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认定审批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认定审批
项目类型:   认定审批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0612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设置标准:   
1、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
中教学场所总计应在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4、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5、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6、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7、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8、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报审批相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9、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10、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3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
11、本标准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以本标准为依据,对照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12、本标准所指的职业培训学校不包括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和高级
技工学校应参照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提交材料:
    1、审批文件
①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②《沈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批准书》
③《沈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④《教学计划呈报表》
2、资格证书文件
①学校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②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文凭、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③校长任职资格证明材料及聘任书(身份证、文凭、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④管理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及聘用合同(身份证、文凭、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⑤教师任教资格证明材料及聘用合同(身份证、文凭、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⑥财务管理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及聘用合同(身份证、财务人员资格证书、文凭)
3、资产证明文件
①房产证明或三年以上房屋租用合同(复印件)
②三十万元资产评估报告及教学设备证明(复印件)
③二十万元以上办学注册验资报告(复印件)
4、规章制度
①学校章程
②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
③学校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
5、其它
①联合办学协议
②其它相关材料(法人代表委托书等)
设立要求:
1、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办学资金。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应当包括其所在行政区域和冠名,统一使用“××(市)××职业培
训学校”,冠名不得使用专有名词。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开展某一特职业(工种)培训或关联性强的职业(工种)培训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使用职业名称冠名。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所在行政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其他学校名称相同或相近,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未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世界”、“国际”等字样,未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冠以“辽宁”、“辽宁省”等字样。
3、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及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审批程序:
1、申请筹设。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向所在区县行政许可机关递交以下材料:
①申办报告;
②举办者身份证明(单位举办者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
印件,个人举办者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③办学场所证明,并载明产权。
2、受理。行政机关受理人员应即时审核材料,依据区域内职业培训资源布局的合理性,对申办职业(工种)培训项目进行评估,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完成筹设,正式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向行政许可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①《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一份;
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批准书》三份;
③《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三份;
④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一份(包括举办者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⑤法定机构出具的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证明一份;
⑥办学场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属租赁的,应出具出租方所有权证书,并提供租赁合同);
⑦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⑧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⑨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教材提供目录及编者);
⑩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校长、专职管理人员、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⑾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有关证照、证书、证件、教材等除提交复印件外,还应提供相应原件供人社行政部门核对。
3、审查。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组织由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小组评审意见。
4、决定。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据专家小组评审意见,自受理申请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发证。对批准设立的,由审批机关给予正式批复,并发给《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用于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
6、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按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同时还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组织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附件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附件2:筹设沈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批准书
附件3:沈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附件4:沈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计划呈报表
附件5:沈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资格呈报表
附件6:沈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长任职资格呈报表
附件7:沈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呈报表
附件8:沈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任教资格呈报表
附件9:沈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财务管理人员呈报表
附件10、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专家意见评审表
附件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部、省、市有关规定,(申请人或申请组织名称)拟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以职业技能为主的民办职
业培训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学宗旨:
二、培养目标:
三、办学规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四、举办者概况:
1、拟办学校名称:××市******职业培训学校
2、拟定办学地址:邮编::
3、拟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4、拟聘任校长:身份证号码:
5、举办者:******人或******单位名称
6、主管部门:(个人举办的,填写拟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名称)
五、办学形式:全日制、半日制、业余
六、拟办专业(工种)及层次:(专业名称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名称填写,层次按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和其它非等级技能培训分别填写)
七、招生对象:就业前人员,在职人员,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
八、现有办学条件(针对拟开设的工种、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等情况,就已具备的办学各种软、硬件条件进行总体描述)
九、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指学校内部管理的组织构架,权力分配)
十、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要突出学校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并实行独立核算)
申请单位(人):
   
附件2
沈阳市职业培训学校筹设批准书
拟成立学校名称:                                                 
      表:                                               
        人:                                               
      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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