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职称聘任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3.05
∙【字 号】青人社厅函〔2021〕94号
∙【施行日期】2021.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职称聘任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卫健委,省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便利化工作有关要求,为进一步理顺工作职责,优化证书发放流程,提高证书办理效率,现就进一步规范证书发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证书发放
(一)职业资格证书发放承办机构(单位)
从2021年起,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按照工作职能由以下部门(单位)发放(见附表1):
1.省人事考试中心:按国家人社部的部署要求,组织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并按规定发放相应的国家级或省级合格证书。
2.省卫健委:按国家卫生健康委的部署要求,组织卫生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资
格考试,并按规定负责发放国家级、省级、“三区三州”合格证书。具体承办机构为青海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3.省财政厅:按国家财政部的部署要求,组织会计专业初、中、高级资格考试,并按规定负责发放国家级、省级、“三区三州”合格证书。具体承办机构为青海省会计专业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4.省通信管理局:按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部署要求,组织通信专业初、中级职业资格水平考试,并按规定负责发放国家级合格证书。具体承办机构为青海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聘任证书发放工作。省人社厅自2021年起不再单独印制发放职称聘任证书。由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向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印发相应受聘文件,作为聘任的依据。
(三)有关事项
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护士执业资格证书。2019年及以往年度卫生(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国家级合格证书,由省人事考试中心按照国家级合格人员名
单发放人社部印制的证书;省级证书和“三区三州”合格证书,由省人事考试中心按照省卫健委确认的人员名单发放电子证书。
2020年及以后年度的卫生(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国家级证书,省人事考试中心接到人社部派发的证书且与省卫健委共同清点核对后,由省卫健委一次性全部领取并负责发放。省级证书和“三区三州”证书均由省卫健委办理。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020年及以后年度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省级证书和“三区三州”证书,由省财政厅发放办理。
二、证书补办
(一)申请受理
1.各地区、各单位补办2019年及以前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护士执业资格国家级证书的,向省卫生人才交流中心提出申请,由省卫生人才交流中心审核汇总后,提交至省人事考试中心,由省人事考试中心报送至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办理;补办省级合格证书和“三区三州”证书的,由省卫生人才交流中心受理汇总后,统一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补办2020年
及以后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护士执业资格国家级、省级、“三区三州”证书的,由省卫生人才交流中心受理并补办。
2.补办2019年及以前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通信职业资格国家级证书的,向省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由省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审核、受理、汇总后分别提交省人事考试中心,再由省人事考试中心报送至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办理;补办2020年及以后年度会计(初、中、高)专业技术资格国家级证书和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省级证书以及“三区三州”证书、通信职业资格国家级证书,分别由省财政厅、通信管理局受理并补办。
3.各单位受理证书补换业务,应精简办理材料。原则上申请人只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填写《专业技术职业(执业)资格证书补办申请表》(附表2)进行办理,受理部门要求补充其他材料的,应按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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