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6.12
∙【字 号】内人社办发〔2020〕95号
∙【施行日期】2020.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自治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内就服工办发〔2019〕2号)精神,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各类补贴性培训信息实名制管理制度,推动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开展,现就做好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实名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补贴性培训信息实名制管理工作,坚持补贴性培训信息“凡补必进,不进不补”的原则,实现承担补贴性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全覆盖,参加补贴性培训的人员全实名,政策性补贴资金全记录,做到补贴培训过程可追溯,补贴性培训质量可监控。
二、工作措施
(一)及时录入及时申请及时审批,实现培训全过程实时监管
各类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利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全部依托劳动就业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进行实名制管理,各地要加强培训全过程监管,严格落实信息发布、开班申请、开班审批、培训监管、结业申请、结业审批、补贴申请、补贴审批等制度。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前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劳动就业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审批部门对提交的开班申请、结业申请、补贴申请,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及时审批。培训中可通过远程视频监控、不定期现场督察(暗访)或学员电话调查等方式进行培训质量监管,培训后跟踪学员的就业情况,了解和评价职业技能培训的效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精准识别各类体,做好补贴性培训审核工作
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通过逐步关联相关系统信息数据实现与培训实名制信息进行比对,初步核验各类享受补贴性培训的人员类别,各地要在系统比对核验的基础上通过部门协查、内部核查等措施进一步核实参训人员类别,确保培训及补贴发放符合政策规定。
各类人员重点审核条件如下:
1. 就业重点体
(1)下岗失业人员
审核条件:未就业,有求职愿望并办理了求职登记的人员。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去产能失业人员等,分别与劳动就业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工商信息系统、社保系统、劳动用工备案系统等比对核实其未就业状态。
(2)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
审核条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前参加就业
技能培训的,需进行农牧区劳动力资源和培训愿望等信息登记;已进行转移就业登记但已失业的农牧民工,在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前,需到原登记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返乡登记;在城镇常住满6个月以上的农村牧区劳动者,需在居住地进行失业登记。
(3)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
审核条件:提供初高中毕业证书或承诺书,确定其人员身份,分别与劳动就业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工商信息系统、社保系统、劳动用工备案系统等比对核实其未就业状态。对“两后生”中的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和农村学员通过线下协查方式核实其身份。
(4)退役军人
审核条件:通过部门协查核实的方式确定其身份,分别与劳动就业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工商信息系统、社保系统、劳动用工备案系统等比对核实其未就业状态。
(5)残疾人
审核条件:通过部门协查核实的方式确定其身份,分别与劳动就业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工商信息系统、社保系统、劳动用工备案系统比对核实其未就业状态。
2.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
审核条件:以扶贫部门信息数据为准,通过协查核查确定其身份。
3. 企业职工培训
企业: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直属企业),区外注册公司在我区成立的子公司,不包括分公司、办事处、服务点等非独立法人企业。
企业职工:一是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参加培训的人员;二是符合规定的劳务派遣人员,且在协定的派遣期限截止前参加用工企业组织的技能培训。
申请主体:企业职工培训由用工企业或企业委托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组织开展,以用工企业或企业委托的培训机构为主体申报。受委托的培训机构原则上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于企业与培训机构均在自治区内但不在同一盟市的,由企业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申请。
组织实施:人社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企业职工培训组织实施,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受理开班申请、培训监管、考核评价等相关工作。行业主管部门指政府职能部门中负责具体某一行业行政管理的部门,如:应急管理、能源、住建、交通、农牧、邮政等行业主管局,以及国资委、工信、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负责某一特定体(企业或人)的综合管理部门。
职工身份审核要件:企业或培训机构申请时应提供企业参加培训的职工花名册及相关信息真实有效承诺书。培训机构组织企业职工开展培训的,同时提供企业委托协议。
实施程序:
基本信息注册。企业或培训机构通过口头、电话等便捷方式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申请“劳动就业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登录账号,填写企业或培训机构基本信息;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通过企业或培训机构基本信息。(本程序适用于首次使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职业培训机构等,此前已注册登记的单位应按要求补充完善基本信息,下同)。
开班申请。企业或培训机构登录“劳动就业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开班申请”模块,填报“培训类别”、“人员类别”等相关信息,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开班申请。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与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中单位就业登记信息对参训人员身份进行校验(未进行就业登记的要做就业登记),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意见,不同意开班的须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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