展状况与社会发展相协调,致力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民办学校的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环境影响评估等应符合当地教育规划和国家相关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民办学校的设立,应符合相应的办学条件,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应当达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Ⅰ基本标准要求(附件1)。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应达到《
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相关要求(附件2)。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应达到《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Ⅱ较高标准要求(附件3)。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条件应达到《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相关要求(附件4)。
  (二)明确民办学校审批及管理权限。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统筹谋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幼儿园、义务教育段学校和各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按相关程序由行政审批部门审批。高中阶段及以上学校的设立由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教育局审核,按相关程序由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纳入申报地管理。
  二、规范民办学校命名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公开制作的广告、校牌和网站中不得使用简称。民办学校冠名由“行政区划+字号+标识”三部分组成。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审批管理的民办学校命名原则为:职业高级中学、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统一命名为“×××职业学校”。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统一命名为“×××(初级/高级)中学”。小学统一命名为“×××小学”。 幼儿园统一命名为“×××幼儿园”。各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命名为“×××培训学校”或“×××培训中心”。
  三、严格监督管理,切实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一)加强日常监管。对申请设立民办学校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管理台账,做到情况明、底数清。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检查民办学校法人治理、财务运行、教学行为、师生权益、招生收费、安全管理等内容。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学校,必须严肃督促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核减年度招生计划,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处理。
  (二)严格年检制度。建立规范科学的年度检查制度,并将年度检查结果作为对民办学校评优、资助、奖励和审查招生资格的主要依据。年检不合格的,应停止教学活动和招生。对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三)规范招生秩序。加大对民办学校的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监管,坚决查处违规行为。加强对民办学校网站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教育网站前置审核备案制度,民办学校在各类媒体和广告载体进行招生宣传前,必须在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民办学校年度检查考核内容。严格落实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校外培训机构必须与接受培训的中小学生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切实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服
务行为,有效化解校外培训收费退费纠纷,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民办学校公共信息平台,有效整合现有资源,建立、管理、上传和维护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信息、办学情况、年度检查等综合数据,供公众查询识别。探索实行银行转账缴纳学费、办学风险危机预警和干预机制,防范办学资金体外循环、被抽逃和挪用。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要实行亮证经营,在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教育主管部门要在每所机构门口设立监督管理公示牌,公示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五)强化教育引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加大对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教育培训力度,把办学标准内容作为应知应会内容列入培训考核和年检考核内容,强化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安全、规范、质量意识,促进民办学校安全规范运行,高质量发展。
  (六)定期开展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在日常管理基础上,对照办学规范标准,对纳入管理的民办学校,每年集中组织开展综合检查不少于2次,督促各民办学
校对照标准认真自查自纠,并形成自查整改情况报告。通过整改仍不达标的,实行“一票否决”,年检不予通过。对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培训环境,要定期联合联合市场监管、公安、住建等部门进行执法检查,依法取缔无证无照、证照不全等教育培训机构或场所,净化校外教育培训环境,维护良好的校外教育培训市场秩序。
  附件1: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附件2: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附件3: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附件4: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东营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
 
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应达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鲁教基发[2017]1号)要求。
  1.建设用地
  学校建设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绿化用地和停车场用地等。学校占地面积应根据办学规模,按不低于《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Ⅰ对应的指标进行规划。体育场地应符合国家《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和环保等相关标准。
  2.学校校舍
  学校校舍由教学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后勤及生活用房等组成。各类校舍建筑面积应根据办学规模,按不低于《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Ⅰ对应的指标进行规划。寄宿制
学校应配备学生厨房餐厅、学生宿舍、浴室、教工值班宿舍。学校校舍建筑应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建筑采光设计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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