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11.03
【字 号】内人社发〔2021〕28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1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四章  附 则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
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经济系列专业人员,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经济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激励经济系列专业人员提高职业道德操守。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注重考察经济系列专业人员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经济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并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
  为进一步体现专业属性,部分专业的职称名称直接以专业命名。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职称名称为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专业的职称名称为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其他专业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高级经济师(金融)、正高级经济师(财政与税收)等。
  第五条 取得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拍卖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或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人、房地产经纪人、银行业等领域相关职业资格,可对应经济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经济专业职称的条件。
  第六条 经济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统一资格考试和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无违反
财经纪律等行为;热爱经济工作,具备相应的经济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职称,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二)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且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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