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9.28
【字 号】豫人社办 〔2020〕 80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施行日期】2020.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豫人社办 〔2020〕 80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职称改革和经济系列人力资源专业人员建设实际,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订了《河南省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四章  附 则
  河南省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申报评审
  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新时代人才观,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省人力资源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人力资源专业人才队伍,积极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等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副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第四条 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具体考试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执行。
  第五条 具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满2年的人员可直接通过考核认定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考核认定采取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实行资格评审与岗位聘任相分离。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爱岗敬业,努力进取,团结协作,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意识,践行行业规范,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取得经济师或相关职(执)业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八条 学历及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或相关职(执)业资格后,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或相关职(执)业资格后,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或相关职(执)业资格后,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工作满10年。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需通过考试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在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工作满15年。
  具有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相应学历、年限条件。
  (五)已具备其他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须现在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岗位工作,并取得经济师或相关职(执)业资格满1年以上,且业务考试合格。
  (六)具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满2年。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业务工作能力和经历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人力资源专业理论知识,了解国家相关政策,熟悉与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
  (二)及时了解、掌握国内外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发展动态和发展趋势, 在实际工作中,能够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指导和改进本单位、本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对人力资源管理与服务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活动中疑难问题的能力,并能从理论上加以分析、判断、归纳和总结。
  (四)业务工作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两条以上:
  1.主持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2年以上。
  2.作为骨干参与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3年以上。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省辖市(厅)级以上人才引进、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相关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4.主持或作为骨干,在政府或社会组织开展的就业促进、人才配置、技能培训等具体工作方
面做出显著贡献,解决本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组织高层次人力资源行业论坛、发展研讨会、项目对接会等重大活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主持或作为骨干,在提升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水平,规范人力资源管理,推进人力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等方面,制定符合单位实际情况的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配置、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福利管理、劳动关系管理等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制度、方案、措施等,被单位采用或行业认同并经实践证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编写或修订过公开出版发行的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的著作(含标准、规范、规程、教材或技术手册)或承担过省辖市(厅)及人力资源管理相关课题的研究。
  第十条 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或第(2-10)条中的2条以上:
  1.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人力资源行业或专业课题研究、专利成果转化、标准制定等项目工作,对加强改善人力资源管理具有较大价值,项目完成并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奖项。
  2.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政策、法规或发展规划,对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使经济社会效益明显提高,或被省辖市(厅)级以上相关部门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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