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化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01.26
【字 号】苏人保规〔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化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苏州市社会化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三章  组织评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苏州市社会化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强化对社会化评审试点工作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职称的引导激励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关于推进企业职称工作改革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府办〔2017〕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化职称评审是指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及相关工作交由社会承担,主要包括:依托符合条件的相关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组织开展行业所属的职称评审工作;在总部企业、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以及我市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相关企业等人才集聚度较高的企业开展职称自主评审或由其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三条 获评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且原则上会员单位超过50家,会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量超过2000人,其中具有高级以上职称超过50人的,可申请承接本行业职称评审试点工作。
  第四条 按照苏州市政府《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6〕2号)认定的总部企业,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市政府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相关企业,可申请试点开展企业内评或企业联合评审:
  1.单位内部具备开评专业相关的评委人选(每个专业具备15名以上);
  2.单位内部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超过500人;
  3.单位已建立与职称体系挂钩的专技岗位设置、薪酬制度;
  4.企业联合评审发起单位评委人选总和及专业技术人员总和应达到上述要求。
  第五条 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全系列、全层级开放,凡在我市职称评审权限范围内的各系列、各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社会组织、企业均可申请承接。社会化职称评审原则上从中、初级职称试点开展,三年考核合格的,可按规定程序向省人社厅申请开展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以下简称“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人社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后,由市人社部门发文确认承接职称评审工作的社会组织、企业(以下简称“承接单位”)名单。承接单位应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准备工作,从下一年度起,每年按规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三章  组织评审
  第七条 承接单位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40号)和《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苏职称〔2001〕2号)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委人选报市人社部门核准备案,纳入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委专家库。承接单位应按规定程序规范职称评审操作流程。
  第八条 承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系列、专业、级别开展职称评审活动,不得超出范围。开展职称自主评审的企业可在国家、省职称政策框架内结合本行业特点,细化专业学科分类,完善职业道德、工作业绩、能力水平评价指标,建立更加符合本行业、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职称评审专业标准,并与企业现行的岗位设置及薪酬体系相对应。
  第九条 承接单位应在当年年底前确定评审计划,并将计划向市人社部门报备,从次年起在每年的1月份发布申报通知。由市人社部门负责统一向社会发布并下发至各市、区人社部门。开展职称自主评审的企业按照市人社部门发布的计划,同步完成评审工作。
  第十条 承接单位负责申报受理、资料初审工作,在评审前向市人社部门提交开评报告,获批后及时组织评审活动。评审结束后,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结果报市人社部门复核,经复核的职称资格,由市人社部门发文确认,统一制证。
  第十一条 承接单位因故无法继续开展评审工作的,应及时报告市人社部门并移交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中心做好后续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十二条 市人社部门负责对承接单位开展的评审活动相关材料的复审、评审过程的指导和监督、评审结果的复核。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负责对企业自主评审活动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十三条 承接单位应按照国家、省职称政策规定实施,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并自觉
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承接单位的职称评审工作每三年组织一次评估,重新确定承接事宜。
  第十五条 社会化职称评审应严格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市人社部门负责建立职称评价体系,对承接单位职称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年度考核,若发现违规行为或考核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或终止承担职称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市人社部门负责设立监督电话,统一受理投诉、举报事宜。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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