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12.27
【字 号】桂人社发[2011]185号
【施行日期】2011.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1〕185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自治区直属各事业单位人事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办理。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事业单位内部选人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发〔2008〕85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内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竞争择优产生岗位人选的方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产生岗位人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竞聘上岗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竞聘上岗应当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六条 竞聘上岗应当以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为条件,采取适应单位以及岗位特点的办法,
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竞聘范围
  第七条 事业单位组织竞聘上岗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
  规模小、人员少、由主管部门集中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同一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范围内联合组织竞聘上岗。
  第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竞聘上岗:
  (一)事业单位新设岗位或出现岗位空缺,拟从单位内部产生人选;
  (二)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或者职能调整,须对人员进行重新定岗;
  (三)聘用合同到期,需要对人员进行重新定岗;
  (四)需要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不宜实行竞聘上岗:
  (一)确定不宜在单位内部公开信息的涉密岗位人选;
  (二)确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选;
  (三)聘用合同到期按规定续订合同;
  (四)根据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按规定调整岗位;
  (五)工作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六)不宜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竞聘条件
  第十条 参加竞聘上岗的应当是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资格条件;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上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第十一条 竞聘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各等级职员的具体条件是:
  (一)一级、二级职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执行;
  (二)三级职员:在四级职员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三)四级职员:在五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工作1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
  (四)五级职员:在六级职员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者曾在专业技术四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工作1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
  (五)六级职员:在七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曾在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工作,或
者在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工作4年以上,或者在工勤技能一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
  (六)七级职员:在八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曾在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工作1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曾在工勤技能一级岗位工作,或者在工勤技能二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七)八级职员:在九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曾在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曾在工勤技能二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工勤技能三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八)九级职员:在十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曾在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曾在工勤技能三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工勤技能四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九)十级职员:曾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或者曾在工勤技能四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工勤技能五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第十二条 竞聘专业技术岗位,应当具备竞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的任职条件,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根据岗位职责要求设定。
  竞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当具备准入控制的职业资格。
  原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竞聘专业技术岗位的,须符合上述条件。
  第十三条 竞聘工勤技能岗位,应当具备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各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是:
  (一)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在本工种二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