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3.06.03
【字 号】黔人社厅通[2013]271号
【施行日期】2013.06.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3〕27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省国资委各监管企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黔党办发[2013]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3]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制度,提升就业见习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支撑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与宣传
  各地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将其作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确保见习工作顺利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各级“引导办”负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
门共同开展工作,建立见习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营造关心帮助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社会氛围。各级“引导办”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宣传就业见习政策和意义,宣传行业、企事业单位开展就业见习的经验做法,宣传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后成功就业的典型,树立见习单位的良好社会形象,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以推动更多的用人单位主动承担见习任务,促进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实现就业。
  二、明确目标和任务
  从2013年起,全省计划每年组织3200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其中省直有关部门800名,各市(州)2400名,具体为:贵阳市800名、遵义市200名、安顺市200名、六盘水市200名、黔西南州200名、黔南州200名、黔东南州200名、毕节市200名、铜仁市200名。按照全省统筹见习岗位、属地保障原则,各地在完成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可根据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量适度增加就业见习计划数,并上报省“引导办”备案。
  三、就业见习对象和补助政策
  就业见习对象重点为贵州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部分特殊专业,毕业2年内仍未就业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含外省籍毕业生)也可参加。坚持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优先、专业对口优先、属地优先、品学兼优学生优先原则进行选拔。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享受见习生活补助及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补贴,生活补助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同级财政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进行补助,见习单位补助部分列入该单位财政经费开支范围。见习期为六个月至一年。见习期间,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适当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标准。
  四、合理调整见习选派方式
  就业见习实行集中选派和分散选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级集中选派由省“引导办”在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夕组织开展,实行统一行文派遣;省级分散选派可由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根据实际需要上报用人需求(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须报经省国资委同意)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分散选派,随报随批,实行单独行文派遣;各级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收到派遣行文后,应及时将见习高校毕业生的相关信息录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信息管理系统,并随时进
行动态维护和上报相关数据资料。各市(州)需根据见习信息系统数据,每季度末的20号之前上报本季度就业见习工作情况表(附件1)。
  五、规范见习生管理
  各单位要按照《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积极为见习生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学习环境,按月发放生活补贴;加强见习期思想动态管理,尽可能帮助见习人员解决实际困难。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不得无故辞退见习生;自愿申请退出的,由见习单位出具意见,并报各级“引导办”备案。见习期间,政府所属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参加见习的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见习期满,见习单位要积极为学生创造就业机会。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以聘用或招考、临聘等方式将见习期间表现优秀、符合岗位技能需要的学生留下来。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应如实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鉴定,填写《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附件2)一式叁份(学生本人、见习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各执一份),并报“引导办”审核后,发放《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书》,作为今后推荐见习人员就业,并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的依据。对见习期满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毕业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其免费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
  六、规范见习补助申领办法
  各地见习补贴发放程序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行制定。从2013年起,省级就业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应在学生见习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引导办”提出书面补贴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须报经省国资委同意),并提供以下材料:
  1.见习经费申请报告(附件3);
  2.见习批复文件(含见习基地批复文件;2013年前的提供见习生见习协议书);
  3.载有见习人员时间明细表的见习花名册(附件4);
  4.《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助发放花名册》(附件5);
  5.为见习高校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商业保险的发票及保单;
  6.《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
  七、加强就业见习单位管理
  见习单位包括见习基地和一般见习单位两类。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确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实行分级审批,建立年审制度,实施动态管理。按照我省劳动就业服务规划的有关要求,“十二五”期末,各县至少要建立1个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各地要加强对各县(市、区、特区)的工作指导,推动县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建立为高校毕业生积累就业经历提供见习服务。每年年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对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含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的见习工作进行年度审核,对于管理不规范、不能持续提供就业见习岗位和接收毕业生的见习基地,进行调整和更换。省级就业见习基地(含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见习工作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八、2013年省级集中招募计划安排
  (一)岗位征集。各有关单位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具备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就业见习岗位,及时填列《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表》(附件6)并于2013年6月20日前反馈省“引导办”。省国资委要继续充分依托往年工作基础,调动各监管企业的积极性,做好岗位征集汇总工作,并于6月20日前将岗位信息反馈省“引导办”。
  (二)发布见习公告。7月上旬通过贵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贵州日报、贵州人才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发布2013年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公告和岗位目录。
  (三)报名。7月15日至17日,省“引导办”采取现场方式组织高校毕业生报名,现场填报《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附件7)。参加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见习计划的须到各监管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报名(省级和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报名地点和等相关信息通过贵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另行公告)。
  (四)审核推荐。7月25日前,省级见习计划由省“引导办”对报名学生进行审核推荐,确定进入体检的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名单。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岗位由各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推荐并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后,于7月30日前送省“引导办”确认。
  (五)体检及派遣。8月上旬,省“引导办”组织省级见习计划入选人员进行体检,体检费由学生自理,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凭有关证明减免体检费。体检时间通过贵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另行通知。8月中旬起,由省“引导办”对省级见习计划体检合格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复审,确定入选人员并开具报到证,派遣至见习接收单位。参加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见习岗位的学生由省国资委负责派遣。
  (六)见习生的接收。入选学生本人持省“引导办”开具的见习报到证及相关材料,5日内到见习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报到。见习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安排见习生前往见习单位参加见习。见习生报到后,接收单位要及时与学生签订就业见习协议(附件8),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省“引导办”备案。同时,要及时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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