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11.04
∙【字 号】青人社厅函〔2020〕559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优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要求,我厅对《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1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收缴衔接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五章 养老金待遇核定与支付
第六章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第七章 注销登记
第八章 关系转续
第九章 基金管理
第十章 统计管理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二章 稽核内控
第十三章 附则
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顺利实施,实现业务操作规范、方便、快捷,根据《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2019〕84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4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中心、站)(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行政村、牧委会、居委会(社区)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
省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划拨工作;制定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内部控制和稽核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和稽核工作;规范、督导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编制、汇总、上报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推进建设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城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组织开展人员培训;负责个人账户结余基金归集和上解等工作。
市(州)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划拨工作;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人员培训等工作。
县(区)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核定与支付、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
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待
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到龄参保人员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告知书》,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确认、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和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五条 具有我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应提供下列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重度
、中轻度残疾人员、村干部等特殊身份的人员需提供有效证明原件。
第六条 城乡居民通过下列途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一)通过登录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自助终端、移动应用等互联网服务渠道(以下简称互联网服务渠道)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上传参保要件,县级社保机构负责审核、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办理结果通过网上告知参保申请人。
(二)携带身份证件和户口簿,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协办员或本人直接将申报材料上报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级社保机构业务经办大厅等线下服务渠道(以下简称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无误后上传相关信息或将申报材料上报到县级社保机构。
第七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 ,对参保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参保申请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
审核通过的,县级社保机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登记表》、有效身份证
件、户口簿信息资料。
第八条 参保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等关键信息或性别、民族、居住地址、等非关键信息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可按照第六条规定的途径填写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非关键信息变更无须审核,及时办理。关键信息变更时,县级社保机构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参保人员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打印留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有效身份证件等信息资料,并于当月月末前将变更信息提供给合作金融机构和税务部门。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收缴衔接
第九条 城乡居民按自然年度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每月1日至25日为缴费期。每月26日至月底为社保机构、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对账时间。
第十条 省级社保机构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方案〉的通知》(税总办﹝2018﹞123号)制定适应满足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收业务和数据交互需求的数据标准、业务和技术规范,开展人社部门信息共享平台的开发、部署及联调、运维等工作,并对共享平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数据质量管理、交换过程监控,保障参保登记信息的唯一性和有效性,保障数据交换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十一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部门传递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数据、特殊缴费业务核定等信息,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相关数据的集中交互。
第十二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实时接收税务部门传递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明细数据、对账数据、特殊缴费业务入库反馈、退费申请等信息。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由税务机关受理缴费人的退费申请,核验后将退费信息传递给社保机构;社保机构按旬集中向财政部门提交用款计划。财政部门确认后,将退费基金从财政专户划拨至社保机构基金支出户。社保机构通过基金支出户将款项退还缴费人,按月将已办理的退费信息传递至同级税务机关进行退费销号。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每月15日前,村(居)协办员负责将《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
乡镇(街道)经办人员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初审后,于当月20日前将《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上报(传)县级社保机构,审核无误后,通过社税信息平台将补缴明细数据传送到税务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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