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领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制度设计
内容摘要:由于存在市场经济要求的政企分离与国有制内在的政企合一之间的矛盾;国有资产的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与委托代理机制所要求的最终的矛盾,在竞争领域内,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是难以统一的。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优先股的组织形式把国有资产注入民营企业,彻底割断国有资产运行中的行政干预,使企业能够完全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运作和成长。这既坚持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又能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同时也能彻底解决民营企业的国民待遇问题,促进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理人才市场的形成。
关键词:优先股 政企彻底分离 国有资产增值 发展民营企业
我国国有经济的改革已有20多年了,取得了一些成就,但却面临着越来越严峻复杂的问题。在完全竞争领域,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之间有诸多矛盾,要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不动摇,要在完全竞争领域内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必须寻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结合的有效方式。本文就此谈谈笔者的一些粗浅认识。
完全竞争领域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之间的矛盾
(一)市场经济要求的政企分离与国有制内在的政企合一之间的矛盾
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的方式,要求企业必须是政企分开的,在产权制度上具有纯粹的经济性质。这是因为市场经济作为一种交易经济,交易的本质是当事人所有权的彼此让渡,只有单纯的经济性质的权利,才能够通过等价交换的方式实现其运动。一切超经济性质的权利本身并不是法权,而是特权,这种权利是不能进入市场交易的。因为这种特权首先接受超经济规则的约束,对非经济目标负责,而不是只接受市场约束,它不首先对市场负责。这种特权进入市场就是用行政责任替代市场竞争责任,这必然意味着对市场公平竞争的根本否定,市场秩序也将彻底崩溃。
国有制作为一种企业制度是具有明确规定的,那就是企业的生产资料属于国家所有,要求国家不管理不监督其生产资料所有权属于自己的国有制企业,实行严格的政企分开,使国有制企业成为一种只具有纯粹经济性质权利的完整的市场主体,这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也是不应该的,甚至是对国家所有权的侵权。因此,政企在一定程度上合一是国家作为所有者实现其权利的基本方式。但这与市场经济要求政企彻底分离就产生了一种尖锐的矛盾。这种矛盾不断演化的结果无非有三:要么拍卖原有的国有企业,完全改变国有企业的性质;要么使国有企业的管理出现权利真空,大大降低国有企业的运营效率;要么政企分而不离。
从我国国有企业政企分离改革的实践来看,这种矛盾也从不同的侧面不同程度的反映出来。从建国到70年代末,中央政府和国有企业是政企合一关系的主体。80年代初期,中央政府既实行了经济性分权,也实行了行政性分权。行政性分权是在不改变行政运作机制的条件下,将中央政府掌握的一部分管理权下放到下级行政机关手里。经济性分权是指将政府手里的一部分直接指挥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的权利和责任转移给企业。尽管改革实践证明行政性分权比经济性分权更为有效,但是行政性分权并没有解决政企分离问题,只是由集权型政企合一体制转变为分权化的政企合一体制。从此,政企合一关系的主体转变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三个主体。在政府方面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个主体。地方政府在获得国有企业经营者任免权和收益分配权后,是否将企业自主权全部下放给企业、是否愿意将自己属下的国有企业分离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取决于地方政府及其对发展和改制取向的选择,而不是取决于企业。
在国有企业成为独立的经济主体之前,地方政府的行为对当地的政企分离产生着支配性的影响。从地方政府分离其属下的国有企业的动机来看,分权化政企合一体制使地方政府拥有了经营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同时,也承担了对隶属企业的补偿责任。当地方政府从所属企业中得到的收益小于企业的连年亏损时,地方政府就会有政企分离的动机。地方政府对政企合一
的改革必须要先支付变革成本,才能从变革中获得收益,因此,支付变革成本的能力决定着分散政企合一体制转换的进程。从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作用来看,根据制度经济学制度变迁理论,中央政府作为制度供给者,缺乏制度创新的反馈信息和实践经验,因而依赖于地方政府的经验积累和信息传递;地方政府为赢得政绩,具有引入市场经济制度搞活本地经济、捕捉潜在制度收益的动机;国有企业是制度需求者,为了获得经济自由和竞争机会渴望能扩大其自主决策能力的市场经济制度,但是又难以成为中央政府的谈判对手和搭便车心理的广泛存在使集体行动难以形成,所以欢迎地方政府作为他们廉价的集体行动组织,地方政府成为连接中央政府制度供给和国有企业制度需求的纽带,造成了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在制度层面上的粘性关系。此外,在行政性分权和经济性分权,企业逐渐建立了所谓的法人治理结构后,一方面原有的计划经济约束放宽,另一方面,新的市场经济约束机制尚未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者对于资产的控制权过大,在制度变迁过程中的新旧制度衔接时段上出现了约束真空,在国有企业内部发生了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一般难题和特殊病症。
(二)国有资产的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与委托代理机制之间的矛盾
1.矛盾的根源。从国有资产所有者的阶级属性上看,生产资料归全社会的劳动人民所有,所
有者和劳动者(包括经营者在内)具有同一性。从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结构看,国有资产具有公有性、整体性和统一性。从国有资产权利享有的平等性和行使方式的整体性看,全体劳动人民在国有资产归属权上都处于同样平等的地位;国有企业的财产根据整体的意志和整体的利益,由整体的法定代表(在现阶段是社会主义国家)行使产权权能,获取产权利益。从国有资产存在形式的不可分割性来看,虽然国有企业中每个成员都能得到一份平等的权利,但它不把每个人应得的权利分解给个人,不搞财产权利的分散化或者量化到个人,个人不得也无从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别人,否则就会导致和促使所有权的不平等。
联合成为一体而不互相分离的产权,是典型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本质特征。市场经济是通过事先的、在规则面前的机会平等和交易过程中的行为公平来激发市场主体的内在动力,而充分彰显市场主体的个性。市场经济的所有行为无不以契约为形式,以平等的契约实现彼此的联系。契约作为实现交易者之间经济联系的主要手段和形式,前提是双方具有平等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没有个人权利和责任的制度界定,市场经济也就不复存在。而这一切都又必须以个人财产权利的明确界定为前提条件。
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无论财产所有者距离其使用者多么遥远,无论委托代理层次是多是
少,只要财产的最终所有权可以明确界定到个人或家庭,这些明确拥有资产所有权的个人或家庭就会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根据这些资产的使用情况,用手投票用脚投票,从而产生一种强大的激励约束作用。国有资产的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是无法明确界定个人财产权利的,因而也就无法有效运用委托代理机制。因为在这种条件下,真正的委托行为是无从产生的,无论这种委托代理链条有多么长或多么短,参与这个链条运行的人都是代理人,谁也没有条件充当真正的委托人。没有最终的明确的委托人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用手投票用脚投票所产生的对代理人的强大的激励约束作用,代理人就不存在被替代的威胁,这种代理就具有垄断性。这种具有垄断性的和不可替代性的代理就窒息了原有委托代理机制的活力。
2.矛盾的外部表现。在我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实践中,这种矛盾在不同侧面和不同程度上得以反映出来,表现为我国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作为利益主体和责任主体的错位,导致权责失衡,激励机制具有企业内部显性激励不全面和企业外部隐性激励不完善的特点,约束机制具有事前预防监督低效和事后纠正惩罚缺失的特点。
尽管国家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但是事实上国家即中央政府本身不可能对所有国有资产进行直接有效的管理,而必须通过地方政府直接监管国有资产,这便构成了我国国有企业的第一
层委托代理关系。中央政府以升迁和政绩作为对地方政府的激励,而地方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承担明确的责任,即没有约束。所以国有企业的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因有激励但无约束而失效。同时政府依赖行政层级管理经济和企业,在各级政府的内部由于众多的管理部门分工严格,多级的委托代理层层相嵌,在他们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利益不一致和权利不匹配,信息的收集、传递、处理、反馈过程和决策的形成、贯彻、实施过程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失真、扭曲、拥挤、延误与机会主义行为,因此政府协调、监督、控制和驱动企业的行政管理成本都极高。
国有企业的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是地方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国有企业的控制权完全掌握在上级主管部门手里,即控制权是行政权力的一部分,企业控制权的授命、监督、约束是靠干部管理体制保证的,社会成员所拥有的公有财产的控制权大小决定了其收益多少,进而决定了激励程度。这种激励具体表现为国有企业经营者具有行政级别,以及优秀的国有企业领导人被提拔为更高一级的行政领导等,反映出我国国有企业内在激励机制的非经济性和不健全。
3.矛盾的内部表现。经过改制的国有企业同样也存在着内部人控制问题。由委托-代理带来的
内部人控制问题造成的后果就是代理成本迅速上升,它包括委托人的监督成本、代理人的担保成本和剩余损失。剩余损失,指委托人因代理人代行决策而产生的一种价值损失,即代理人决策和委托人在假定具有代理人相同信息和采纳情况下自行效用最大化决策之间的差异,在合同最优但又不完全被遵守、执行时的机会成本。同时,导致内部人问题出现的直接原因是国有企业的约束机制事前预防监督效率低,而且缺乏事后纠正惩罚制度,即是一种负激励缺失。根据美国心理学家、行为科学家斯金纳(BFSkinner)基于人们的心理,将激励分为正激励和负激励两个方面。其中负激励,指对人们的某种行为给予否定、禁止和惩罚,使之弱化和消失,朝着有利于个体需要满足和组织目标实现的方向发展。根据TverskyDanielKahneman的研究,在可以计算的情况下,人们对损失的价值估计高出得到相同东西的价值的两倍,因此有时负激励可能会更为有效和持久。当传统的正激励不能有效发挥作用时,可以施以、批评甚至解除合同等负激励。现实中投资失误、经营失败的国有企业经营者仍然可以转调到行政部门或其他国有企业担任领导职务的事实,有力地证明了我国国有企业对经营者负激励的严重缺乏,没有油锅合同油锅合同指如果经营者偷懒,将被解雇(即下油锅),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或民事责任。面对这样的合同,代理人将不敢存有偷懒而不被发现的侥幸心理,从而选择努力工作。
耐用的小企业网站建设在确立委托代理关系之前,政府不能选择好真正具有管理水平和诚实守信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即使假定政府在选择经营者的过程中总是倾向于选择真正具有管理水平和诚实守信的经营者,而这两方面的信息都是经营者的内部信息,政府无法直接了解和完全把握,从而使一些经营者总是倾向于夸大自己的专业管理水平和诚信品质,而隐藏自己的不足和道德缺陷,从而产生一般性的逆向选择问题。然而事实上,政府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选拔具有标准模糊性和决策垄断性。政府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选拔不单纯依据管理水平和诚信勤勉,其中掺杂了许多非经济因素。国有企业的职工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一部分,拥有选择经营者的权利。当政府的选拔决策与职工意见不一致时,职工的意见是不起作用的,政府自己说了算。这一方面反映出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垄断性、不可替代性,缺乏市场经济要求的双向选择,另一方面说明了政府对国有企业经营者选拔的垄断性是我国的经理人竞争市场还没有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
根据Homstrom提出的代理人市场-声誉模型,经理的职业声誉是显示其人力资本的一种信号,经理人员的懒惰将意味着断送其职业生涯和市场价值,因而代理人对职业声誉的忠实或忧虑这一隐性激励可以作为显性激励契约的替代物。由国有企业经营者选拔垄断性导致的国内经理人竞争市场的尚未形成,不仅使政府缺乏科学选拔国有企业经营者的信息来源,而
且使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中激励机制缺乏经理人声誉这种隐性激励,从而使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具有内部显性激励不全面和外部隐性激励不完善的特点,进而导致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过度在职消费、侵吞国有资产等各种短视和不法行为,普遍出现了“59岁现象较为严重的局面。
在委托-代理关系确定之后,政府不能确保国有企业经营者为政府这个投资者的最大利益而履行职责。由于政府不能直接观测到经营者选择了什么行动,而能观测到的只是另外一些事后变量,这些变量是由经营者的行动和其他的外生随机因素共同决定,因而最多只是经营者的不完全信息。因此,国有企业经营者随时可能出现一般性的道德风险,表现为腐败、偷懒等现象。国有企业在道德风险问题上同样具有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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