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3.15
∙【字 号】闽人社文〔2021〕36号
∙【施行日期】2021.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闽人社文〔2021〕36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工作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4号)、《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关于印发< 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53号)文件精神,为全面推进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
(一)扩大企业自主评价范围。鼓励引导各级各类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推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等用人单位为主体、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主要方式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支持经备案的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企业评价规范,为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劳务外包人员等各类用工人员)开展职业技能水平评价。鼓励有条件的备案企业为上下游企业、中小微企业和已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的院校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已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完成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单位备案的中央企业在闽分支机构,可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197号)要求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备案。
(二)贯通企业技能人才成长通道。用人单位可根据企业岗位设置实际,在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置的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的基础上,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形成本企业的评价等级结构,建立技能人才成长通道。自主设置的等级层级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等级的对应关系报相应人社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鼓励企业运用多元化评价方式。建立以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工匠精神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鼓励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技能评价方式, 根据企业自身条件和需求采取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和业绩评审、直接认定、职业技能竞赛等多种科学的评价方式。
二、全面推行各类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一)加强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各地应在4月30日前完成所属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工作,充分发挥技工院校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中的主体作用,加快推动技工院校为本校学生、企业和社会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按照自愿的原则,鼓励职业院校、高等院校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二)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科学设定评价内容。鼓励采取“过程化”考核的方式对在校生开展评价,相关工作方案报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后实施。备案院校对企业员工、社会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严格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开展。
三、有序推进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一)各地要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征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167号)工作部署,有序推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备案工作。引导以人才培养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的行业协会、技能人才培训组织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在机构设置、制度完善、评价规范制定、场地设施建设、命题技术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与服务支持。
(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在备案的职业(工种)范围、场所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活动,并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原则承担主体责任,不得以加盟等方式授权和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三)省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备案地以外开展认定评价工作的,应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备后方可开展工作。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对评价场地设施设备情况进行技术评估,并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出具评估意见。相关获证数据纳入所在地技能人才统计范围。
(四)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应严格按照技能等级认定有关规定开展评价工作,科学设定评价内容,严格遵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开展,不能随意降低申
报条件或考核标准。
(五)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对外招生宣传时不得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及“职业资格”“资格凭证”“就业凭证”“录用依据”等字样;不得出现国徽、政府部门徽标(logo)等标识,以及与上述相关或易产生歧义和误导的字样、图案或水印;不得出现本机构以外任何其他部门或单位的标识(logo)。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整体推进。各地要出台落实方案,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推进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能转变,进一步细化本地区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措施,抓紧全面启动本地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并与推动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与“技能福建”行动有机结合起来。各地要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做好本地区评价机构备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开展、质量督导、证书发放情况统计和报送等工作,及时掌握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展,积极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省厅将每季度通报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进展情况。
(二)加强指导,提升服务。各地要健全工作机制,优化服务流程,简化程序,采取、现场集中办理、网上申报、告知承诺、网络核验等方式,做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备案、质量管理和题库建设等技术支持服务工作。经我省人社部门备案,按规定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纳入技能人才统计范围,不得以地域、户籍等为前提条件,限制劳动者享受培训补贴等。
(三)强化责任,规范管理。按照“谁备案 谁管理”的原则,各评价机构每年12月30日前向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上报本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各地人社部门应按照《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要求,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不定期对评价机构进行质量抽查,加强对本地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质量督导。
建立评价机构退出机制,对备案期内未开展评价工作或违规操作的,取消备案责令退出,不再纳入备案范围。各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要严格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福建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命题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规范认定工作流程,共同打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品牌。
各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可参照《关于重新制定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等级考核收费标准的函》(闽发改服价〔2019〕381号)中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各地在推进职业等级认定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馈。: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林恺**************,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邓孝峰**************。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3月15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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