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诽谤法的抗辩体系:传统构造与最新发展
作者:岳业鹏
来源:《求是学刊》2015年第05
        要:诽谤法中的抗辩事由发挥着调和名誉权和表达自由、保护冲突的重要功能。为了适应新时代表达自由的保护要求,2013年英国通过了诽谤法修正案,而抗辩事由的成文化和体系化是其重要内容。新诽谤法设专章规定抗辩,将存在于普通法中的正当化事由、公正评论、雷诺兹特权等抗辩事由成文化并赋予新的内涵,扩大了1996年诽谤法免责特权的适用范围,并增加了两种新的抗辩事由。英国诽谤法形成了包括真实性、诚实观点、公共利益、网络运营者抗辩、学术评论抗辩以及报道免责特权六种抗辩事由的完整体系。
        关键词:《2013年诽谤法案》;真实性抗辩;诚实观点抗辩;免责特权;雷诺兹特权;公共利益抗辩
        作者简介:岳业鹏,男,法学博士,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从事民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3.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505-0100-09
        英国诽谤法有着悠久的历史,对近代各国诽谤法制的发展完善产生了重大影响。在数百年的发展历程中,诽谤法不断寻求着名誉权与表达自由之间的妥当平衡。2013425日,英国通过新的《诽谤法案》(Defamation Act 2013 c.26)。该法案重新审视了传统诽谤法中主要抗辩事由的构成,并吸收了近十年来普通法的最新发展成果,首次系统阐释了英国诽谤法的抗辩体系。
        一、英国诽谤法的发展:普通法与制定法的互动
        英国普通法通过判例的积累逐步塑造近代诽谤法的性格,而立法机构将诽谤法规范成文化的努力同样功不可没。普通法与制定法的相互促进与优势互补,使得英国诽谤法在数百年发展中保持了稳定性、灵活性与适应性。
        (一)英国普通法与诽谤法的发展
        英国诽谤法的产生可以追溯至11世纪,用来保护王国中的重要人物免受那些引人反感的故事的侵扰,而且主要通过严酷的刑罚来实现。12世纪普通法产生之后,王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主要通过发放令状的方式实现,但产生于13世纪的侵权令状(Writ of Trespass)却不
适用于诽谤诉讼。直到14世纪英国地方法院才通过口头诽谤(Slander)对名誉毁损提供救济。16世纪以来,普通法院通过类案侵权之诉(Trespass on the case)审理诽谤诉讼案件已是司空见惯。在1718世纪的英国,决斗被认为是捍卫名誉的主要方式,诉诸法庭被认为是懦弱且低效的。直到19世纪星座法院禁止决斗救济方式后,法庭才逐渐允许针对诽谤提起民事诉讼。诽谤案件的增长使诽谤法在普通法中得以蓬勃发展。1668年,法院提出书面诽谤与口头诽谤的区分,肯定了书面言论的可诉性;1796年,法院肯定了对全世界公开的庭审程序报道的正当性,引领普通法相对特权抗辩数百年的发展;1887年,法院提出正当理由和公正评论抗辩,为诽谤法抗辩体系建构奠定基础;2001年,最高法院创设了旨在保护新闻媒体为公共利益负责任报道的雷诺兹特权”[1]P233)。普通法通过经典判例充实诽谤法的内涵,为诽谤法规则适时的成文化提供理论积累与实践经验。
        (二)英国制定法与诽谤法的发展
        尽管英国坚守普通法系判例法传统,但诽谤法则常列入成文法领域。早在1792年,英国就制定了成文《诽谤法案》,以减弱司法对出版者构成诽谤罪的决定权。之后,英国议会于1952年颁布主要适用于民事领域的《诽谤法案》(Defamation Act 1952),奠定诽谤法
的基本框架。1996年,议会对诽谤法案进行修订,以满足加强表达自由保护的需要。虽然英国早在1951年就批准了《欧洲人权公约》,但直至1998年英国议会才通过了《人权法案》(HRA)并于2000年生效,将表达自由的保护正式纳入英国宪法体系,具有里程碑式意义。在此背景下,国内对诽谤法改革的呼声日渐高涨。在莱斯特勋爵提出《2010年诽谤法修改案》的基础上,司法部于20113月公布诽谤法修改草案。经两院审议讨论,2013年通过新的《诽谤法案》(Defamation Act 2013),开启了英国诽谤法的新时代。该法案大大扩展了诽谤诉讼被告的免责事由,以满足《欧洲人权公约》提出的保障表达自由的要求,顺应国内国际民主潮流的发展与现代资讯技术迅猛发展背景下对意见、信息自由传播的需求。[2]与美国对诽谤法的宪法化改革不同,英国采取了在原有诽谤法传统的基础和框架内进行渐进式改革,使诽谤法在保持稳定性的基础上适应新时代的挑战。
        (三)英国诽谤法的基本原则与抗辩体系
        无论是普通法还是制定法,英国一直坚持了诽谤侵权适用严格责任的原则,偏重于保护名誉毁损的被害人。原告只须证明被告言论指涉自己、具有诽谤性且已经发表,诽谤侵权即告成立,而加害人则须证明其陈述为真实。[3]P186)不过,英国法肯定诽谤诉讼被告可
得主张的广泛的抗辩事由,实际上扮演了平衡表达自由与名誉权的角,成为数次诽谤法改革的重点。2013年诽谤法改革几乎涉及了所有抗辩事由,对诽谤诉讼抗辩体系进行了重新整合。该法案第二章系统地规定了被告可得援引的抗辩(Defences),包括真实性、诚实观点、公共利益、网站运营者抗辩、同行学术评论观点以及报道特权抗辩等。此次诽谤法修改,不仅赋予运行数百年的正当化事由与公正评论抗辩新的面貌,进一步强化了报道特权的国际化程度,而且吸纳并改造了普通法为保护表达自由而新创设的雷诺兹特权。英国诽谤法的抗辩体系展现了焕然一新的面貌。
        二、事实的抗辩:从正当事由到真实性
        (一)从正当化事由到真实性抗辩的历史演进
        根据英国诽谤法,诽谤性言论采取推定不实规则,被告只有证明报道内容的真实性才能正当化其侵权报道行为。1843年的《坎贝尔诽谤法》第6条规定,被告仅证明诽谤性指摘事项的真实性不能构成有效的正当化事由,还须证明言论事关公共利益且报道是为了公益目的。1952年的《诽谤法》第5条正式将其规定为一种抗辩,称为正当化事由(justification)。正当化事由不仅包括真实性因素,还需要公共利益要件。公共利益要件是
为了防止任意披露私事伤害他人的不当行为。这种理解在未严格区分名誉权与隐私权的情形下具有实质正当性。随着隐私权观念及保护制度的完善,公共利益要件的实践意义正趋于式微。英国学者也提出,正当化事由的提法可能有些误导性,因为它似乎暗示了这一抗辩的成立必须以某种公共利益的要求为前提,而事实上却并非总是如此。1不过,以真实为名的肆意揭露可能构成侵犯隐私的侵权行为。为了明确该抗辩的适用范围,新诽谤法案第2条明确废止了1952年诽谤法第5条的正当化事由,正式称为真实性抗辩Truth),取消了原诽谤法对于正当化事由的公共利益要件,认为只要被告证明涉诉言论大体上真实,该抗辩即可成立。
        (二)真实性抗辩的适用规则
        由于真实性具有客观判断属性,该抗辩主要适用于与事实有关的声明,而观点或评论则适用公正评论抗辩。对于主张真实性抗辩的被告,其举证内容必须是基于诽谤性指称事实本身。换言之,如果争议报道是对第三方报道的重复,或对传闻谣言进行报道,那么证明的对象应当是表达的实质内容,仅证明传闻的存在或者第三方的确作了相应报道并不能构成真实性抗辩。既然真实性的判断针对诽谤性事实本身,那么真实性的判断不仅包括报道发表时存在的证据,诉讼程度进行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亦应包括在内。
        若要求被告证明指摘内容的真实性,首先需要明确报道内容的确切内涵,以明确被告举证证明的对象。一般而言,该确定的含义可能不是言论表达者当初意欲表达的意思,也不一定是名誉受损者解读的诽谤性声明影射的指责,而应当是普通、合理读者所理解的通常含义。但合理的理解仍需从整体上对报道内容进行认识。
        根据普通法,被告虽须就指摘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并不必证明相关声明的每个细节都真实无误,只要保证诽谤言论整体上看其实质内容真实即可。[4]P79)对此,新诽谤法第2条第1款规定,只要被告证明涉诉言论实质上真实,真实性抗辩即可成立。考虑到媒体调查能力的局限以及社会对新闻报道快捷性的期待,要求对报道内容真实性进行事无巨细的证明是不恰当的,事实上也是没必要的。因为真实永远只有相对的真实,不仅媒体无法达到保证报道细节精确无误的标准,法庭对于事实的调查也不可能天衣无缝,社会公众阅读新闻媒体报道内容也不可能字斟句酌,媒体只要能证明主要部分具有真实性就足以满足真实抗辩的举证要求了。对于涉诉言论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种类的诽谤性指称的情形,该条第3款规定,即使部分指称未被证实大体真实,但只要综合考虑已证明大体真实的部分,未证实真实部分不会严重损害(seriously harm)原告名誉的,真实性抗辩同样可以成立。显然,新法案扩大了真实性抗辩的适用范围。不过,当原告仅就数个诽谤性指摘的部分内容提起诉讼的,
被告不得通过证明未起诉部分内容的真实性主张抗辩,除非可以证明真实性的部分构成诽谤性声明整体的关键点时,这种抗辩才具有正当性。1
        另外,为了避免原告的私人生活在案件审理中被过度地为媒体所曝光,真实性抗辩的证明应有一定的限制,即被告不得以该抗辩为幌子,进而以其他报道中未涉及的但表明原告总体上行为不端的事实来达到逃避或减轻责任的目的。但英国法院近来的判决似乎有所松动,倾向于允许被告提出直接与其公布行为相关的背景联系的证据。2如何在被告主张真实抗辩与保护原告私生活受尊重的权利之间达到平衡,仍需司法继续探索。
        三、意见的抗辩:从公正评论到诚实观点
        (一)从公正评论到诚实观点的发展
        尽管名誉毁损多由不实陈述所引发,但意见表达同样可能构成诽谤,普通法上公正评论抗辩(fair comment)即是明证。公正评论保护意见的发表,对于保护表达自由、促进信息交流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普通法原则,一项陈述要符合公正评论抗辩,应当满足以下四项要件:(1)涉及言论为一种意见而非事实;2)评论事项与公众利益有关;3)评论具有
正当的事实依据,且该事实除已为公众所周知外,同评论一并公开;4)评论动机非以毁损他人名誉为唯一目的。[5]P219
        公正评论严格的适用要件,大大限制了其发挥作用的范围。首先,公正评论抗辩中,评论所基于的事实扮演着重要角。法院认为,评论者须提供评论所基于事实的充分细节(sufficient particularity),以使读者判断该评论是否得当。3但近来最高法院进行了反思,认为对事实充分细节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应当将其修正为评论必须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至少应当以笼统概括的方式指出其基于的事实4其次,公正一词具有高度的误导性,任何人均可能存在某种偏见,而观点本身的夸张或者顽固并不能成为法律课以责任的理由。1自己可以开网站吗最后,评论者发表意见时并非没有任何偏见,甚至可能是为推动某项事业或者贬低某个特定人,但这些动机并不足以排除公正评论抗辩的构成。
        最高法院近年来认识到,互联网已经是公认的信息交流与对公共事件发表意见的重要平台,公正评论抗辩应适应网络社会发展的步伐。2013年诽谤法案第3条正式将1952年诽谤法规定的公正评论修正为诚实观点(Honest opinion),并详细规定了该抗辩的适用条件与具体规则,以保护意见表达的自由。实际上,诚实观点抗辩的提法已经在部分地区得以广泛使
用,这种称法能更好地反映该抗辩的真正含义,因为问题并不在于评论是否公正或真实,而在于只是根据一些真实事实所作出的无任何恶意的评论。2值得一提的是,新法案规定的诚实观点抗辩删除了公正评论所要求的评论事项与公共利益相关的要件,减轻了被告主张该抗辩的举证负担。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保护那些对私人生活的无端指责,而是出于简化并明确构成要件的修法宗旨。私生活的侵犯可通过隐私权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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