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动用工专项检查百日行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3.06.24
∙【字 号】晋人社厅函[2013]386号
∙【施行日期】2013.06.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动用工专项检查百日行动的通知
(晋人社厅函〔2013〕38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央驻晋及省属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修订)》、《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促进大学生就业和促进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的目标任务,省人社厅决定从2013年7月1日起在全省组织开展劳动用工专项检查百日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专项检查的范围: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劳务派遣单位和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采矿、餐饮企业;吸纳大学生就业较多的电子、汽车、房地产销售及维修加工企业和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等。
专项检查内容: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2、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
3、带薪年休假规定落实情况;
4、特殊岗位执行高温补贴规定情况(按照最新调整标准执行);
5、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及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情况;
6、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新招录人员信息公开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7、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情况。包括派遣岗位、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及有无用人单位自设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等情况;
8、对全省5月份开展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回头看;
9、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二、检查方法和步骤
(一)宣传发动和自查自纠阶段(2013年7月1日至7月15日)。
各级、各单位要将此次专项行动做为开展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具体措施,集中时间从7月1日至7月5日在全省展开广泛宣传,做到“电视有影、电台有声、网络和报纸媒体有字”,人社系统要向用人单位开展送法上门活动,帮助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树立守法诚信理念。同时教育劳动者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在此阶段,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部署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对2013年1月以来劳动用工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执法检查阶段(2013年7月16日至9月20日)。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成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按照网格责任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中央驻晋及省属用人单位,要求在7月6日至7月10日组织进行自查。劳动监察机构各网格责任人要对网格区域的企业做好全面的检查。
(三)督查总结阶段(2013年9月20日至9月30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8月10日前对本地区专项行动情况进行中期分析汇总,上报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局(总队);9月30日前对专项行动全面情况进行分析汇总,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建议,并及时将专项行动书面总结报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局(总队)。督查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从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出发,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分解任务,狠抓落实,确保执法检查取得实效。
为保证活动的顺利推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成立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具体如下:
组 长:
康继峰 省人社厅副巡视员
成 员:
王 涛 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局(总队)副局长兼总队长
李小珠 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局(总队)局长
常志峰 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处长
武建国 省人社厅工资福利处副处长
杨 军 省就业服务局副局长
宋恩魁 省社会保险局党委副书记
宋在平 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局(总队)副局长
武托萍 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局(总队)副总队长
杨优天 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局(总队)副总队长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局(总队),办公室主任由王涛兼任。
(二)认真检查,严格执法。
各地要抽调人员,充实一线检查队伍,集中力量认真开展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摸清本地企业用工情况,特别是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督促企业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实现同工同酬。对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严厉打击非法用工行为。情节严重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山西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实施社会公布暂行规定》(晋劳社厅发[2007]152号)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三)推动各项预防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落实。
专项行动期间,各地要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落实监管责任,加强预警监测,全面建立对企业用工情况的动态监控和分类监管。同时,建立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等,逐步建立并推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长效机制的落实。
(四)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报送当地工作动态、重要情况和典型案例。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做法,完善长效机制,巩固清查成果。各市的总结要分别于8月10日和9月30日前将中期汇总材料和全面总结材料(总体情况、主要做法、检查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工作建议及典型案例等)和统计表报省厅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联 系 人:樊帅飞 罗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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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山西省劳动用工专项检查百日行动情况统计表(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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