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3.04.07
∙【文 号】人社厅发[2013]32号
∙【施行日期】2013.04.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3]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我们组织制订了《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报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12年12月31日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2年第42号,标准号:GB/T 29424-2012),并于2013年7月1日实施。
《规范》在涵盖企业年金业务全程数据交换内容、体现企业年金基金常用的管理方式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对企业年金基金运作中涉及的数据交换内容、接口格式、参数定义、相关术语等做出统一规定,规范了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行为,有利于降低数据交换成本,控制数据交换风险,提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效率。各地人社部门、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实施《规范》的重要意义,准确理解其内容和要求,积极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各管理机构要准确理解《规范》对业务流程、数据集、数据项、交易类别定义等内容,对单位原有系统的业务功能、类别定义、实现逻辑等进行认真分析,在此基础上开发数据接口,将内部业务流程、数据集、数据项转化为标准的业务流程、数据集和数据项。数据接口的开发可以通过现有系统升级,也可以建立独立的数据交换系统,但在应用前,有数据交换关系的机构之间要充分沟通、确定双方需要遵循的业务流程。
《规范》未对信息传输加密问题做出规定,建立接口的双方需要根据双方对信息安全的具体要求和双方业务系统的支持能力确定对传输内容的加密机制,确保信息安全。
为了推动《规范》的贯彻实施,我们起草了《<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实施指引》。各管理机构要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在实施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基金监督司沟通。
附:《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实施指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3年4月7日
附:
《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实施指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3年4月)
目录
1.规范的使用范围
2.规范的实施原则
3.基本业务流程
3.1.计划建立
3.2.信息变更
3.3.缴费处理
3.4.权益分配
3.5.待遇支付处理
3.6.转移处理
3.7.投资处理
3.8.管理费支付
3.9.报告及信息披露
3.10.其它处理
4.建议实施步骤
4.1.系统接口实现
4.1.1. 差异化分析
4.1.2. 建立对应关系
4.1.3. 确定实现方案
4.2.数据传输实现
4.2.1. 确定业务流程
4.2.2. 配置接口内容
4.2.3. 确定数据形式
4.2.4. 确定加密机制
4.2.5. 确定传输渠道
4.2.6. 接口联合测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4.2.7. 接口正式实施
5.小结
1.规范的使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计划和基金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之间数据交换,监管机构、委托人和其他相关机构可参考使用。
此处所指“受托人”包括法人受托机构,也包括承担受托管理职责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2.规范的实施原则
《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的实施遵循如下三点原则:
一是从业务需要出发的原则。《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规定的数据交换内容涵盖了企业年金基金运行的绝大部分环节,但具体到实施层面则需要接口双方根据业务需要选择使用。选择过程中需要考虑业务量、对人工操作的可替代性和系统开发成本等因素,进而确定交换涉及的数据内容,并在使用过程中根据业务发展的情况逐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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