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9.17
【字 号】黔府办发[2011]106号
【施行日期】2011.09.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10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为贯彻国家分步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总体部署,做好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严肃分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
  (二)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和部门职责,形成不同区域、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三)统筹事业单位与相关体、事业单位行业之间、行业内部各单位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按照规范程序和要求,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
  (四)完善绩效工资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五)促进事业单位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事业单位发展公益事业和广大职工积极性。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清理规范津贴补贴
  全面清理规范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
  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一)绩效工资总量由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二)绩效工资水平按照与当地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确定。
  (三)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本级政府所属其他事业单位
绩效工资水平和绩效工资总量。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进行分配。
  (四)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额度的调整每年核定一次,原则上在当年第一季度完成。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作临时调整的,须另行申报核定。
  五、绩效工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岗位职责等因素。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参照当地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的办法确定,按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分别确定具体标准,一般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单位按照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其他事业单位在制定内部考核办法时,要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把考核与分配有机地结合
起来。分配中要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三)各其他事业单位制定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广泛征求职工意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考核确定。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所聘岗位等级对应的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均水平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控制在3倍以内,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
  六、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按照有关规定,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之外的)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增加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实施绩效工资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三)实施绩效工资后,原省及以下各级政府规定和单位自行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以及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时部分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于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的提高部分)不再发放。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各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规定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
  (五)在职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离退休(职)人员发放离退休(职)人员补贴。离休人员补贴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退休(职)人员补贴标准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
  发放离退休人员补贴后,除国家另有规定保留的项目外,原省及以下各级人民政府规定和单位自行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各种津贴补贴,以及部分事业单位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人员暂时保留的高于30%的活津贴不再发放。
  (六)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职)费的基数。
  (七)其他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津贴补贴时的津贴补贴水平超过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的绩效工资水平的部分,在确保发放本单位离退休(职)人员补贴的前提下,可暂时保留,实行限高调控,不得再提高发放水平,其超过部分采取分档累进方式征收调节基金,对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超过绩效工资水平、不到绩效工资水平2倍的部分,按20%的比例征收;对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超过绩效工资水平2倍、不到绩效工资水平3倍的部分,按60%的比例征收;对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达到绩效工资水平3倍以上的部分,按200%的比例征收。具体征收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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