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质安监档表1
监督登记号:□□□□□□□□□□□□□□
行政区划代码年份流水号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登记书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监督机构:
XX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编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单位必须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监督登记手续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部分地区在
政务中心集中办理)。
三、根据《XX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下列
工程应办理监督登记手续: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核发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中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不办理。
代码大全书籍四、本表一式6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留存2份;建设单位领取4份:自存2份,
代交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1份。
一、工程概况
注:1、地理定位信息填写工程建设用地外围四角的经度和纬度;工程类型分住宅、商住、公共、厂房、装饰装修、设备安装、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管道、其它;对市政道路和桥梁,不用填写建筑面积,而是填写市政道路或桥梁的长度。
2、建设单位“资质等级”仅房产开发企业须填写。
二、应提交的附件资料
(一)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1.施工、监理合同;
2.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3.经企业法人批准的施工项目部和项目监理机构各自的人员、照片(两寸白底彩照)、签名样式和职责分工文件;
4.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取样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见证员以及其他监理人员的执业XX书或上岗证书;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文件和备案证明文件;
6.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7.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取得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8.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认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9.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劳分包合同。
以上资料中,第1、4、5、6、9项的原件经查看后退还建设单位,监督机构留存复印件;第2项监督机构留存复印件;第3、7、8项的原件由监督机构留存。
(二)工程安全监督登记
1.施工、监理合同(施工合同中应包含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2.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3.经企业法人批准的施工项目部和项目监理机构各自的人员、照片(两寸白底彩照)、签名样式和职责分工文件;
4.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他监理人员的执业XX书或上岗证书;
5.施工企业(含分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6.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续期记录;
7.本项目所含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
8.在拆迁场地上新建的工程或待建场地内有地下管线的工程,场地的原有管线布置图,或场地内无管线的证明文件;
9.工程概况;
10.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安全生产承诺书。
11.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措施费告知函及存入专户凭证。
以上资料中,第1、4、6、8、11项的原件经查看后退还建设单位,监督机构留存复印件;第2、5项监督机构留存复印件;第3、7、9、10项的原件由监督机构留存。
当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同时办理时,相同的资料仅须提供一份。
三、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一览表
法定代表人:联系:
四、项目勘察人员一览表
法定代表人:联系:
五、项目设计人员一览表
法定代表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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