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
(限国内发行)
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
关于颁发《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的通知
储发[1986]147号
《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试行)》是从一九七七年初由煤炭工业部地质局会同地质矿产部组织力量,在总结我国煤炭资源地质勘探、煤矿设计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征取了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制定的。一九八零年起在煤炭工业部系统试行。其后,全国矿产委员会为了统一制定全国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由煤炭专业委员会同煤炭工业部、地质矿产部等单位对规范试行稿进行了修编,经对多种形式征求意见,并召开专门会议审议后,作了补充修改,经全国储委审核,现批准正式颁发施行。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煤炭资源地质勘探(以下简称资源勘探)是煤炭工业建设的基础工作。其基本任务是为煤炭工业的规划布局提供可靠的资源情况,为煤矿的建设提供地质依据,并为地质科学研究积累资料。
第条 资源勘探工作应立足当前、考虑长远,在做好重点开发矿区勘探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煤和扩大现有生产矿区(井)资源的勘探工作。
第条 资源勘探工作必须以较少的投资和较短的时间取得最好的地质成果,提交合格的地质报告为中心。一切勘探手段必须为地质目的服务,讲究地质效果和经济效益。从勘探工作地区的实际出发,正确掌握勘探程度,合理选择勘探方法和手段,提高研究程度。
第条 资源勘探工作必须运用先进的地质理论,采用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装备,不断提高地质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逐步研究解决煤炭工业生产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装备对资源勘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慕课网资源在哪里 第条 按以煤为主、综合勘探、综合评价的原则,做好其它有益矿产的勘探评价。根据资源条件和实际需要,做好对煤成气、油页岩、煤矸石、石煤的勘探评价工作。
第条 本规范是煤炭资源勘探工作的基本技术准则。凡属于资源勘探的项目,其勘探设计及地质报告的编制和审查,必须以本规范为依据。
第二章 勘探程序和工作程度
第一节 勘探程序
第条 根据地质工作的特点和地质勘探应与煤炭工业基本建设程序相适应的原则,将资源勘探划分为煤(初步普查)、普查(详细普查)、详查(初步勘探)和精查(详细勘探)四个阶段。资源勘探一般应按这四个阶段循序进行,并提交相应阶段的地质报告。
第条 根据资源条件和开发建设的需要,属于下列情况时,勘探程序可以简化。
1.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煤区,在普查工作范围与原工作范围没有大的变动,并且接续施工时,可以从煤直接进入普查,不提交煤报告。
2.资源比较丰富,有可能形成相当规模矿区的普查区,其详查范围与普查区没有大的变动,且接续施工时,可以从普查直接进入详查,不提交普查地质报告。
3.资源条件好,煤层比较稳定,构造不太复杂的裸露地区,可以在大比例尺地质填图的基础上,直接进入普查或详查,提交普查或详查地质报告。
4.不需做矿区总体设计的地区,以及面积不大的孤立井田(地段),可以从普查直接进入精查,提交精查地质报告。若地质条件复杂,虽进行较详细的地质勘探工作也不能提交精查报告时,则提交详查最终(以下简称详终)或普查最终(以下简称普终)地质报告。
5.老矿区的深部、生产矿井之间以及孤立的小煤盆地等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地区,可一次勘探完毕。
第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大水井田(矿区),属于下列情况者,可根据需要,经上级机关批准后,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探。
1.按精查阶段要求的工程量进行水文地质工作,所获得资料不能满足矿井(露天)初步设计需要的井田。
2.各井田之间水力联系密切,单就一个井田难以查明水文地质条件,需要在矿区或几个井田的范围内进行水文地质工作的地区。
第二节 工作程度
第条 煤应在煤田预测或区域地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其主要任务是寻煤炭资源,并对工作地区有无进一步工作价值作出评价。工作程度的要求是:
1.初步查明地层层序和含煤地层时代。了解含煤地层的分布范围;了解煤层层数、厚度和埋藏深度。
2.初步了解工作地区的构造形态。
3.初步了解煤类和煤质。
4.初步了解工作地区自然地理条件、第四纪地质、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
5.初步了解其它有益矿产情况。
6.计算D级储量。
第条 普查应在煤的基础上或在已知有勘探价值的地区进行。主要任务是对工作地区有无开发建设的价值作出评价,为煤炭工业的远景规划和下一阶段的勘探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工作程度要求是:
1.查明地层层序和含煤地层时代,详细划分含煤地层。
2.初步查明勘探区的构造形态,了解区内的构造复杂程度,控制可能影响矿区划分的主要构造。
3.详细了解可采煤层的层数、层位、厚度、结构和煤层的分布范围。
4.了解可采煤层的煤质特征,初步确定煤类。
5.初步了解老窑、小煤矿和生产矿井的分布、采空区范围及水文地质情况。
6.了解岩浆岩的岩性、产状和大致分布范围。
7.了解自然地理条件、第四纪地质、地貌持征,含(隔)水层的层数、岩性、厚度、产状及分布。了解对矿床开采可能有重大影响的含水层的富水性、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了解勘探区供水水文地质条件,指出从供水水源勘探方向。
8.初步了解煤层瓦斯和地温状况。
9.了解其它有益矿产赋存情况。
10.计算C+D级储量,其中C级一般应不少于20-30%。
第条 详查应在普查的基础上,根据煤炭工业规划的需要,选择资源条件好、开发比较有利的地区进行。详查的主要任务是为矿区建设开发总体设计提供地质资料,其成果要保证矿区规模、井田划分不致因地质情况而发生重大变化,并要对影响矿区开发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其它开采技术条件作出评价。工作程度要求是:
1.查明矿区的构造形态,控制可能影响井田划分的构造。评价矿区的构造复杂程度。
2.进一步研究含煤地层。初步查明可采煤层的层数、层位、厚度、结构和可采范围,控制主要可采煤层的露头位置。
3.了解古河流冲刷、古隆起、陷落柱以及煤层燃烧等对煤层的影响范围。
4.初步查明可采煤层的煤质特征及其变化情况,确定煤类,初步划出其分布范围。初步确定风化带界线。了解煤的工艺性能,评价煤的工业利用方向。了解煤矸石的质量。
5.详细了解岩浆岩的岩性、产状和分布范围,了解其对煤层和煤质的影响。
6.初步查明直接充水含水层的岩性、厚度、埋藏条件、含水空间的发育程度及分布情况,水位、水质、富水性、导水性及其变化情况,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详细了解间接充水含水层的岩性、厚度、埋藏条件、富水性、含水空间的发育程度及分布情况。
7.初步查明直接充水含水层与可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的厚度、岩性组合及其物理力学性质,直接充水含水层与间接充水含水层、地表水三者之间的水力联系。详细了解有水文地质意义的断裂带的水文地质特征。
8.调查老窑、小煤矿和生产矿井的分布及开采情况,划出其采空区。了解老窑的积水情况。了解生产矿井和小煤矿的涌水量、水质及其动态变化,分析其充水因素。
9.对矿区内可供利用的供水水源的水量、水质作出初步评价。
10.了解主要可采煤层顶底板的工程地质特征、煤层的瓦斯成分和含量,详细了解恒温带的深度、温度和地温梯度及其变化。确定有无高温区,并初步划出一、二级高温区的范围。
11.了解其它有益矿产的赋存情况,作出有无工业价值的初步评价。
12.计算B+C+D级储量,其中B+C级储量一般不少于70%,B级储量一般为20—30%,并分布合理。构造复杂或煤层不稳定的地区,可以只计算C+D级储量,其中C级储量一般不少于50%。
第条 精查一般应在矿区建设开发总体设计的基础上进行。精查的主要任务是为矿井初步设计提供地质资料,其成果要满足选择井筒、水平运输巷、总回风巷的位置和划分初期采区的需要,保证井田境界和矿井设计能力不致因地质情况而发生重大变化,保证不致因煤质资料而影响煤的既定工业用途。精查的工作程度,按拟建矿井设计能力的大小分别要求如下:
一、拟建大、中型矿井的井田
1.查明井田边界断层或褶曲。在掩盖区,井田边界构造线用工程控制应不少于三处;在第一水平(或先期开采地段,下同)范围内,井田边界构造线的平面位置应控制在250米以内,在裸露和半裸露区,地表构造观测点的间距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深部要有钻孔控制。
2.查出第一水平内落差等于和大于30米的断层。查明初期采区内落差等于和大于30米(地层倾角平缓、构造简单的地区应查明落差20米)的断层,并对小构造(断层和褶曲)的发育程度作出评述。
3.查明煤层产状,第一水平内煤层底板等高线变化急剧处,应加以检查控制。煤层倾角小于10°时,要控制初期采区内较大的波状起伏。对水平运输巷位置的煤层底板等高线,应根据需要适当加密控制。
4.查明可采煤层的层数、层位、厚度、结构和主要可采煤层的可采范围。对初期采区内确定先期开采的局部可采煤层的可采范围,应适当加密控制。
5.查明主要可采煤层的露头位置。在掩盖区,初期采区范围内隐蔽露头在勘探线上的位置应控制在150米以内,勘探线之间应根据需要适当增加控制点。在裸露和半裸露区,煤层露头观测点的位置和间距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
6.详细了解并适当控制第一水平范围内古河流冲刷、古隆起、较大的陷落柱以及煤层燃烧对主要可采煤层的影响范围。
7.查明可采煤层的煤质特征及其变化情况,划出可采煤层的煤类界线和风化、氧化带界线,进一步了解可采煤层的工艺性能,对煤的工业用途作出评价。了解煤矸石的质量及其变化情况。
8.初步查明第一水平范围内岩浆岩的岩性、产状、分布情况和对煤层、煤质的影响程度。
9.查明直接充水含水层和间接充水含水层的岩性、厚度、埋藏条件、水位、水质、富水性或导水性。基本查明直接充水含水层含水空间的发育程度和分布情况,以及强径流带的分布范围。
10.查明直接充水含水层与可采煤层之间隔水层的厚度、岩性组合及物理力学性质。查明
直接充水含水层、间接充水含水层、地表水三者之间的水力联系,以及地下水补给、排泄条件。基本查明间接充水含水层对直接充水含水层的补给途径、部位与可能的最大补给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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