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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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艳霞,*,汉族,1981年4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益可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检测路段圣安街北侧马头岗厂房11号楼205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思恩。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伦,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福德路786、788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3763T。
法定代表人:李小静。
原告林艳霞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益可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可思公司)、广东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树童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孔庆强独任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孔庆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嘉敏、李菲菲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艳霞、被告益可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树童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2021年7月21日在被告处交纳的预定英语课程费用13240元;
2.赔偿金额利息从2021年11月3日起按年率3%计算给付;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本人于2021年4月19日带小孩在该机构体验英语课程后,并于2021年7月21日报名,在树童英语怡翠玫瑰校区向被告刷卡13240元购买预定9月起为期三年的英语正课课程,在尚未完成培训课程的情况下,2021年10月8日,树童英语品牌创始人、广东树童英语
教育顾问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小静突然,宣布公司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树童英语怡翠玫瑰校区亦停课关闭,未再提供培训服务,为此原告向树童英语怡翠玫瑰校区申请退费,被告益可思公司在《退款申请单》上载明了退款金额,但至起诉之日仍未退还承诺款项。鉴于被告已无法提供约定的培训服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被告应退还相应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者违约责任,被告益可思公司以书面方式确认并承诺还款,构成债务加入,应当履行所确认的债务。被告树童英语的品牌创始人、最终受益人,在其收取培训费,未提供相应培训服务的情况下宣布关闭,给原告造成损失,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益可思公司辩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益可思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首先益可思公司没有教育培训活动的资质和能力,在与原告的教育培训协议主要作为场地管理方参与其中,协议内所约定旅游研学等课程的提供方,是由广东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树童)、广州市番禹区博蔚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广东树童的全资子公司)及江西拓普旅行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拓普)分别提供。校区经营门店标识为“树童英语”,从益可思公司的证据也可以看出对外宣传都是以“树童英语”进行,全部校区均由广东树童董事长
兼法定代表人李小静统一管理,益可思公司仅仅负责场地租赁、日常行政管理,并没有实际参与到教育培训课程中。在分校区的教育培训纠纷处理过程当中,益可思公司一直充当着替罪羔羊的角,为广东树童阻隔经营风险,从而也阻挡了各位原告(家长)讨回属于他们的学费,如此的处理方式对于益可思公司来说是不公平的。
广州校外培训机构最新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益可思公司认为民事法律关系应遵循公平原则、诚信原则执行,再结合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各位教育培训合同的相对方(原告家长)应向广东树童总部追偿退费。益可思公司与树童公司的各位家长一样,是被广东树童及董事长李小静欺骗的受害者,益可思公司也一直积极支持广大学生的家长进行学费退费,努力向广东树童总部要求退款,亦提供各种的解决方式(转学、转课等方式)希望协助原告减少损失。但应遵循公平原则认定正确的合同相对方,向真实提供教育培训的主体追偿损失,使真正的幕后黑手广东树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承担起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教学培训的实际合同相对方为广东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
益可思公司与原告之间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益可思公司认为明确教育培训提供主体及接受方应从:1.教学品牌、2.教学课程设置、3.教师人员安排、4.课程教材、5.校区管理、6.费
用收取等方面进行事实查明,从而确定教育培训的提供主体。本案中原告所参与班级的课程提供方、教师安排、课程教材等重要课程资料均由广东树童统一安排及派发;教师统一由被广东树童面试入职及安排调任,校区的教学管理、行政管理均需广东树童总部审核批准,教学场所的标识均为“树童英语”;结合益可思公司提供的证据可证明,实际经营方应为广东树童公司,并非益可思公司,不应由益可思公司来承担退费责任。
三、合同收益并非由益可思公司收取
所有的课程学费均由广东树童(含其全资子公司)或江西拓普收取,此点从原告提供的收据、转账记录都能充分地证明合同收益方不是益可思公司。在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课程学费的流向及退费,益可思公司所在校区的财务管理,均由广东树童统一管理,财务收、支均由广东树童总部财务控制,益可思公司没有资金管理和调动的权力,无法实现对各原告家长的课程退费。故此益可思公司认为需从资金流水出发追查,还原告已缴纳的学费流水走向,追查出真实的学费流向,要求广东树童公司进行课程学费退费,才能真正彻底解决本案纠纷焦点问题。
综上所述并结合相应的证据,益可思公司认为广东树童公司在本案中不仅仅有重大利害关系,
作为合同的真正提供者、合同款项的实际收益方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还必须承担起退回学费的义务,所以我方认为应由广东树童公司依法承担教育培训合同的违约责任。故益可思公司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树童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益可思公司的公司登记资料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21年4月2日,法定代表人为陈思恩。经营范围为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
2021年7月21日,原告与益可思公司签订《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服务合同》。《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作为监护人为胡惜然在益可思公司报读相关培训课程,课程优惠总价11960元。益可思公司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培训合同,或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时,应在合同解除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剩余培训费用,退费标准:退款金额=甲方实际支付费用-(已就读课次数(含旷课)*课程单价)退还剩余费用。同日,原告又与益可思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益可思公司为董启明提供40课次幼儿课程,优惠换购价1280元。
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按益可思公司的工作人员提供的收款方式支付胡惜然培训费用13240元。当日,益可思公司的工作人员向原告出具了加盖有“树童英语国际课程中心收款专用章”的收款收据,确认收到上述13240元培训费用,并注明“120周次课程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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