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umption of Suretyship:Centering on the Difference between Joined-in Obligation and
Suretyship Obligation
作者: 王利明[1,2]
作者机构: [1]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页码: 6-17页
年卷期: 2021年 第3期
主题词: 债务加入;保证;存疑推定;意思表示解释
摘要:我国《民法典》第552条第一次在法律上规定了债务加入制度,弥补了合同立法的不足,但由于该制度与保证具有相似性且在实践中第三人做出的意思表示经常模糊不清,从而给法律适用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因此,在第三人意思表示不明时,应当首先依据《民法典》第142条进行意思表示的解释,仍不能确定
centering真实含义时,方可适用"存疑推定为保证"的规则.该规则弥补了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的不足,有效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符合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并将为《民法典》相关规则的贯彻实施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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