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07.31
∙【字 号】京人社事业发〔2020〕12号
∙【施行日期】2020.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事业发〔2020〕1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及《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精神,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现将《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31日
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及《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职称评价的主要方式,指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与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本市工作1年以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
第四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职称评审工作的规划布局、政策制定、平台搭建、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授权备案的行业主管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以及用人单位等职称评审服务机构(以下称评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称评审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六条 职称评审采用体现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的分类评价标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职称系列国家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各职称系列、专业的分类评价标准。实行职称自主评聘的用人单位可制定本单位职称分类评聘标准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单位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标准。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评审机构须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聘任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及专家库,开展职称评审。
评委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专家库由从事相关领域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等级职称的专家组成。评委会的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评委会及专家库按照职称系列或专业组建,不得组建跨系列综合性评委会。面向全市专业技术人才开展职称评审的系列(专业),原则上一个系列(专业)只组建一个评委会。
第八条 评审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为独立法人单位,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答辩评审场地和器材用品等相关设备设施,具备组建评委会的专业条件和专家力量等。
(二)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职称评审工作。专职工作人员应熟悉业务、熟识专家、熟知本行
业发展动态,熟练掌握承接评审系列(专业)的申报条件、评审工作程序、审核验收工作要求,定期参加职称工作培训,并做好对职称申报人的咨询解答工作。
(三)能够承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署的职称评审相关改革及调研任务。
第九条 评委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评委会。同一评审机构高一级评委会可以代评同系列(专业)低级别的职称。
组建评委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评委会评审专家在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技术发展水平,具备较强的评审能力。
(二)评委会评审专家的数量应为单数,一般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3人、委员若干。按系列组建的评委会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25人,按专业组建的评委会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11人。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评委会评审专家人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条 专家库评审专家管理坚持“社会征集、分级使用、随机抽取、严格监督”的原则。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专家库的综合管理工作,建立评审专家审核、备案、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评审机构负责按照本市职称评审专家管理和职称自主评聘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对评审专家的征集、审查、聘用、培训、调整、使用、监督、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评审机构应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的专家进入专家库,专家库中基层一线专家、中央单位专家、非公领域专家、青年专家应有一定比例。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评审机构、评委会及专家库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评审机构、评委会及专家库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或在有效期内出现重大变化应重新核准备案。核准备案时应明确评审机构、评审专业、评审层级、评审人员范围、专家库评审专家名单、评审量化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内容。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二条 各系列职称评审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发布全市职称评审工作安排,部署职称评审工作。评审机构应按照工作要求,在评审范围内公布相应系列(专业)、级别职称评审申报条件、工作程序、评审方式、受理时间地点和材料要求等事项。
第十三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称申报人)应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为所在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违反行业法律法规受到从业限制等处罚的,在受处分或处罚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申报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客观、准确、齐全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涉密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由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脱密处理后方可用于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按照程序对申报材料和申报人履职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择优推荐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所在单位按照管理
权限进行推荐。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如实填写申报人推荐意见,并对审核和推荐意见的真实性负责。所在单位推荐意见作为评委会评审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进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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