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0.09.30
∙【字 号】
∙【施行日期】2020.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湖南省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体)局:
现将《湖南省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教育厅
2020年9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章 安防建设
第四章 安全管理
湖南省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规范(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安全事故,保障校外培训机构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和上级政策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或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活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非寄宿制、开展短期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有中小学生参加培训的寄宿制的校外培训机构,参照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责任体系。校外培训机构履行内部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坚持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长(行政负责人)是本机构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要健全责任体系,明确教职员工岗位安全责任,明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管理制度。校外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完善应急处置程序;建立经费保障制度,安排必要的安全工作经费;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巡查日志和记录详实、清楚;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组织研究1次安全工作;建立奖惩制度,推动安全责任落实。
第三章 安防建设
第六条 人防建设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保安员:同一培训时段师生总人数少于50人的机构,至少配1名安全保卫人员;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至少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500人以上的,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使用商务楼作为办学场所的校外培训机构,如聘用商务楼的保安员负责安全工作,应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其安全责任,确保安全工作有人管。学生培训期间,保安员必须在岗。
要对保安员入职进行政治思想、心理健康、违法犯罪等情况进行审查,防止“带病上岗”。要强化安全保卫人员培训,提高安全保卫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 物防建设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暴恐安全装置,为安全保卫人员装备必要的执勤、防护、抓捕等装备:防暴头盔(1顶/人)、防护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强光电筒(1支/人)、自卫喷雾剂(1支/人)、安全钢叉2套,并建立使用保管制度。机构的重点部位、区域或场所,要安装防盗安全门。教学区域通道等部位、地段,要安装照明设施,亮化率达100%。机构内教学场
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所的水、电等设施设备使用安全、规范。拥有独立办学场所、独立专用校区或独立培训院区的校外培训机构,还应因地制宜设置防冲撞等防护设施。
第八条 技防建设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出入口等重点部位和区域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及回放视频图像应能确保特别是夜间清楚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视频信息保存时间应不少于90天。教室和教学区域以及主要出入口、走廊、操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应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视频信息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单独设立一对一上课的教室,应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或设立开放式观察窗,或者靠近楼道一侧设立透明可视玻璃。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消防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和制度。区域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按要求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安全检查。每个培训周期至少组织1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好相关记录和台账。每半年应当组织开展1次消防安全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十条 隐患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出入口应加强来访登记管理。加强安全隐患问题排查整治,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逐项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确保整改到位。楼道内障碍物、展示柜、盆栽等物品及时清理,确保通畅安全。加强重大安全稳定风险预防和处置。强化教师、学生之间的矛盾纠纷调处,及时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而发生伤害事故。及时向机构所属街道或社区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同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办学场所醒目位置公开安全工作日志、安全管理制度、举报电话等,接受学生和家长监督。
第十一条 安全教育。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开展安全、法治宣传教育,每个培训周期至少进行1次。根据上级部署以及安全形势,及时对师生进行安全提醒。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坚决遏制发生学生伤亡及影响恶劣的案件和安全事故。对于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得力、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较大恶性案件或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除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
校外培训机构实施年度考评“一票否决”,直至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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