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规〔2020〕21号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号)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登记的对象范围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或参保地在本市的,可在本市办理失业登记。
本通知所指劳动年龄为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就业地或参保地在本市指劳动者无业前在本市办理过就业登记或参加过社会保险。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参照执行。
二、失业登记的办理渠道
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劳动者可通过线下或线上渠道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线下渠道为街道(乡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承担残疾劳动者失业登记工作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办理机构”);线上渠道为本市办理失业登记的网站、手机客户端等应用平台,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设的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入口等。
三、失业登记的受理审核
申请办理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表样见附件),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失业原因,并由本人对填写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其中,内地(大陆)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指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指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办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办理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并在办结失业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主动联系劳动者。符合条件的,办理机构应当场办结失业登记。必要时可对劳动者个人身份信息、失业状态等进行审核。
对符合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可一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失业登记的动态管理
鼓励登记失业人员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动报告求职经历和就业状态,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积极应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并接受职业指导,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和各类就业促进项目,接受和配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关于登记失业人员求职活动、求职意愿、参加培训等情况的调查。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理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
(三)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
(四)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五)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七)被判刑收监执行;
(八)死亡;
(九)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
(十)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
(十一)其他已不再处于失业状态的。
五、强化登记失业人员服务
各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打通服务链条,优化服务流程,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要主动联系登记失业人员,为其提供分级分类服务,并全程
记录提供服务、落实政策情况。具体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摸清登记失业人员基本信息,详细了解失业原因、技能水平、就业意愿、失业登记注销条件等信息。
(二)提供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创业开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制定政策清单、服务清单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清单。政策清单应包括政策名称、享受对象、政策内
容、申请条件、受理机构等。服务清单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清单应包括机构名称、、、经办项目等。
(三)对有培训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推介就业扶持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并协助其办理相关申请手续,提供求职平台渠道,开展岗位推荐、职业指导等服务,并回访求职结果。
(四)对有创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向其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对符合创业扶持政策条件的,主动向其介绍政策内容,协助其申请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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