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决权理论的“三种版本”:比较与评价
摘要:自决权理论在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形成了三种不同的版本,即马克思主义的自决权、国际法上的自决权和西方学者的自决权。这三种不同版本的自决权对于自决权的性质、适用范围和内容等有着不同的主张。我们在理解和把握自决权的内涵时,应以国际法版本为主,以另外两个版本为辅。
关键词:自决;自决权;自决权的版本
由于自决权的产生和发展受到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语言、历史等复杂因素的影响,使得自决权成为具有多重版本的复杂概念。自决权的不同版本给人们理解和把握自决权的含义带来了混乱和困难。因而研究和比较自决权的不同版本和内容,对于我们确切地理解和把握自决权的本质内涵,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的自决观
民族自决问题很早就被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关注。1865年9月,马克思在论述波兰问题时就曾向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建议“必须在运用民族自决权原则的基础上,并通过在民主和社会主
义基础上恢复波兰的办法,来消除俄国佬在欧洲的影响。”1865年11月20日,马克思在致海尔曼·荣克的信中再次提到民族自决权原则。此外,有关民族自决权思想的论述还大量散见于马克思、恩格斯的演讲、通信和国际工人组织的决议和宣言中。例如,1867年11月30日马克思在致恩格斯的信中谈道:“爱尔兰人需要的是:……自治和脱离英国而独立。”可见,马克思、恩格斯从支持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争取社会主义的利益出发,历来赞成民族自决权原则。他们对民族自决原则的充分肯定,为列宁提出民族自决权原则奠定了基础。
nation和nationality的区别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中,对民族自决权思想作出系统、完整阐述的是列宁。列宁最早明确提出民族自决权问题是在1902年,他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纲领草案》一文中指出:“承认国内各民族都有自决权”。1903年3月,列宁在《论亚美尼亚社会民主工党人联合会的宣言》中指出:“俄国一切社会民主党人在民族问题上都应遵循的两个基本原则……,这就是:第一,不要求民族自治,而要求政治自由、公民自由和完全平等;第二,要求国内每个民族都有自决权。”这是列宁关于“民族自决权”的最初的经典解释。列宁在对民族运动的历史条件和经济条件作了考察之后,对民族自决权的一般含义作出了新的解释:“如果我们要懂得民族自决的意义,不是去玩弄法律上的定义,‘杜撰’抽象的定义,而是去研究民族运动的历史——经济条件,那就必然得出如下结论:所谓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合体的国家分离,就是
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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