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机构必须防范的⼗⼤风险培训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应当注意防范以下⼏个⽅⾯的风险:
01
学⽣⼈⾝伤害事故的风险
培训学校的学⽣,既有已满18周岁的成年⼈,也有未成年⼈。学校的安全职责、对伤害事故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异于普通中⼩学校。因学校未履⾏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导致发⽣学⽣伤害事故的,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须了解安全职责的准确含义,平时应妥善地履⾏相关义务,⼀旦发⽣意外要按照法定程序进⾏处理,并根据学校过错的有⽆、⼤⼩采取不同的应对之策,既照顾学⽣的利益,也最⼤限度地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02
教育服务质量风险
承诺的师资⽆法到位,学⽣考试、考核成绩未达到约定的标准,结业后⽆法获取相关证书,都有可能引发学员对学校的不满乃⾄问责。培训学校与学⽣之间是⼀种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双⽅应当诚实信⽤地履⾏各种承诺、约定。
学校的招⽣简章、⼴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做可能遭致学⽣指控的虚假宣传、不实承诺,⼊学协议中关于双⽅权利、义务的内容要明确具体、详略得当。在管理、处分学⽣的过程中,学校尤其要注意程序的合法性及证据的充分性,防⽌学⽣反诉学校违约。
03
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有效性风险
规章可以弥补合同的不⾜,对员⼯的义务、职责做出更加详细的规定。依法制定、公布且内容不违法的规章制度对员⼯具有约束⼒。规章可以成为很好的劳动管理⼿段。
关键在于,培训学校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制定出⼀套内容合法、程序正当、能够最⼤限度地保护本单位利益的规章制度,并按照法定程序公布、适⽤。
04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
知识产权风险
知识产权风险主要有两类:
⼀是著作权风险
著作权风险。培训学校翻印教材、不当使⽤他⼈的课件,都有可能构成对他⼈著作权的侵犯。员⼯在⼯作中完成的教案、作品、课件等智⼒成果,其著作权的归属、使⽤⽅式都需要事先做出明确的约定,否则事后极易形成纠纷。
⼆是商标权风险
商标权风险。培训学校应当通过合法的形式获得商标、标识的所有权或使⽤权,并完善权利保护制度。
05
融资、合作办学风险防范
培训学校的学⽣,既有已满18周岁的成年⼈,也有未成年⼈。学校的安全职责、对伤害事故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异于普通中⼩学校。因学校未履⾏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导致发⽣学⽣伤害事故的,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须了解安全职责的准确含义,平时应妥善地履⾏相关义务,⼀旦发⽣意外要按照法定程序进⾏处理,并根据学校过错的有⽆、⼤⼩采取不同的应对之策,既照顾学⽣的利益,也最⼤限度地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06
员⼯聘⽤风险
新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单位刻以严格的义务,对劳动者加强了保护。围绕着聘⽤合同的签订、解聘、经济补偿⾦的⽀付、社会保险的缴纳等问题,⽤⼈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新出现的纠纷层出不穷。
新法对劳动者个⼈维权更加有利。对此,⽤⼈单位应当防范于未然,依法聘⽤、管理、处分、解聘员⼯,注重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完善员⼯合同管理制度,最⼤限度地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1、公司员⼯劳动合同的签署。
2、公司规章制度,员⼯⼿册的完善。
07
承诺风险
部分培训为了招揽⽣源,往往在⼴告、招⽣简章或者⼊学协议中规定学校可为学⽣推荐⼊学、保过、就业或保证就业。⼀旦⽇后有了出⼊,哪怕是由于学⽣的个⼈原因导致,学校也将⾯临剪不断、理还乱的烦恼。
客观、准确、合法地对学⽣出⼝问题做出表述,才是学校⽣存的“王道”
08
退费风险
在学⽣缴费⼊学后,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学⽣可能选择在中途退出学习。学校是否应退还或部分退还已收的学费? 能否不予退费?
准确地把握现有的法律、政策规定,完善收退费制度,公平、公正地确定合约条款,可以有效地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09
基建、采购等对外往来业务的风险防范
⼤的基建、采购项⽬,应当与对⽅签订合同,明确双⽅的权利、义务,包括交付时间、质量标准、验收、违约责任等条款内容要详尽、具有可操作性,以便将来出了问题,可以依法维权,充分保护学校的权益。
10
产权及财税⽅⾯的法律风险防范
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回避了民办学校的产权问题,财税⽅⾯的法律、政策规定也不尽完善。
学校、企业应当充分地利⽤现有的法律、政策,选择最佳的经营模式,争取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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