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22.08.10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有序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切实
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行政法规,我部研究起草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v、v),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v),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3.通信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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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1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8月10日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有序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受理、查处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三条【管理机制】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经办、信息化综合管理等机构,依据职责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
  第四条【部门协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财政、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第五条【管理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举报及范围
  第六条【举报定义】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以下简称举报),是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机构、单位、个人涉嫌违反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情形的行为。
  根据本办法,举报涉嫌违反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情形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称举报人;被举报的机构、单位、个人称被举报人。
  第七条【对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
  (一)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等;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四)其他违反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
  第八条【对参保单位、个人、中介机构的举报】 参保单位、个人、中介机构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虚构社会保险参保资格、违规补缴的;
  (二)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个人丧失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者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者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五)其他违反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
  第九条【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
  (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伪造、变造或者提供虚明材料及相关报销票据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变造证明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伪造、变造或者提供虚假培训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四)其他违反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
  第十条【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进行工伤认定、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社会保险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四)其他违反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
  第十一条【合法合规举报】 举报人进行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对所提供的举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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