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职院教〔2020〕14号
关于印发《**学院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实施办
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学院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学院
2020年5月29日
**学院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号)和《广东省
教育厅关于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粤教高〔2019〕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满足我校学生多样化学习和发展需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学习成果认定机制,打通学校教育与不同类型学历教育及非学历教育、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校内不同专业()教育之间的转换通道,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开放共享,落实国家、省有关学分银行的精神,实现学分认定、积累和转换,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分认定和转换,是指学生取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之外的,各种能够体现资历、资格和能力的成果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的程序认定,可以转换人才培养方案内相关课程学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应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学分认定和转换范围
第四条学分认定和转换总体要求
(一)可用于学分认定和转换的成果类型分为课程类、证书类、业绩类等三大类。
(二)认定和转换的全部学分,不得超过所在专业毕业要求
总学分的50%,其中专业核心课程认定和转换学分不得超过专业核心课程总学分的20%。
第五条学分认定和转换范围
(一)课程类
1.校内课程
(1)符合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其它专业开设的课程,可认定和转换为本专业课程学分。
(2)其它专业开设的课程,满足名称相同或相近,教学目标和内容相关度达到80%,可认定或转换本专业课程学分。
2.校外课程
可进行学分认定和转换的校外课程包括:
(1)经我校认可的在线课程。
(2)我校已加入的高校联盟开设的共享课程。
(3)与我校签订了学分互认协议或学校认可的国(境)内外高校开设的课程。
(4)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者,或已参加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学习的学习者,进我校学习,其所学课程与现有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教学目标相近,教学内容相关度在80%以上的课程。
(5)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中职(含技工教育)及同等学历者,进入我校学习,其所学实践技能类课程与现有该类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教学目标相同,教学内容相关度达到100%的课程。
(6)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课程,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自学考试大纲内容和我校课程教学内容相关度80%以上的课程。
(二)证书类
证书类学分认定和转换主要包括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培训证书。
1.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按照国家职业标准,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从业资格进行评价和认定的国家证书。广州校外培训机构最新消息
2.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指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政府认定的行业证书等。
3.培训证书指由国家行政部门认定的有关职业技能、专业技术和岗位培训等方面证书。
(三)业绩类
业绩类成果主要指个人取得学术、职业或其他方面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创新创业、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竞赛奖励等。具体包括:
1.获得省级以上技能、专业竞赛、体育比赛等竞赛奖项。
2.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传承人、技能大师和工匠大师,其所学专业与其专长相匹配的成果。
3.科学研究(论文)、专利版权等体现专业能力的学习成果。
第三章学分认定和转换标准
第六条课程类认定和转换标准
认定和转换的课程学时、学分不低于被转换课程学时、学分要求,课程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七条证书类学分认定和转换标准,见表1。
表1 证书类学分认定和转换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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