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2.25
【字 号】合政办[2007]76号
【施行日期】2007.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政办〔2007〕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作用,市政府同意印发《合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合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网站的管理,确保政府网站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功能和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和《安徽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皖政办〔2005〕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由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直属机构建立的通过国
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设立的网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政府网站要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信息,搭建与公众互动平台,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把为公众服务放在首位,提供以政务公开为核心的信息服务和以在线办事为核心的互动服务。
  第四条 合肥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合肥”门户网站)统一发布市政府政务信息,集中链接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机构网站,是企业、公众网上办事、与政府互动交流的统一入口。政府网站发布本单位政务信息,为企业、公众提供本单位网上办事及互动交流的服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中国·合肥”门户网站由市政府主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承办。
  “中国·合肥”门户网站英文版内容更新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
  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负责“中国·合肥”门户网站的日常建设、管理和技术支撑工作。
  第六条 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中国·合肥”门户网站栏目的设立和上网内容的界定,并对各栏目的内容及信息的更新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负责本单位网站的建设、管理、维护,要建立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经办人员,按照统一规划,遵守网站建设的基本要求和规范,并接受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的技术和业务培训等。
  第八条 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监督检查及评估所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内容和原则
  第九条 政府网站应包括以下四大类栏目:
  (一)概况类:市(区)情、机构设置、领导简介,社会、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卫生、司法等发展情况。部门网站该类栏目介绍本部门的概况。
  (二)动态信息类:法律法规、政务要闻、政务动态、新闻发布、政府监管、对外交往、
政府公报、人事任免、公示公告、经济建设、政府采购、热点关注、公务员之窗等。
  (三)政府服务类:公民办事、企业办事、涉外办事、投资旅游、政务大厅和政务直通车、行政审批等。
  (四)互动类:公民信访、领导访谈、调查评议、参政议政等。
  第十条 政府网站发布政务信息应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除法定保密事项外,应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网站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
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网站建立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应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提高网站在线办事能力,一般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公布网上办事项目的名称、依据、程序和要求;
  (二)提供市民在线办事所需相关表格下载;
  (三)实现网上业务咨询和办事指南;
  (四)按照公众与企业等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梳理业务流程,整合办事项目,实现在线申请受理,并提供实时办理状态查询,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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