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按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编制规模
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先按现聘人员聘用,然后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未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前,对超比例10%以下的按退二进一、超比例10%以上的按退三进一的办法新聘人员。
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基层事业单位,可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集中聘用;无主管部门的,可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集中调控、集中管理、集中聘用。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其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中,因工作需要,根据组织安排退出领导岗位,未到退休年龄的管理人
员,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任原职务满8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一般可根据其原任领导职务级别,聘用到相应等级的管理岗位,不占相应等级岗位数,但此类受聘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单位相应领导岗位数的50%。
通过公开招聘新聘到管理岗位的中专毕业生试用期满后,可以聘任十级职员岗位,任职满3年(含试用期)以上可聘任九级职员;大学专科毕业生试用期满后,可以聘任十级职员岗位,任职满1年(含试用期)以上可聘任九级职员岗位;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试用期满后,可以聘任九级职员岗位;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试用期满后,可以聘任八级职员岗位;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试用期满后,可以聘任七级职员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岗位职责自行制定。聘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须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聘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须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聘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须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高、中、初内部各等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着重体现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突出业绩,适当考虑任职年限。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取得高一层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聘用到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时,一般只能聘用到该层级岗位的最低等级,如最低等级岗位没有空缺,可暂时聘用到低一层级岗位中的最高等级。新调入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现单位核准的岗位数内重新进行岗位聘用。如现单位相应岗位没有空缺或未设置相应岗位,可暂时聘用到低于原聘等级岗位的空缺岗位上,如原聘等级岗位出现空缺,经批准可聘用到原聘等级岗位。新调入事业单位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在调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按原聘等级岗位进行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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