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率先规定培训机构300平以下不需提交消防验收!但不等于不要做消防!
近⽇,⼩编了解到,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学考试助学机构、⽂化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作的通知》(沪教委规〔2020〕18号),明确了本市⾃学考试助学机构、⽂化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其培训点(以下统称“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作相关要求。
⾯积超过300平⽅⽶或者⼯程款⼤于100万元需要提交验收次材料
培训场所存在需要办理施⼯许可证项⽬的(⾯积超过300平⽅⽶或者⼯程款⼤于100万元),培训机构或其举办者应当在向主管部门提交设⽴申请时,⼀并提交验收意见书或者验收备案凭证等相关材料。
其他情形应当履⾏机构⾃查程序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参与⾃查⼯作
适⽤情况:①培训机构不存在需要办理施⼯许可证项⽬的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需要办理消防审验和备案的,培训机构或其举办者应当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对培训场所开展安全⾃查。
培训机构或其举办者应当在向主管部门提交设⽴申请时,在申请材料中明确已对培训场所进⾏安全⾃查,并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
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不具有安全⾃查能⼒的培训机构或其举办者,可以委托具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消防安全⾃查⼯作。
建⽴部门联合机制
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对本市⾏政区域内培训机构建设⼯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作⼒度,对需要办理施⼯许可证的项⽬严把消防设计审核、竣⼯验收关,并提供验收意见书或者验收备案凭证。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对本市⾏政区域内已设培训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抽查。对发现存在⽕灾隐患的,责令其整改并依法处理,同时将相关情况抄告属地主管部门。
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切实压实责任,做好培训机构消防安全⼯作。同时,⿎励各区结合地⽅实际,通过⾏政协助、联合检查、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等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管理优势,对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进⾏全流程、全⽅位的管理。
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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